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0891/2019-587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农水〔2019〕213号
- 成文日期:
- 2019-07-09
- 发布单位:
-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65-2019-0005
- 关联类型:
关于印发《温岭市石屋保护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深化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全面提升石屋保护利用工作,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现将《温岭市石屋保护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19年7月4日
温岭市石屋保护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石屋保护利用工作,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升保护利用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38号)和《温岭市石屋保护利用管理办法》(温政办发〔2016〕13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石屋保护利用项目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含市以上项目资金)预算安排,专用于支持石屋保护利用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重点投向市级石屋保护利用重点村项目和一般村项目。
第三条 石屋保护利用项目的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效益优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温岭市石屋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镇(街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温岭市石屋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石屋保护利用工作中的有关事项。温岭市石屋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石屋保护利用的日常工作。各镇(街道)石屋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的石屋保护利用创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各有关行政村是石屋保护利用建设项目的建设主体。
第六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提出石屋保护利用创建年度计划;
(二)做好市级申报项目的审核工作;
(三)负责石屋保护利用创建工作指导;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五)做好石屋保护利用建设奖补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第七条 镇(街道)、村主要职责:
(一)编制项目申报资料;
(二)编制石屋保护利用建设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
(三)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监管;
(四)做好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
(六)接受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已建项目的后续管护工作;
(八)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所有石屋保护利用创建项目的验收工作,加强资金监管,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八条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照《温岭市石屋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规定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石屋保护利用创建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确定
第九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市石屋保护利用建设规划、市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建设计划。年初组织镇(街道)、村开展项目的申报(附件1)。
第十条 各镇(街道)要根据石屋建筑的数量规模、物质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以及保护保全的轻重缓急等,申报、推荐石屋保护利用的重点村、一般村。
推荐石屋保护利用项目要符合以下条件:
保护利用重点村:具有一定历史时期典型特征和特殊历史纪念意义,结构保护较为完好,外部装饰与内部空间保存较为完整的石屋;
保护利用一般村:具有一定历史风貌整体特色,或者体现地域特色,建筑结构尚可,外部装饰仍有一定遗存的石屋。
石屋保护利用重点村项目与保护利用一般村项目不得同期重复实施。
第十一条 石屋保护利用重点村项目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石屋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的有关要求编制,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审通过。重点保护石屋的保护利用采用修缮、整饬的保护模式,即建筑的保护修缮、整饬应做到“修旧如故”,保存原有的建筑形制、尺度、造型和色彩,保证建筑外观与整体风貌协调。重点保护的石屋为文保单位,文保点、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按照《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
石屋保护利用一般村项目要编制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审通过。一般保护石屋的保护利用可采用修缮、整饬、改善、扩建的保护模式,即可对建筑外观、建筑内部进行必要的改造,适当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和设施。保证建筑外观、内部装修与整体风貌协调。
第十二条 石屋保护利用重点村项目建设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石屋保护利用一般项目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对石屋保护利用重点村和一般村,由村提出申请,所在镇(街道)审核,以文件形式推荐申报,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各地石屋保护利用建设进展实际情况,研究审核确定年度石屋保护利用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四章 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石屋保护利用项目的创建对象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各创建村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专项规划。该专项规划应以强化、凸显地方特色为目的,在村庄规划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细化,根据石屋保护利用建设要求,将建设项目可行性、建设周期、投资预算和实施效果作为编制重点,以有效指导项目的实施和建设。
第十五条 石屋保护利用建设的具体工程项目,经镇(街道)审核后,提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温岭市石屋保护利用项目工程计划申报表》(附件2)进行审核,并下达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计划;一经确定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允许调整,确因规划要求等特殊情况需变更的,由镇(街道)提出,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变更。
第十六条 石屋保护利用建设项目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由村委会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可采用“包清工”模式,即项目建设所需材料由镇村自行采购,施工作业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对施工难度低的项目,可通过村民议事决策程序,报镇(街道)审批确定后,由村级集体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石屋保护利用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镇(街道)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章 项目的检查和考核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的检查和考核验收程序:
