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513K/2019-7945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9-07-16
- 发布单位:
- 市公安局
温岭市公安局关于对市十四届三次党代会《关于尽早出台有关养狗规定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孙理庆代表:
您在温岭市第十四届三次党代会上提出的《关于尽早出台有关养狗规定的建议》的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犬只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在宣传教育、大型恶性犬只清理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协同多部门一起群策群力,取得了一定成效。农林部门已经建立犬类登记制度,对所有免疫犬只进行拍照、登记、编号,实行一犬一牌一证一照,做到免疫登记编号、犬只登记编号、免疫证编号三统一,建立了完整的犬类免疫档案,并与公安、卫健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在犬只伤人产生的经济问题上,农林部门与保险公司达成养犬人责任保险业务,分担养犬人民事赔偿负担,保障被侵害人权益。市、镇(街道)采取双向补助的方式,调动防疫员积极性,全面推进日常免疫与集中免疫工作,为饲养动物的户主提供免费的免疫办证等服务。在犬只伤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问题上,公安派出所做到有警必出,教育警告无效的,对其主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条款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无主犬只伤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予以捕杀。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接种比例逐年提升,宠物饲养规范措施日渐完善。2018年,全市犬只免疫登记数达23760只,其中城区1710只,农村22050只,城区免疫率93%,农村免疫率93%。
温岭市人民政府已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能以及养犬者应遵守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根据文件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因犬只扰民、犬只伤人引起治安、刑事案件的查处;负责妨碍犬类管理执法行为的查处;协同配合乡镇(街道)做好狂犬的捕杀、处置。作为禁犬工作的牵头单位,我们将持续开展以下工作,确保取得长效:
一、进一步加强对小区违规豢养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是明晰流浪犬只和正规宠物豢养界限。联合有关部门明确可豢养宠物目录范围,对于不在目录范围内的大型、烈性犬只进行严格控制,有效清理。二是广泛发动,联合执法。提请上级领导牵头,进行一次无手续大型、烈性犬只,流浪犬只等的集中清理行动。三是对符合条件的豢养人完善登记手续,开展集中宣传教育,纳入到管理中来。四是严格根据温政发【2006】202号文件第二项规定,对违反养犬制度规定进行豢养的犬只,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捕杀犬只;对辖区小区内犬只开展排查,对违反制度规定的先警告再处罚。针对犬只扰民、犬只伤人治安、刑事案件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对于流浪犬只一经确定一律捕杀。
二、进一步加强对于小区不文明饲养行为的监督引导。一是联合物业管理部门,在公园、小区、绿地、人行道等显眼位置设立严禁宠物大小便警示牌,宣传文明饲养,提高市民自觉。二是结合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鼓励市民对不文明饲养行为进行随手拍,加大曝光力度,进行道德约束。三是建立豢养人档案,加强监督部门和豢养人之间的沟通交流,不定时通过短信提醒、微信推送、微博发布等方式拓宽文明饲养信息宣传渠道。
三、进一步从源头上遏制宠物饲养无序状态。一是鉴于目前宠物恶性伤害案件、随地大小便等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无法取得赔偿及追究法律责任情况亟待解决,将积极建议把环境污染、恶犬伤人纳入立法范畴,达到有法可依的目的。二是积极探索各地市宠物豢养先进管理经验,明确部门权责,取长补短,着手研究形成具体可操作的本市宠物类管理操作细则。三是积极整治宠物市场无序交易行为,拔高宠物交易门槛,完善资格审核制度,形成具备手续方可准入交易的规则。完善经营者信息登记,明确经营者登记审批、豢养许可、防疫登记等义务,从源头上控制无牌无证无疫苗宠物流出。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工商等部门,加强无照无证经营者处罚力度。四是联合农林部门切实加强对宠物医院的管理,在规范宠物诊疗行为的同时,摸清就诊宠物底数信息。
宠物管理,小区养狗,与群众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受到群众密切关注,犬只管理办公室责无旁贷,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温岭犬类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共同促进我市犬类管理工作良性、高效发展。
联系单位:市公安局 联系人:张济铄
联系电话:13566677619 邮 编:317500
温岭市公安局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