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2-24 14:02:2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全市各镇(街道)小学、初中、普通高中: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基〔2017〕 43 号)和《温岭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岭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温岭市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教基〔2017〕32号)等精神,市教育局决定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学生转学管理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
1.转学条件
太平街道所有公办小学、初中(含九龙学校)转学条件:学校有空余学位,同时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和监护人房产在学区内均满一年(2017年及以前入学的学生转学条件按入学当年招生文件的第一批条件执行)。以后相应年份转学条件参照当年义务教育招生文件第一批次招生条件。
其它镇(街道)所有公办小学、初中学校转学条件:参照该镇(街道)当年招生文件第一批次条件。
非温岭户籍学生转入本市公办学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在我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若父母有一方不在我市,可出具在非户籍所在地取得的《居住证》或其它居住凭证;(2)父母一方在我市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一年。
2.转学流程
学生符合转学条件,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双方学校同意,再由转入学校在学籍系统内提交转学申请,转出学校、双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内审批。
3.办理时限
学生转学手续统一在新学期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学期中途不予转学。
(二)普通高中学生转学
按照《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文件要求,取消普通高中学生跨省(区、市)转学时提交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改为内部核查。其它转学条件参照“温教基〔2017〕32号”文件内容,保持不变。
(三)学生转学有关要求
1.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予转学。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学期不予转学。初中毕业班学生第二学期温岭市内不予转学。
2.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转学学生,也不得拒绝为有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办理转学手续以及移交转学学生档案。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相关学校承担相应责任。转入学校不得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考试、测试或试读等行为。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学生实行市外转入优先的原则,同一镇(街道)范围内的公办学校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
5.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严禁借读。若有借读,一经举报查实,将对学校进行通报。初中涉事学生不得填报温岭中学、新河中学、温岭市第二中学等三所重点高中。
二、规范学生休学管理
1.休学条件
按照《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文件要求,小学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初中、普通高中的休学条件参照“温教基〔2017〕32号”文件内容,保持不变。
学生休学期为一学年,休学期内不允许回校就读。严禁小学、初中学生借休学之名,搞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
2.休学流程
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给学校,学校审核通过后直接在学籍系统中提交休学申请,并上传资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审核。(相关资料为: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请假连续在三个月以上,小学段学生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中学段学生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休学证明、600元以上医疗发票等。)
3.办理时限
学校收到休学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
三、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无故旷课达到两周以上,期间学校多次联系要求复学后仍无果,则视为辍学。学校应将学生辍学的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镇(街道)人民政府,敦促学生返校学习,同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应及时告知学生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强化队伍建设
明确学籍管理部门及负责人,配备好学籍管理员,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上报备案。学籍管理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学籍管理培训,做到不漏一校,不漏一人,不断提高学籍管理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对于学籍系统新增功能及时培训,新进学籍管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
五、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督查:一是电子学籍系统数据与学年初教育统计数据相差较大;二是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重要信息项(含照片)采集不全、问题数据不按规定时间处理等;三是允许学生违规借读或挂学籍,造成“人籍分离”;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未落实“籍随人走”;四是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五是安全意识不强,造成数据外泄。建立学籍管理监督与通报制度,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学校提请局党委会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此前教育局文件有与本文件不一致的,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若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本通知由温岭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温岭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是温岭市中小学学籍日常管理的工作部门。
温岭市教育局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