(一)创建主体自查:项目完工后,创建主体对项目质量进行自查,确认项目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规划方案及合同要求,并完成财务审计报告书,向镇(街道)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二)镇级验收:镇(街道)收到验收报告申请书后,及时按照石屋保护利用项目规划方案及合同要求,逐一进行验收;经镇(街道)验收合格后,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
(三)市级复核: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镇(街道)的复核申请后,抽调相关成员单位人员,对当年各类石屋保护利用建设创建对象,按照规划方案及合同要求逐一进行核查。
第六章 项目资金补助办法及监管
第十九条 石屋保护利用项目资金来源:财政补助资金、镇(街道)配套补助资金、村自筹资金等。
第二十条 石屋保护利用项目资金使用采取“项目补助、进度拨款、考核验收和总额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石屋保护利用重点村项目和一般村项目的创建期限原则上为2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由镇(街道)以文件形式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石屋保护利用项目资金的补助标准。
市石屋保护利用重点村:每村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原则上市以上补助资金与村级自筹资金按8:2比例配套。
市石屋保护利用一般村:每村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原则上市以上补助资金与村级自筹资金按8:2比例配套。
石屋保护利用项目建设内容包括:
(一)石屋建筑修复项目;
(二)村内古道修复与改造项目;
(三)环境整治提升及构筑物改造;
(四)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五)绿化和景观建设项目;
(六)文化与旅游发展项目。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管理采用总额控制和比例配资原则。政策处理费和设计费不得超过总投资额的15%。
第二十四条 项目支出应取得正式票据,严禁白条入账和大额现金支付。市级复核前要进行工程项目结算、财务审计等工作。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五条 镇(街道)领导小组实行项目投资完成进度拨款负责制。镇(街道)要按创建项目建立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奖补资金进度拨款。经批准的石屋保护利用建设工程项目进度超过30%的,按照工程合同价的30%预拨补助资金;工程项目进度超过70%的,再按照工程合同价的20%预拨补助资金;工程项目完工并通过市级复核后的,按照工程结算价90%予以拨付;预留的10%补助资金,待长效机制复查合格后拨付。
第二十七条 市石屋保护利用建设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必须全部用于市石屋保护利用建设工程项目,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奖金、津贴、福利,以及其它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开支,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应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并建立管理小组,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实行监督管理。村两委主职干部及家属不得参与承包本村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对石屋保护利用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使用管理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温岭市石屋保护利用建设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负责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石屋保护利用建设资金绩效进行考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石屋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2018年实施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温岭市石屋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申报表》
2.《温岭市石屋保护利用项目工程计划申报表》
3.《温岭市石屋保护利用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表》
4.《温岭市石屋保护利用建设工程项目公示表》
5.《温岭市石屋保护利用项目建设资金奖补申请表》
附件1
温岭市石屋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申报表
镇(街道) 村 时间: 年 月 日
村庄名称 | 市 镇(街道) 村 | |||||||||||
党支部书记 | 村委会主任 |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手机 | |||||||||||
村庄 现状 | 村庄基本情况: 1、村庄区位条件,上年度村庄户籍人口、常住人口,自然村数量,获得荣誉。 2、经济现状,上年度村集体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收入,负债情况,以及一、二、三产业发展状况。 3、石屋建(构)筑物及开发利用。4、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基本现状。(可附页)
| |||||||||||
项目名称 | 建设内容 | 绩效 目标 | 实施 期限 | 项目 投资额 (万元) | 资金来源 | |||||||
市财政 投入 (万元) | 镇 (街道) 财政投入 (万元) | 村自筹 (万元) | 要求 市专项 资金补助 | |||||||||
合 计 | ||||||||||||
镇(街道) 推荐意见 |
市石屋保护利用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 |||||||||||
(盖 章) 年 月 日 | (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温岭市石屋保护利用项目工程计划申报表
镇(街道) 村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名称 | 工程建设内容 | 工程量 | 项目投资金额 (万元) | 其中整合部门项目市补助资金(万元) | 实施期限 | 是否进镇级招投标平台 | 备注 |
合计 | 共计工程建设项目: (项) |
镇(街道)审定意见(盖章):
附件3
温岭市石屋保护利用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表
镇(街道) 村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名称 | 工程建设内容 | 工程量 | 项目投资金额 (万元) | 是否进镇级招投标平台 | 开工报告书 | 完 成 | 实际支付金额(万元) | 是否实行工程审价 | 备注 | |
工程量 | 资金 | ||||||||||
镇(街道)审核意见(盖章):
附件4
温岭市石屋保护利用建设工程项目公示表
镇(街道) 村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名称 | 工程建设内容 | 是否招投标 | 项目预算资金 (万元) | 项目结算金额 (万元) | 实际支付金额 (万元) | 备注 |
镇(街道)审定意见(盖章):
附件5
温岭市石屋保护利用项目建设资金奖补申请表
镇(街道) 村 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实施单位 | |||||
项目名称 | 项目工程总造价 | ||||
本次奖补申请额度 | 万元 | % | 其中相关部门支持(万元) | ||
合计 | 共计工程建设项目: (项) | 进入镇级招标平台: (项) | |||
行政村(申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
镇(街道)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审计局。
━━━━━━━━━━━━━━━━━━━━━━━━━━━━━━━━━━━━━━━━━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19年7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