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MB1501835J/2019-6184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医保发〔2019〕28号
- 成文日期:
- 2019-06-27
- 发布单位:
- 市医疗保障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73-2019-0001
- 关联类型:
-
关于建立温岭市城乡居民医保免缴对象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积极探索精准扶贫新机制,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进一步构建我市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18〕18号)、《台州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台政办发〔2018〕79号)以及《台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免缴对象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台政办发〔2019〕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就建立温岭市城乡居民医保免缴对象补充医疗保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脱贫攻坚目标和现行扶贫标准,聚焦贫困人群,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精准施策、综合保障,着力解决“两不愁、三保障”中医疗保障薄弱环节,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难题。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
本市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地财政承担的以下人员: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待遇保障
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免缴对象因疾病或非第三方负担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理部分医疗费用,其中特困人员按90%的比例予以支付、其他人员按50%的比例予以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自理部分医疗费用具体指:《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需个人自理部分费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需个人自理部分费用。
(三)筹资办法
筹资标准按照当年免缴对象自理部分医疗费用实际报销发生的金额确定,所需资金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个人不缴费。
(四)承办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免缴对象补充医疗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方式进行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承办须遵循保本微利和风险防控的原则,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在年度终结后,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根据中标合同的约定与医保经办机构清算。
三、保障措施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免缴对象补充医疗保险是台州市市政府确定的2019 年民生实事项目之一,是一项关系参保群众的惠民、利民工程,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我们需要全力以赴抓好这项工作。
(一)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认真解读文件,充分酝酿,做好医保端信息改造和医院端接口改造,确保该惠民政策按计划时间落地,确保免缴对象补充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一站式结算。加强政策宣传, 切实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精心组织,加强协作。发挥由医疗保障、财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城乡居民医保免缴对象参保缴费部门联动机制。医保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做好保障对象参保登记,并做好人员标识。并加强与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对接,实行城乡居民医保免缴对象数据库动态管理。
(三)精心防控,加强监管。基金监管科需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免缴对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基金监管。医保中心、综合业务科需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约定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服务,维护好参保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
本实施方案自2019 年7月1日起实行,特殊病种以发票日期为准,住院以发票出院日期为准。
温岭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