关于成立温岭市大溪镇商会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0-01-03 09:12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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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民审〔2020〕3号
关于成立温岭市大溪镇商会的批复
温岭市大溪镇商会发起人:
你们申请成立温岭市大溪镇商会的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依法成立温岭市大溪镇商会。
二、请你们自本文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本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三、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团结广大会员,维护会员权益,为大溪镇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温岭市民政局
2020年1月3日
抄送:台州市民政局,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市工商联、市人民银行。
温岭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