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053L/2019-8194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文〔2019〕30号
- 成文日期:
- 2019-05-23
- 发布单位:
- 市文广旅体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
- 关联类型:
关于印发《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暂行标准》的通知
温文〔2019〕30号
关于印发《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暂行标准》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暂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暂行标准》。
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19年5月23日
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室2019年5月23日印发
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暂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现对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通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罚款: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按5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按违法所得数额0.5倍罚款;
(3)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违法所得数额0.6倍罚款;
(4)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按违法所得数额0.7倍罚款;
(5)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违法所得数额0.8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6)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按违法所得数额1倍罚款;
(7)违法所得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按违法所得数额2倍罚款;
(8)违法所得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按违法所得数额3倍罚款;
(9)违法所得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按违法所得数额4倍罚款;
(10)违法所得90万元以上,按违法所得数额5倍罚款;
(11)第二次违反上述(1)项规定的,按违法所得数额0.6倍罚款,最低不低于5万元;违反上述(2)至(5)项规定的,加0.1倍罚款,最高1倍以下;违反上述(6)至(10)项规定的,加0.5倍罚款,最高5倍以下;
(12)第三次违反上述(1)项规定的,按违法所得数额0.7倍罚款,最低不低于5万元;违反上述(2)至(5)项规定的,加0.2倍罚款,最高1倍以下;违反上述(6)至(10)项规定的,加1倍罚款,最高5倍以下;
2.第四次违反的(即情节严重情形的),给与停业整顿6-12个月:
3.第五次违反的(即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给与吊销许可证:
4.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上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6.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图文解读】(解读)《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暂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