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18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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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税政〔2018〕1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税务局(宁波不发): 实行增值税留抵退税是中央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今年企业减税降负政策的重要内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以下简称《退税政策通知》)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规模的通知》(财税〔2018〕71号,以下简称《退税规模通知》)的部署,结合各地增值税留抵税额、缓缴税情况、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充分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现将2018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指标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做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还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退税指标 各地要严格按照《退税规模通知》要求和本次下达的退税指标执行,确保全面完成退税任务。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结合本地财政收支情况和期末留抵税分布情况,合理安排退税进度,确保退税工作精准实施。 二、认真遵循退税原则 由于退税指标有限,计划必须全面完成。根据《退税政策通知》精神,结合浙江实际和轻重缓急,确定具体退税计划名单的指导原则: (一)重点领域行业优先退还 根据《退税政策通知》中关于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规定,优先选择《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10个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列入退还计划。 (二)小额留抵企业优先退还 为确保政策覆盖面,优先将符合《退税政策通知》条件且最近一期期末留抵税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列入退还计划。 (三)对美贸易企业优先退还 受“贸易战”影响,我省部分对美出口企业深受影响,对符合《退税政策通知》条件的对美贸易企业,在安排退税计划时予以适当倾斜。 (四)遵循纳税人自愿原则 根据《退税政策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次留抵退税工作为依申请事项,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在执行留抵退税工作时,应遵循纳税人自愿申请原则。 三、财政分级承担消化 此次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由中央和省按照现行增值税分享比例负担。省以下按现行增值税财政体制分享办法执行。 四、积极稳妥限期落实 (一)认真把握。各地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早部署、早计划、早退税的要求,周密筹划、精准指导、统筹推进,具体退税计划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监测分析,做好宣传解释等工作,做到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解落实到人。开展精准便捷服务,确保退税返还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真正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这件好事办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限期完成。各县(市、区)于2018年8月15日前将退税企业名单及退税计划报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备案,各市汇总情况后于8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备案。各地电网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按《退税政策通知》的规定计算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据实退还。全省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工作要求于9月20日前基本完成。 (三)总结上报。退税工作总结书面材料由县级财政、税务部门于10月15日前向市级财政、税务部门报送。市级财政、税务部门于10月20日前向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报送。退税工作总结材料内容包括完成情况、主要措施、成效与建议等。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报告。退税工作结束后省将对各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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