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863R/2019-855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发〔2019〕33号
- 成文日期:
- 2019-08-16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失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00-2019-0018
- 关联类型: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受灾企业和困难群众的若干政策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今年第9号台风“利奇马”对我市造成严重的破坏与影响,给群众和企业带来了重大创伤和损失。为帮助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保障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特制定受灾企业和困难群众扶持有关政策,具体如下:
一、台损工业企业扶持政策
第一条 经保险公司或有资质中介评估,受灾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享受以下融资贴息和技改补助政策。
1.贴息补助。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企业因灾后重建等需要申请银行贷款的,对定损额度范围内的贷款给予贴息。其中,贷款利息超过年化5%的,按5%予以补助,未超过的按实际贷款利息予以补助。每家企业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2.技改补助。企业因设备受损重新购置生产性设备(含环保处理等设备),购置时间在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10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为准),设备总额达到 50万元(含税)以上〔单台设备3万元(含税)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含税)的10%予以补助。
第二条 自2019年8月10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规上工业企业新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的,按实际保费支出的20%予以补助。
各企业上述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前两年的税收贡献。
二、农业灾后救灾扶持政策
第一条 此政策适用于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经营大户和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
第二条 补助标准
1.贴息补助。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因灾后重建等需要申请银行贷款的,予以贴息补助。其中,贷款利息超过年化5%的,按5%予以补助,未超过的按实际贷款利息予以补助。
2.担保补助。担保费用按实际金额的50%予以补助;参加农业保险农户自负部分的费用给予50%的补助。
3.生产补助。对2019年年底前维修或替换因灾受损的设施,且费用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按投入资金的20%予以补助。
三、渔业灾后扶持政策
第一条 对受灾的养殖塘,按照500元/亩标准给予灾后修复物化补贴。
第二条 对受灾的网箱养殖户给予一定补助,其中:
1.贴息贷款补助。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因灾后重建等需要申请银行贷款的,予以贴息补助。其中,贷款利息超过年化5%的,按5%予以补助,未超过的按实际贷款利息予以补助。
2.灾后临时补助。按实际受损额的5%予以补助。
四、商贸流通业灾后扶持政策
第一条 支持商贸企业灾后重建
1.贴息补助。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因灾损修复基础设施需申请银行贷款的,对定损额度范围内的贷款予以贴息。其中,贷款利息超过年化5%的,按5%予以补助,未超过的按实际贷款利息予以补助。
2.保费补助。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新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的,按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第二条 支持外贸企业保订单保市场
1.对因灾导致外贸订单取消或延期交货,不能完成国外客户交货期要求而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的20%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2.对因灾导致外贸订单延期出运,造成订舱等国际贸易运输环节损失的,按损失额的30%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第三条 减轻种粮农户因灾损失
对因受灾不符合国家粮食收储质量标准的等外粮,按照238元/百公斤的标准收购,收购完成后由市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销售。
五、受灾困难群众、受灾机构救助政策
第一条 对受灾困难群众给予一定救助,其中:
1.分散供养特困对象、低保对象:倒房的给予10000元/户救助;严重损房的根据受灾情况给予4000-5000元/户救助;其他损失根据受灾情况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救助。
2.低保边缘对象、因病致贫对象:倒房的给予7500元/户救助;严重损房的根据受灾情况给予2500-4000元/户救助;其他损失根据受灾情况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救助。
3.其他困难对象:经调查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享受相应档次的救助。
第二条 对各镇(街道)受损敬老院给予一定补助。
六、台损民房复建扶持政策
第一条 此政策适用于受灾倒塌、损毁严重,无法或不适宜继续居住的农房。
第二条 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受灾损毁农房可先行实施原地重建或异地新建,并在6个月内补办建房审批手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复建房屋的审批和建房标准根据温政发〔2018〕35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损毁农房复建原则上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条件的,允许落实预留指标或与允许建设区等面积置换调整规划。其中复建地块在允许建设区范围外400平方米以内的,使用集体土地的零星建房用地,并实行台帐管理,在年度规划数据库执行更新时予以落实。
第四条 个别损毁农房确实无法在村庄建设规划内复建,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允许原地复建,但复建房屋建设规模必须保持与原有房屋建筑基底、高度和面积一致,不得超面积建设。
第五条 损毁农房申请复建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各相关部门在现场踏勘表上签署意见,并附损毁农房现场照片,作为补办建房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农房复建的监督和管理,专人负责定位放样和建房全过程监管,落实安全质量防范措施。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房复建工作的技术指导,加大监管力度,杜绝趁机乱搭乱占。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从严把关,严禁擅自扩大审批范围,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权属证明或属应拆未拆、瞒报的房屋,不得复建。受灾损毁农房异地复建前,原老屋应予先拆除,土地由村集体收回组织复耕,并纳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范围。
第八条 损毁农房复建过渡性费用按温政发〔2018〕23号文件有关标准执行。
七、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解读。相关部门要加强灾后扶持资金的管理,确保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