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863R/2019-594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发〔2019〕35号
- 成文日期:
- 2019-08-23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城东街道莘塘村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温岭市城东街道莘塘村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3日
温岭市城东街道莘塘村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方案
为实施城市规划、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温岭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温岭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温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温岭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公寓式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温岭市规划所涉温岭市城东街道莘塘村被征迁房屋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城东街道莘塘村列入城中村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莘塘村除规划保留的居民点之外的全部集体土地,相关单位、个人应当服从并予以配合,征收范围详见附图。
第二条 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决定实施莘塘村城中村改造。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含建筑物、构筑物)征迁、补偿、安置,适用于本方案。
除本方案规定之外,涉及征收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涉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被征地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村留地)等,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的管理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城中村改造的市级主管部门。
温岭市城东街道办事处为城中村改造莘塘村的征收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改造区内的建筑物、构建物和其他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新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按各自职责全面做好规划、建设用地指标、资金等要素的保障工作。
发改、消防、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和水利、公安、税务、供电、广电、电信、银行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莘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是实施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全力做好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的思想工作,负责征地款发放、青苗兑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报、村留地开发等各方面工作。发动党员、村民代表带头督促被补偿人按期签订征收协议书并做好搬迁腾空,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征迁补偿安置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房屋属个人住宅正屋的,被补偿人可以根据本方案规定,在公寓式安置产权调换、公寓式安置货币兑现两种安置方式中选择,每户只能选择一种。被补偿人在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按规定要求申报安置方式,列入协议内容。
房屋属个人非住宅的,实行货币补偿,按照市场评估价1.1倍进行补偿。
房屋属集体所有的大队屋、小队屋、村办企业、村办学校、办公场所,或者家族的祠堂、上间等,建筑按重置折旧价给予补偿,土地补偿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价3倍,不再安置。
涉及合法的寺观、庙宇、教堂,或者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结合已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重置折旧价给予补偿,但不予安置。
第六条 房屋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面积、用途,以及建筑占地面积,依据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确认。
个人住宅登记为国有划拨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房屋补偿安置标准参照集体土地使用权执行。
