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岭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办法(草案)》的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市消防救援大队起草的《温岭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办法(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9年6月27日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书面反馈至市消防救援大队,邮箱:852530296@qq.com,联系电话:86132305,传真:86132305。
附件:《温岭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办法(草案)》
温岭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6月18日
温岭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工作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行业部门依法监管、消防部门牵头实施、社会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定期研判、隐患函告、联合执法、警示约谈、诚信管理等工作机制,逐步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单位自主管理的工作格局。
第三条 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检查指导、监督执法力度,对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消防安全管理等级,并向公众告示评定结果。
第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通过建立标准化管理制度、落实规范化防火巡查、开展实战化应急演练、实行常态化宣传培训,积极运用远程监控系统、智慧用电系统、自主管理系统等新技术新平台,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火灾自防自救能力,争创消防安全管理等级达标、先进。
第二章 等级评定
第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火灾隐患和消防管理等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火灾隐患评定参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GB 35181-2017),消防管理评定参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评分标准》(附件)。
第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评定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和D(不合格)等四个等级:
(一)消防管理评分在90分以上的评定为A级;
(二)消防管理评分在80分以上的评定为B级;
(三)消防管理评分在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评定为C级;
(四)消防管理评分在60分以下的评定为D级。
第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评定按照“每年一评,适当调整”的原则,消防部门每年12月份对本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在日常检查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且一个月内未整改消除的,应予以下调管理等级。
第八条 年度新列入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部门应在市政府批复发布后1个月内对其进行等级评定。
第三章 等级管理
第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等级评定结果,消防部门可以通过在单位醒目位置张贴告示、在媒体平台发布提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告,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十条 对不同等级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部门应当制定相对应的监督抽查计划:
(一)A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二)B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每半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其他的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三)C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每季度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其他的每半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四)D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每月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其他的每季度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十一条 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和等级管理情况,对评定为C、D级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函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情形的,应当提请市政府挂牌督办。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行业系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每半年约谈C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每季度约谈D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
第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工作纳入行业系统管理的重要内容,对评定为D级或连续两年评定为C级的单位,取消评先评优和各类优待、扶持政策享受等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岭市人民政府发文明确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