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846A/2019-6128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开发区党工委〔2019〕2号
- 成文日期:
- 2019-05-29
- 发布单位:
- 市经济开发区
关于印发《温岭市东部产业集聚区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办局、下属国有企业:
现将《温岭市东部产业集聚区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实施。
中共浙江省温岭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2019年4月5日
温岭市东部产业集聚区因私出国(境)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东部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结合管委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私”是指:因个人原因自费探亲、访友、留学、旅游、就医及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办公室为因私事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机关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和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坚持“一事一报、一审一领”原则,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所到国家、地区和行程。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不含台州市管、温岭市管领导干部,含所有人员行政、事业和国企中层以上干部。
第六条 登记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级)、户口所在地等。
第七条 登记备案人员名单由办公室负责汇总,向温岭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的人员,在办理出国(境)手续时,须向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登记表》。
(二)出国(境)探亲的,须提交国(境)外亲属的邀请信(函)及其所在国家(地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说明邀请人的身份、住址、职业、联系方式以及与被邀请人的关系等。
(三)报送的材料必须内容详实、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要注明出国(境)具体时间、境外停留时间、所赴国家(地区)、出行目的等。
第九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由本人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登记表》,并由分管领导和管委会主任签批,提前10个工作日交办公室审核,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在职人员,除应办理以上手续外,还应按照请假销假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请假销假手续。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机关工作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集中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个人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和赴台湾通行证等。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人员回国(境)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送交因私出国(境)证件;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取消行程的,应将已申领的出国(境)证件于5个工作日内送交办公室集中保管。
第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送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由办公室催交,5个工作日内仍不送交的,由办公室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5个工作日内仍不送交证件,情节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机关工作干部职工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第十六条 机关干部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出国(境)定居的,要及时报告所在局办,并由所在局办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各局办要加强对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审批把关。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国(境)或逾期未归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中共浙江省温岭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4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