应拆未拆房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后按相关规定处置,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七条 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认定。房产已登记未发证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有效凭证。房屋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但未登记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其建筑面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东街道办事处等主管单位予以认定。
第八条 1987年1月1日前的合法有效祖传老屋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东街道办事处等主管单位联合确认其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第九条 对被补偿人原有的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构筑物等价值,以及公寓式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楼层朝向差价等事项,由城东街道办事处委托同一家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评估,并予以公示。
补偿评估标准按照《被征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附件1)、《被征迁房屋装修补偿标准》(附件2)和《被征迁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附件3)执行。
被补偿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不收取费用。被补偿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条 被补偿人家庭报批有效人口计算(户籍制度改革后,依据原户口簿或公安机关人口信息数据备份库历史信息,以改革前的户口性质为准):
(一)本户在册人口(已婚女性应在男方计算人口数,入赘除外);
(二)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军官除外)、父母户口在本市的在校学生以及服刑人员;
(三)原农居混合户中温岭户籍城镇居民未享受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优惠政策的;
(四)回乡落户的职工、干部、军人以及返回农村定居的华侨、港澳台胞和外籍华人。
原村民转为居民且户口在本市的(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中正式在编或在编过的除外),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在原籍村计入有效人口。
下列四类对象可按户口性质增加1人列入申报人数,同一对象符合两个以上条件的也只能增加1人计算:单独子女(离婚户除外);未育夫妇;22周岁以上的单身男性;有女无子户,20周岁以上的未婚女性(限1人)。
第十一条 多子的家庭,父母、祖父母及未婚女性应共同挂靠到一户,并签订建房挂靠协议。在签订建房挂靠协议时,确因家庭实际原因一时无法全部签字的,可以由父母和被挂靠的儿子同意并签字,经村、街道证明属实,但必须挂靠合理。
涉及房屋析产的,应先办理析产手续。对因客观原因造成一时无法办证的,可采取家庭分家析产的方式,由家庭成员在分家契约上签字,经村委会同意,并经城东街道办事处确认。但分家析产必须符合《温岭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杜绝不合理分家析产。
第十二条 本次征迁补偿安置涉及的人口界定时点,以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为准。协议签订后到政府确定的选房定位抽签时间前,如家庭人口发生自然增长的,按增长的有效人口计算,人口减少的,不再重新计算。
第三章 公寓式安置产权调换及货币兑现
第十三条 公寓式安置房源由政府根据安置区规划通过国有土地出让开发建设,并由政府指定单位回购的商品住宅。回购的安置房用于被补偿人产权调换、被补偿人之外的其他村民申报公寓式住宅安置和按规定预留的房屋后仍有多余的,归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所有。
公寓式安置小区楼房不采用装配式建造,竣工验收后,公寓式安置房以毛坯房的标准(不采用全装修)交付。
第十四条 被补偿人和被补偿人之外的其他村民申报公寓式住宅等对象全部安置后,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结算节约用地,所节约的土地参照村留地开发模式公开拍卖销售,其出让收入净得益资金,根据各公寓式安置对象的可安置建筑面积为基准比例,由村集体统一领取发放。其中,对实行公寓式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该收益分配款项在安置房房款结算前,由村集体统一保管、专款专用,不得超房款透支提前发放,其本金和银行利息优先用于安置房购房款支付。
第十五条 选择公寓式安置(含产权调换或货币兑现)的被补偿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和村委会不再向其提供异地复建宅基地。
第十六条 公寓式安置(含产权调换或货币兑现)的可安置建筑面积,根据原有房屋间数、建筑面积和家庭人口等因素,以“从多就高”原则确定,可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按照被征迁住宅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或者根据本方案规定已予确认的面积,实行等面积安置。被征迁建筑面积和可安置建筑面积1平方米以下按四舍五入计算。
(二)根据被补偿人家庭报批有效人口,以2人户安置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户为基数,每增加1人增加可安置建筑面积65平方米;有效人口1人户的,可安置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
(三)按每拆除合法老屋1间(正屋建筑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以2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实行安置,整体拆除老屋3间以上的按3间标准面积安置。
