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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06- 19 14: 18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现将修改后的《温岭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7日

 

 

《温岭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规范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68号)和《关于印发全面深化农村垃圾治理的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台整建办20167号)、《温岭市“垃圾革命”工作实施方案》(温政办20181号)文件精神,修改印发温岭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含市以上项目资金)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非城镇覆盖村垃圾治理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非城镇覆盖村保洁员工资奖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桶、村级垃圾分类收集点、垃圾分类运输车、机械微生物发酵资源化处理和阳光房发酵资源化处理设施投资及运行费用等补助

第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补助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效益优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项目考核验收

第四条  项目的验收和考核程序:

工程项目完工或正常运行后,各镇应及时组织对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验收,经镇级验收合格后,申请市级验收考核。市农水局在每年的5月、11月组织相关部门,对当年各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项目创建以及服务运行实效进行验收考核(考核验收标准另行制定),提出验收考核和资金补助意见。

 

第三章  项目资金补助办法及监管

第五条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资金来源:财政补助(含市级以上)、镇配套补助、村自筹等资金。市财政根据验收考核结果和资金补助方案,补助各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

第六条  市财政补助标准

1.农村保洁员工资补助。各行政村原则上按照500人配备一名保洁员,同时负责垃圾二次分拣工作。2019年开始,保洁工资奖补以合并后行政村名称进行拨付,按2018年合并前行政村人数分别进行核定后,再累计市奖补配套保洁员人数。2019年农村保洁员最低工资为每月2000元,由村级按月拨付,市镇两级按季度拨付。资金来源由市、镇、村三级分别按35%、35%,30%进行分摊。

2.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资金补助。村级按常住农户数配置垃圾收集车,每300户配置1辆,每20-30户配置分类投放垃圾箱1组(120升或240升,分可腐烂、不可腐烂),每个行政村配置一个“四分法”收集点(垃圾桶1组4个,分可腐烂、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市财政按照户籍人口30元/人标准内补助,补助周期为3年1次。 

3.市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村补助。对村级按计划创建并通过验收的行政村进行补助,每村奖补6万元。同年创建不同级别示范村(省项目村)的,就高奖补。奖补资金用于农村生活垃圾“三化”处理的运行维护、设施购置及宣传培训等。

4.机器发酵快速成肥技术日常运营经费补助:原则上推行微生物发酵资源化快速成肥机器,鼓励各镇委托第三方外包专业化运营服务,委托方选择提供合适场地,受托方负责建造设施、提供设备以及必要的运营服务人员。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和处理终端运营经费补助,实行终端可腐烂垃圾处理量前置限量条件(合格的每日人均不少于0.14公斤;良好的每日人均不少于0.16公斤;优秀的每日人均不少于0.18公斤,按终端处理站覆盖非城镇人口数累计,每日人均少于0.14公斤的不予补助)。终端可腐烂垃圾处理量达到最低限量的,经市考核为优秀的(90分以上),按50元/人标准补助;良好的(80分以上),按45元/人补助;合格的(70分以上)按40元/人补助;70分以下不予补助。鼓励各镇实施农村环卫、垃圾分类回收市场化运作,可腐烂垃圾和其他不可利用垃圾进行有价收购的,各地可在机器发酵快速成肥技术日常运营市补助经费中,适当补助垃圾回收企业,用于激励户源头精准分类。

5.其他模式终端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补助:阳光房发酵资源化处理模式和其他生态型沤肥处理模式。

(1)建造阳光房发酵资源化处理点,每座处理设施原则上覆盖3-5个村,主体工程建设投入在25万元以上,市财政补助25万元。主体工程建设投入在25万元以内的,按实补助。

(2)建造其他生态型发酵沤肥处理的(一村一建,仅适用于海岛、边远山区小村庄),每座处理设施主体工程建设投入在1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补助10万元。主体工程建设投入在10万元以内的,按实补助。

(3)以上两种可腐烂垃圾处理日常运营经市考核验收为优秀的(90分以上),按每年25元/人标准补助;良好的(80分以上),按每年20元/人补助;合格的(70分以上)按15元/人补助;70分以下不予补助。

第七条  机器发酵快速成肥技术和阳光房发酵资源化处理日常运营经费补助起始时间,以镇党委(政府)公文形式报告至市农水局(说明运行时间、可腐烂垃圾收集量、覆盖行政村数和人口数等),经市农水局组织相关部门实地核实验收后,正式作为该处理站(点)运行的资金补助起始时间。

第八条  市农水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农村生活治理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使用管理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九条  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建设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负责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农村垃圾治理资金绩效进行考评。

 

第四章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水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修改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温岭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温农办[2018]66号)关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条款同时废止。

 

 

 

 

 

 

 

 

 

 

 

 

 

 

 

 

 

 

 

 

 

 

 

 

抄送: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

市“垃圾革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19年6月1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