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过期食品 城北一自选店被罚6.5万元

发布日期:2019-05-06 10:24:4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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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就一起过期食品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位于城北街道南山闸村的一家自选超市开出6万余元的罚单。

  去年11月,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这家自选超市进行检查。在查看超市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区货品的保质期、生产日期时,执法人员发现货架上有一袋名为“摩尔多亲亲包”的散装面包和两包标有“西云坞”商标的铁观音,均已过保质期。其中,“西云坞”商标铁观音茶叶的生产日期是2017年2月15日,保质期18个月;“摩尔多亲亲包”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6月2日,保质期90天。

  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发现,超市方先后购进了20包“西云坞”商标铁观音茶叶,以及10公斤的“摩尔多亲亲包”。在销售过程中,“西云坞”商标铁观音广受消费者青睐,为了增加销售额,超市方多次补进货源。而“摩尔多亲亲包”由于是散装称重食品,在售卖时,超市采取与其他散装面包混装销售的策略,消费者很难从众多面包中将其分拣出来。更严重的是,在销售过程中,超市整体管理系统出现故障,无法及时区分货物不同批次的商品及其生产、出厂日期,另一方面工作人员流动频繁,超市经营人手不足,疏忽和漏审造成食品过期。截至案发,对于超过保质期的“摩尔多亲亲包”一袋0.044公斤、“西云坞”商标铁观音两包,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货值金额共计52元。

  执法人员认为,超市作为流通领域最为重要的中介之一,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容易造成不良影响。人体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容易引起中毒或者其他疾病,超过了商家标注的食用期限,食品的风味、口感、安全性都很难保障,超市无视了其对消费者作出的承诺。

  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没收上述过期食品,并处罚款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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