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176M/2019-601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人社发〔2019〕53号
- 成文日期:
- 2019-09-20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温岭市失业“一件事” 全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温岭市失业“一件事”全流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予以贯彻落实。
附件:温岭市失业“一件事”全流程实施方案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20日
温岭市失业“一件事”全流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台州市深化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办事群众的改革获得感,高质量实现失业“一件事”全流程“最多跑一次”,现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梳理归集人力社保部门内与失业相关联的2个办事事项,规范编制失业“一件事”办事“八统一”标准和办事指南,构建“一次申请、一窗受理、联动办理、统一出件”政务服务办事模式,深入推进失业“一件事”全流程“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
二、工作重点
(一)编制办事规范
1.明确联办事项。根据公民生命周期特定阶段办事需求和部门内政务办事关联,失业“一件事”联办涵盖2个办事事项,分别是失业登记(其他-01002-000)、失业保险金核准支付(给付-00145-012)。申请人办事可选择按单个办事事项申请,也可选择按照“一件事”申请。
2.梳理“八统一”标准。按照“减次数、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的要求,根据实际办事情形对失业“一件事”进行细化梳理,整合办事表单、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再造办理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办理主体和办理期限,将涉及失业的办事事项的“八统一”标准融合为“一件事”“八统一”标准(见附件1),做到“一件事情、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次提交、一窗受理、一次办结”。
3.编制办事指南。以梳理整合后的“一件事”不同情形“八统一”标准为基础,根据《浙江省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第1部分:总则》规定的服务指南编制要素,以及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公开要求,规范制定失业“一件事”办事指南。结合省里下发的办事指南统一文本,编制完成并公布本级失业“一件事”办事指南(见附件2)。
(二)加强业务协同
1.优化办事流程。梳理确定失业“一件事”申请材料,规范不同事项经办关联,明确材料和数据交换规则,整合优化业务流程和数据流程,再造办理流程,推行申请材料统一提交、申请信息归集共享、不同事项联动办理、办理结果统一反馈的部门内一体化经办模式,改变原来机构单办做法,真正做到失业“一件事”全流程“最多跑一次”。
2.强化技术支撑。做好失业“一件事”业务经办系统与政务服务网“统一受理”平台和数据共享平台间的对接联通,实现数据归集共享,加快实现“网上办、掌上办”。
(三)建立工作机制
人力社保部门内部“最多跑一次”牵头机构、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管理服务机构要按照“一窗受理、数据共享、办事联动、限时办结、统一反馈”的业务和技术全流程管理要求,通过钉钉“掌上办公”系统,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失业“一件事”改革高质量推进。同时,要按时公布失业“一件事”办事指南,公开咨询渠道,统一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推进失业“一件事”全流程“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强化实施、明确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快工作进度。根据上级部门具体工作进度要求,抓紧时间节点,完成梳理编制,公布失业“一件事”办事指南,并开展线下经办。后续要完成业务经办系统与政务服务网相关平台对接,实现“网上办、掌上办”
(三)做好宣传督查。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广泛宣传失业“一件事”全流程“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群众对“一件事”的知晓度,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失业“八统一”梳理表(公民生命周期)
2.失业“一件事”服务指南
附件1
失业“八统一”梳理表(公民生命周期)
“一件事” 名称 | 涉及办事 事项名称 | 经办依据 | 当前经办所需材料 | 精简后经办所需材料 | 办理时限 | 是否实现跑零次 | 单位对口业务处室(单位) | 进一步精简、规范建议 | ||||
材料明细 | 材料来源 | 材料明细 | 材料来源 | 办理方式及材料 信息获取方式说明 | 优化前 | 优化后 | ||||||
失业 | 失业登记 (其他-01002-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3.《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4.《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5.《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6.《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3〕49号); 8.《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号);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号); 1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11号)。 | 1.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一份; | 个人提交 | 1. 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一份; | 个人提交 | 现场办理:申请人现场提交,经办人员核验后复印留存。 | 3个 工作日 | 6个工作日 | 否 | 就业管理处 | |
2.《失业人员登记表》原件一份; | 2.《失业“一件事”联办申请表》原件一份; | 现场办理:从政务服务网或人力社保网上办事大厅下载填写或现场填写后提交,经办人员核验后留存。 | ||||||||||
3.就业创业证(未办的需提供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一张)或社会保障卡原件(社会保障卡已加载就业创业证功能); | 3. 就业创业证(未办的需提供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一张)或社会保障卡原件(社会保障卡已加载就业创业证功能);
| 现场办理:证件照用于制证;核准后在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障卡上记录失业登记情况。 | ||||||||||
4.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 内部共享:相关信息通过与社会保险系统共享获得。 | |||||||||
5.居民户口簿原件(本地户籍人员提供)或居住证原件(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 外部共享:相关信息通过与公安部门共享获得。 | ||||||||||
失业保险金核准 支付 (给付-00145-012) | 6.《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原件一份; | 个人提交 | 4.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所在单位出具)原件一份; | 取消 | 由《失业“一件事”联办申请表》替代。 | 5个 工作日 | ||||||
7.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一份; | 取消 | 重复材料。 | ||||||||||
8.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所在单位出具)原件一份; | 个人提交 | 经办机构先自行获取,获取不到时个人提交。 | ||||||||||
9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一份(失业登记信息已写入社会保障卡的可替代提供); | 5.军龄、工龄等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材料原件一份(有军龄、工龄等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需提供); | 取消 | 重复材料。 | |||||||||
10.军龄、工龄等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材料原件一份(有军龄、工龄等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需提供); | 个人提交 | 现场办理:经办人员核验后复印留存。 | ||||||||||
11.逾期未办理失业登记的正当理由说明材料原件一份(因疾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其超过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后未办理失业登记的需提供)。 | 6.逾期未办理失业登记的正当理由说明材料原件一份(因疾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其超过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后未办理失业登记的需提供)。 | 现场办理:经办人员核验后复印留存。 |