村内既有保留房屋又有被征迁房屋的被补偿人,其涉及征迁的房屋(占地25平方米以上的合法正屋),按每间200平方米或者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公寓式可安置建筑面积,不再按有效人口数计算。
除父母挂靠政策已有规定的外,多子家庭如父母挂靠达不成一致的,可按父母挂靠后分户的最大值计算大家庭可安置建筑面积,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按大家庭统一签订。父母的安置面积可以按照该家庭共同协商的房屋分配意见办理权证,其他各户按各自安置面积办理权证。
第十七条 被补偿人同户人员中涉及离异、未婚女性、农嫁居等情形的按以下规定落实安置:
(一)离婚5年内双方均未再婚的,不予安置;离婚满5年未再婚的,可作为家庭成员与父母合并计算人口;离婚满10年未再婚的女性,实际人口达到2人及以上的,可按人均65平方米单独申请公寓式安置房,单人可放宽至100平方米,已作为家庭成员与父母合并计算人口的,不再享受。
(二)未婚女性40周岁以上有兄弟的,可单独申请100平方米以内公寓式安置房。
(三)农嫁居家庭,男方确实无法解决住房的且未享受、购置过福利性住宅,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单独申请100 ㎡以内公寓式安置房。
第十八条 住宅房屋的被补偿人选择公寓式安置产权调换的,被补偿人根据家庭可安置建筑面积,以“套数就少、面积就近”的原则,依次选择安置房套型和数量。公寓式套型面积分别设计为65平方米、85平方米、100平方米、125平方米、145平方米左右,被补偿人在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按规定要求申报套型组合。具体幢号楼层(含车位)以及能否满足所申报的套型组合,以选房定位抽签为准。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登证面积和购房款结算以房产实测面积为准,可安置建筑面积和套型面积包含公寓式商品房的公摊面积。
被补偿人选择的公寓式安置房在可安置建筑面积范围内的,按4000元/平方米成本均价(具体按楼层朝向差价修正)支付购房款。
因套型结构不可分割等原因,超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70%支付购房款。每户被补偿人因套型结构不可分割等原因所增加的面积,累计不得超过该户可安置建筑面积的5%。
每户被补偿人的套型组合中,单套公寓式安置房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上的,每套必须配购1个地下停车泊位;单套公寓式安置房面积少于100平方米的,在有多余停车泊位的前提下,按比例配购。停车泊位按每个10万元结算,每户首个车位享受5万元的优惠。
因公寓房套型组合致使被补偿人无法选足可安置建筑面积,或者被补偿人自愿减少安置建筑面积的,面积差按照50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选择公寓式安置产权调换的被补偿人在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原房屋的拆迁补偿费、按期签约奖励费、按期腾空奖励费等作为第一期购房款。在公寓式安置房定位抽签认购后15日内,被补偿人结清安置房购房款(包括停车泊位费用)、物业维修基金等款项,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随即提供安置房钥匙和不动产权证申请办理相关证明材料。
选择公寓式安置产权调换的被补偿人自取得安置房产权之日起,享有所在安置小区的业主权利,履行业主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住宅房屋的被补偿人选择公寓式货币兑现方式的,按可安置建筑面积货币补偿5000元/平方米,不再提供公寓式安置房,不得再申请村民建房审批。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在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适时兑现拆迁补偿费、货币补偿款和奖励费。
本方案第十四条规定的节约土地出让收入净得益资金,自该节约的土地拍卖成功出让之日起6个月内,由村委会按其收益比例支付到位。
被补偿人持货币兑现方式安置补偿款,在温岭市区范围且在取得安置补偿款两年内购买一手商品房的,凭购房合同和发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给予被补偿人购买商品房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奖励补助,但每户被补偿人的奖励补助总额不得超过该被补偿人货币兑现方式安置总补偿款(即原有房屋的拆迁补偿费、货币补偿款、节约土地出让收入分成)的20%。
第二十一条 征迁范围内国有土地出让、认定为“村村通”等不占人间比报批的住宅房屋,被补偿人选择公寓式安置(含产权调换或货币兑现)的,可安置建筑面积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每间200平方米或者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加20平方米计算可安置建筑面积。
(二)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每间房屋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按每间200平方米计算可安置面积;每间房屋建筑面积经确认后大于200 平方米的,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在可安置建筑面积范围内,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建筑结构情况评定按《被征迁房屋(国有出让等不计入人间比住宅)产权调换结构差价》(附件4)支付房屋结构差价,超过原合法建筑面积安置部分按2000元/平方米支付购房款。装饰装潢价值、附属物价值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相同标准予以补偿。
上述房屋征迁安置用地不占用村庄规划用地规模,但与本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同步拆除同步安置,该类房屋不享受节约用地收益分配。属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收回。
原建筑合法面积认定、套型不可分割、套型组合、停车泊位等其它事项,按照本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它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搬迁补助费。
征迁住宅房屋的,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支付,每户不低于1200元。选择公寓式安置产权调换或个人异地复建的,被补偿人回迁安置房时,再次支付等额搬迁补助费。
征迁非住宅房屋的,参照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或按被征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1%支付。
第二十三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补偿人一律自行解决临时周转用房。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标准,或者按报批实际人口1-3人家庭每户每月1200元、4-6人家庭每户每月2200元、7人及以上家庭每户每月320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季支付一次。
过渡期限自房屋腾空搬迁并经验收合格之月开始计算。选择个人异地复建安置方式的,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至办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0个月;选择公寓式安置货币兑现方式的,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12个月;选择公寓式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高层建筑36个月、多层建筑24个月。
选择公寓式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超过过渡期限未交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征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其停产、停业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合计按被征迁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包括附属物、临时建筑、装修补偿)的5%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五条 签约和腾空奖励费。
被补偿人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公告规定的集中签约期限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50元。
被补偿人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公告的搬迁期限内腾空的,经验收合格,核发“并列第一”的搬迁腾空顺序号,优先于搬迁期限后腾空的被补偿人选房定位。同时,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每提前一天另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6元,腾空奖励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元。
第五章 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与被补偿人签订的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在公告确定的签约总期限内达到95%及以上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告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本次城中村改造项目政策终止,被补偿人补偿安置不再适用本方案,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莘塘村集体土地所涉的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与被补偿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补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的,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可向被补偿人主张违约金,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1000元。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土地已经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并经政府公告和组织实施,被补偿人的建筑物、构筑物已依法依规得到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拒不腾空房屋交出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责令其交出土地,仍拒不交出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有产权纠纷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设有抵押权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暂时未达成协议并未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可就被征迁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对上述被征迁房屋提出的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被补偿人之外的其他莘塘村村民申报公寓式住宅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房屋位于保留区内不属于征迁被补偿人的,原已报批建造小康型大套(大户)或通天式2间,人口增加的,不再批准;原已报批建造小康型小套(小户),现有效人口增至5人及5人以上(达大户条件)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核定公寓式住宅可安置建筑面积;原已报批建造通天式1间,现有效人口增至5人及5人以上(达2间通天式条件)的 ,可按200平方米的标准核定公寓式住宅可安置建筑面积。