失业“一件事”业务经办流程图 失业“一件事”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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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事项编码:待赋码 标识:
失业“一件事”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 月 日 实施日期:2019年 月 日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失业“一件事”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涉及的内容: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二)适用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失业人员;参加统筹地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及法规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人员。
二、事项办理类型
前审后办。
三、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三)《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四)《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五)《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六)《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3〕49号)。
(八)《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号)。
(九)《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11号)。
(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号)。
(十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
四、受理机构
温岭市就业管理服务处、行政服务中心社保医保窗口、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
温岭市就业管理服务处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二)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
(三)处于无业状态;
(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已按规定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满一年;
(五)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一份;
(二)《失业“一件事”联办申请表》原件一份;
(三)就业创业证(未办的需提供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一张)或社会保障卡原件(社会保障卡已加载就业创业证功能);
(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所在单位出具)原件一份(经办机构获取不到失业原因时需提供);
(五)军龄、工龄等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材料原件一份(有军龄、工龄等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需提供);
(六)逾期未办理失业登记的正当理由说明材料原件一份(因疾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其超过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后未办理失业登记的需提供)。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0576-86222361
办公地址: 温岭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前溪路111号);温岭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555号)医保社保综合窗口;温岭市太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鸣远路128号);温岭市城东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万昌中路718号);温岭市城西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800号);温岭市城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城北街道中马路129号);横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横峰街道宅前路2号);泽国镇行政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东河路81号);温岭市大溪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河滨路1号);松门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育英西路258号);温岭市箬横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箬横镇箬横大道168号);新河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新河镇市民大道289号);温岭市石塘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石塘镇上马三角路);滨海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滨海镇镇海路3号);温峤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温峤镇中心大道900号);温岭市城南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城南镇下许三路518号);石桥头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石桥头镇龙岗路98号);坞根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坞根镇振兴路89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复核—审核—办结—送达
(一)申请人市就业管理处窗口或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二)窗口收到材料后完成受理、复核、审核工作;
(三)市就业管理处做出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待遇)。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失业登记信息录入系统,申请人有需要的,打印就业创业证,并核定失业保险金享受月数待遇及发放。
十六、结果送达
(一)送达时限:自做出决定之日起 1个工作日内。
(二)送达方式:现场送达、短信送达或快递送达(就业创业证)。
十七、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申请办理失业“一件事”的,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可通过12345咨询电话、浙江政务服务网或人力社保部门门户网站,获取失业“一件事”的服务指南。
(三)办事部门做出不予失业登记或不予支付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6-86222361或0576-12345政务咨询投诉热线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6-86216645或0576-12345政务咨询投诉热线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温岭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前溪路111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8:30-12:00,14:30-17:30;冬季:8:30-12:00,14:00-17:00
办公地址:温岭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555号)医保社保综合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9:00-12:00,13:30-17:00;冬季:9:00-12:00,13:00-16:30
办公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鸣远路128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8:30-12:00,14:30-17:30;冬季:8:30-12:00,14:00-17:00
办公地址:温岭市城东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万昌中路718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8:30-12:00,14:30-17:30;冬季:8:30-12:00,14:00-17:00
办公地址:温岭市城西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800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8:30-12:00,14:30-17:30;冬季:8:30-12:00,14:00-17:00