(二)对征收范围内无房且符合农民建房申请条件的,可参照本方案第十六条规定的标准申报公寓式住宅。
(三)上述申报对象在莘塘村城中村改造征迁公告确定的签约总期限截止日前提出申请,可与被补偿人同步规划、同步抽签、同步交房。申报公寓式住宅涉及的购房款价格、套型不可分割、套型组合、停车泊位等标准及要求,参照本方案对选择公寓式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规定执行,并按核定的可安置建筑面积享受节约用地收益分配。各申报户均不享受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签约腾空奖励费。
(四)在莘塘村城中村改造征迁公告确定的签约总期限截止日后的5年内,因家庭人口变化提出公寓式安置申请的,经政府相关部门审定批准后,在预留的公寓房内安置,该安置面积不享受节约用地收益分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在规划批准保留的原村庄规划空余宅基地内,被补偿人自愿要求采用通天式或小康型住宅形式的,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被补偿人要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要求自行复建,安置用地超过原房屋占地面积部分所涉及的征地与报批费用由被补偿人自行承担。
(二)通天式排屋。根据被补偿人家庭报批有效人口,每户有效人口2至4人的安置通天式排屋宅基地1间,5人及以上的安置通天式排屋宅基地2间。每间被征迁的住宅正屋,凭合法权源,建筑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的,可以“拆一还一”,但每户总数不得超过3间。
(三)小康型住宅。根据被补偿人家庭报批有效人口,按建房人口分为大户型和小户型。每户实际人口2人至有效人口4人为小户型,有效人口5人以上(含5人)为大户型。被征迁合法住宅正屋在2间以上(含2间,每间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的,可按大户型标准安置复建。
(四)拆迁补偿费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签约和腾空奖励费标准按本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五)选择个人异地复建的被补偿人不享受节约用地收益分配。
第三十二条 莘塘村村城中村改造涉及的节约用地核定与开发、预留安置房、村集体公建用房等政策,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本方案已明确事项与我市现行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可在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规定的框架内,制订出台具体的操作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被征迁房屋拆除补偿标准
2、被征迁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3、被征迁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4、被征迁房屋(国有出让等不计入人间比住宅)产权调换结构差价
5、征收范围红线图
附件1
被征迁房屋拆除补偿标准
单位:元/㎡
结构 类别 | 等级 | 主要结构标准 | 拆除补偿标准 |
砖 混 | 一等 | 基础为混凝土,主体梁柱齐全,多孔板或现浇板楼地面,结构完整,内外墙面砖、涂料或均为中级抹灰以上,小青瓦注泥屋面或平屋面,门窗配备完整,水电卫配置较完善。 | 800 |
二等 | 基础为混凝土,主体有圈梁,多孔板楼地面,局部现浇板,结构基本完整,内外墙均为中级抹灰,小青瓦注泥屋面或平屋面,门窗配备完整,水电卫配置一般。 | 700 | |
三等 | 基础为块石,承重墙与隔墙完整,多孔板楼地面,内外墙粉刷一般,小青瓦注泥屋面或平屋面,门窗配置一般,水电卫配置一般。 | 650 | |
砖石 (木) | 一等 | 基础为块石,砖墙承重或较好木立柱承重,较好隔墙与围护砖墙,内外墙粉刷一般或木板壁较完好,门窗油漆完整较好,水泥或石板地面,木楼板、阁栅较好,木桁条,椽一般,小青瓦注泥屋面,水电卫配置一般。 | 600 |
二等 | 基础为块石,砖石墙承重或木立柱承重,围护墙、隔墙粉刷差、木门窗,一般水泥地面,木楼板,阁栅桁条较差,屋面尚好,水电卫配置一般。 | 550 | |
三等 | 基础为块石,石板墙承重或较差木立柱承重,护围结构和内结构材料很差或较差,屋面地面差或一般,阁栅及楼板面较差,水电卫配置一般。 | 500 | |
简 易 | 一等 | 基础为块石,较差木柱承重,护围结构和内结构材料较差,水泥或石板地面,楼板面较差,较差小青瓦屋面,水电卫配置一般,无卫生设施。 | 400 |
二等 | 基础为一般块石,较差木柱承重,房屋不完整,混合土地面,楼板面较差,较差小青瓦屋面,水电卫配置不全,无卫生设施。 | 300 |
说明:1.工业企业、商业用房被征迁房屋层高5米(含5米)以内的,评估单价按本表执行,超过5米的,乘1.2的系数。
2.拆除补偿标准根据房屋楼层、成新、质量、朝向等因素进行修正。
3.相邻等级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副等。
附件2
被征迁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 | 价格(元∕㎡) | 年折旧率(%) | 备注 | |