办公地址:温岭市城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城北街道中马路129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8:30-12:00,14:30-17:30;冬季:8:30-12:00,14:00-17:00
办公地址:横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横峰街道宅前路2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8:30-11:30,14:00-17:00;冬季:8:30-11:30,13:30-16:30
办公地址:泽国镇行政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东河路81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8:30-11:30,14:00-17:00;冬季:8:30-11:30,13:30-16:30
办公地址:温岭市大溪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河滨路1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8:30-11:30,14:00-17:00;冬季:8:30-11:30,13:30-16:30
办公地址:松门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育英西路258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8:30-11:30,14:00-17:00;冬季:8:30-11:30,13:30-16:30
办公地址:温岭市箬横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箬横镇箬横大道168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8:30-11:30,14:00-17:00;冬季:8:30-11:30,13:30-16:30
办公地址:新河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新河镇市民大道289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8:30-11:30,14:00-17:00;冬季:8:30-11:30,13:30-16:30
办公地址:温岭市石塘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石塘镇上马三角路)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8:30-11:30,14:00-17:00;冬季:8:30-11:30,13:30-16:30
办公地址:滨海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滨海镇镇海路3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8:30-11:30,14:00-17:00;冬季:8:30-11:30,13:30-16:30
办公地址:温峤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温峤镇中心大道900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8:30-11:30,14:00-17:00;冬季:8:30-11:30,13:30-16:30
办公地址:温岭市城南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城南镇下许三路518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8:30-11:30,14:00-17:00;冬季:8:30-11:30,13:30-16:30
办公地址:石桥头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石桥头镇龙岗路98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8:30-11:30,14:00-17:00;冬季:8:30-11:30,13:30-16:30
办公地址:坞根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坞根镇振兴路89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8:30-11:30,14:00-17:00;冬季:8:30-11:30,13:30-16: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6-86222361或0576-12345政务咨询投诉热线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二、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附录1 失业“一件事”办事流程图
附录2
失业“一件事”联办申请表
申请业务类别:□申请失业登记 □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登记编号:
人员基本信息 | ||||||||||||||||
姓名 | 性别 | 手机号码 | ||||||||||||||
民族 | 学历 | 社会保障号码 (身份证号) | ||||||||||||||
户籍地址 | 省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社区(村) | |||||||||||||||
常住地址 | 省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社区(村) | |||||||||||||||
银行账号 | 开户银行 | 户名 | ||||||||||||||
失业原因 | ||||||||||||||||
□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含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因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事业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被事业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 □因劳动者意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含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达法定退休年龄。 | |||||||||||||||
□终止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 □毕业(肄业)生 □终(中)止灵活就业 □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 □农村劳动力土地被征用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 □其它原因 | ||||||||||||||||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间 | 失业前工作单位 | |||||||||||||||
求职意向(□有□无) | ||||||||||||||||
所求工种 | 1、 2、 3、 | |||||||||||||||
失业前参加 基本医保情况 |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其他 | |||||||||||||||
是否需要打印 《就业创业证》 | □是 □否 | 《就业创业证》 送达方式 | □自取 □邮寄送达 | |||||||||||||
收件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收件地址 | ||||||||||||||||
参保信息(含视作和外地转入缴费时间) | ||||||||||||||||
单位名称 | 社保编码 | 参保年月 | 停保年月 | |||||||||||||
视作缴费 | ||||||||||||||||
外地转入缴费 | ||||||||||||||||
缴费时间合计月数: 个月 | ||||||||||||||||
上次剩余待遇: 个月;外地转入待遇: 个月。 | ||||||||||||||||
申请承诺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有效无误,同意将身份证号及银行卡信息交由银行进行验证,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重新就业(包括领取营业执照自主创业)的,十五日内主动告知经办机构,若出现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冒领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自愿退回待遇并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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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 ||||||||||||||||
经初步核定,该申领人可享受待遇共 个月,发放时间从 至 ,当前失业保险金标准 元/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 元/月。
(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 ||||||||||||||||
备注:1.经办机构做出办结后根据申请人表中填写的手机或地址短信或者邮寄送达;
2.本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和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市跑办。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9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