1 | 吊 顶 | 塑料扣板 | 30 | 10 | |
普通板、石膏板 | 50 | 10 | 三夹板、五夹板 | ||
铝塑板 | 70 | 10 | |||
集成吊顶 | 100 | 10 | |||
2 | 墙纸 | 40 | 10 | ||
3 | 墙面装饰板 | 60 | 10 | ||
4 | 水磨石 | 50 | 10 | ||
5 | 马赛克 | 50 | 10 | ||
6 | 瓷砖 | 100 | 10 | ||
7 | 一般花岗石(大理石) | 120 | 8 | ||
8 | 中档花岗石(大理石) | 200 | 8 | ||
9 | 高档花岗石(大理石) | 300 | 8 | 进口材料 | |
10 | 玻璃镜子 | 90 | 10 | 固定不可拆卸 | |
11 | 普通地砖 | 100 | 10 | ||
12 | 中高级地砖 | 150 | 10 | ||
13 | 普通木地板 | 150 | 10 | 杉木地板等 | |
14 | 中高档木地板 | 150-300 | 10 | 按市场价格确定15 | |
15 | 固 定 橱 | 三夹板 | 60 | 10 | |
16 | 榉木等 | 75 | 10 | ||
17 | 浴室柜 | 50 | 10 | ||
18 | 壁柜/楼梯柜(有门) | 60 | 10 | ||
19 | 壁柜/楼梯柜(无门) | 50 | 10 | ||
20 | 中低档座便器 | 350 | 10 | 以只为单位 | |
21 | 高档座便器 | 350-1000 | 10 | 按市场价格确定,以只为单位 | |
22 | 普通洗脸盒、洗涤槽 | 350 | 10 | 以只为单位 | |
23 | 中高档洗脸盆 | 350-1000 | 10 | 按市场价格确定,以只为单位 | |
24 | 普通浴缸 | 500 | 10 | 以只为单位 | |
25 | 高级浴缸 | 500-2000 | 10 | 按市场价格确定,以只为单位 | |
26 | 纱门窗 | 100 | 10 | ||
27 | 合金、铁制防盗门窗 | 100 | 10 | ||
28 | 不锈钢防盗门窗 | 150 | 10 | ||
29 | 谷仓 | 100 | 10 | 以只为单位 | |
30 | 楼梯扶手木/不锈钢/铁 | 200/150/100 | 以M为单位 | ||
31 | 灶 柜 | 防火板 | 80 | 10 | |
32 | 色板 | 60 | 10 | ||
33 | 胶合板 | 50 | 10 | ||
34 | 玻璃 | 65 | 10 | ||
35 | 无门 | 45 | 10 | ||
36 | 连体水槽(花岗石) | 250 | 10 | 以只为单位 | |
37 | 连体水槽(不锈钢) | 150 | 10 | 以只为单位 | |
38 | 单体水槽(陶瓷/水泥/不锈钢花岗石) | 60/40/90 | 10 | 以只为单位 | |
39 | 整体浴房 | 1200 | 10 | 以只为单位 | |
40 | 热水器 | 150 | 10 | 移费 | |
41 | 吸顶灯/吊灯 | 50-200 | 10 | 移费 | |
42 | 玻璃雕花/磨砂 | 300/100 | 10 | ||
43 | 门套/窗套 | 100/80 | 10 | 以只为单位 |
说明:1.装饰材料品种繁多,特殊材料、构件按市场实际价格和使用年限,参照装修定额计算。
2.一般砂浆粉刷、地板油漆、墙体涂料粉刷、角线及踢角线等,一概不予补偿。
3.折旧后折旧率不足30%,按30%计算。
附件3
被征迁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砖砌围墙每平方米100元;天井庭院中的水泥地面、石板地面每平方米50元。水井每口500元,化粪池每只500元。
二、花坛每只50—100元。(盆栽一律不补)。柑桔、枇杷、橙、文旦、葡萄、梨等初生树每株20—50元,成年大树每株50—200元。竹林50-200元每篷。用材树(杂树):胸径在3公分以下每株10元,胸径在3公分以上的每公分补5元。
三、三眼灶每座400元,铺瓷砖800元;二眼灶每座300元,铺瓷砖增加600元;单眼灶每座200元,铺瓷砖增加400元。特殊炉灶酌情估价。
四、空调迁移补偿费15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补偿费1000元/只,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迁移补偿费150元/只,电话移机补偿108元/只,有线电视凭证补偿300元/户,三相电表凭证补偿1800元/户、自来水表凭证补偿1000元/户,宽带网、管道煤气等具体按拆迁时初安装收费标准补偿。
附件4
被征迁房屋(国有出让等不计入人间比)
产权调换结构差价
单位:元/㎡
结构 类别 | 等级 | 主要结构标准拆 | 结构 差价 |
砖 混 | 一等 | 基础为混凝土,主体梁柱齐全,多孔板或现浇板楼地面,结构完整,内外墙面砖、涂料或均为中级抹灰以上,小青瓦注泥屋面或平屋面,门窗配备完整,水电卫配置较完善。 | 685 |
二等 | 基础为混凝土,主体有圈梁,多孔板楼地面,局部现浇板,结构基本完整,内外墙均为中级抹灰,小青瓦注泥屋面或平屋面,门窗配备完整,水电卫配置一般。 | 730 | |
三等 | 基础为块石,承重墙与隔墙完整,多孔板楼地面,内外墙粉刷一般,小青瓦注泥屋面或平屋面,门窗配置一般,水电卫配置一般。 | 760 | |
砖石 (木) | 一等 | 基础为块石,砖墙承重或较好木立柱承重,较好隔墙与围护砖墙,内外墙粉刷一般或木板壁较完好,门窗油漆完整较好,水泥或石板地面,木楼板、阁栅较好,木桁条,椽一般,小青瓦注泥屋面,水电卫配置一般。 | 760 |
二等 | 基础为块石,砖石墙承重或木立柱承重,围护墙、隔墙粉刷差、木门窗,一般水泥地面,木楼板,阁栅桁条较差,屋面尚好,水电卫配置一般。 | 780 | |
三等 | 基础为块石,石板墙承重或较差木立柱承重,护围结构和内结构材料很差或较差,屋面地面差或一般,阁栅及楼板面较差,水电卫配置一般。 | 800 | |
木 结 构 | 一等 | 基础为块石,较差木柱承重,护围结构和内结构材料较差,水泥或石板地面,楼板面较差,较差小青瓦屋面,水电卫配置一般,无卫生设施。 | 800 |
二等 | 基础为一般块石,较差木柱承重,房屋不完整,混合土地面,楼板面较差,较差小青瓦屋面,水电卫配置不全,无卫生设施。 | 850 |
说明:被征迁房屋(仅限国有土地出让住宅、村村通住宅等不计入人间比的)产权
调换结构差价根据房屋楼层、成新、朝向等因素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