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为进一步促进支持我市开放型经济、商贸流通、电子商务和国内会展业发展,提升商务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在原政策基础上现修订《关于进一步支持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该商务支持政策已征求了市相关部门意见,为了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的相关规定,现将该《关于进一步支持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公示日期:2019年5月21日-2019年5月28日
公示反映方式:在公示期间,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该《实施意见》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温岭市商务局反映。
1.联系电话:0576-86105210联系人:陈晓
2.传真:0576-86105204
3.函: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710室,邮编3175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进一步支持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关于进一步支持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温岭市商务局
2019年5月21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开放型经济、商贸流通、电子商务和国内会展业发展,提升商务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提升国际贸易和投资水平
1.鼓励企业参加境外国际性展会。对企业参加重点支持名录展会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单个展会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4个展位。对企业参加一般支持名录展会的展位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30万元。大力开展区域品牌推广活动,并给予参展企业不高于每人5000元的人员补助,每个企业限补两人。
2.鼓励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经备案或核准设立的境外营销机构,经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备案确认的,每设立一个补助3万元。对境外营销机构带动本市出口的,按本年度出口投资国出口增量每1美元奖励0.03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支持企业承揽境外工程。赴境外承包工程并合法经营,对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本条款建筑企业只享受非市本级资金。
4.支持发展服务贸易。完成商务系统注册并开展业务的服务贸易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奖励。对服务贸易企业当年承接离岸服务合同执行额,每1美元给予0.1元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实行企业投保政府买单整体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企业另行参加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实际保费支出的8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当年实际保费支出的4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企业到境外开展海外投资、加工贸易、资源开发、工程承包等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当年保费实际支出的40%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鼓励企业参加各种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应诉。对企业参加部、省级各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的进出口公平贸易案件应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企业单独立案应诉的案件,补助律师费的70%,单个案件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对当年获得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项目,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台州市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项目,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对本市重点培育的,为广大中小生产企业出口提供通关、收汇、退税、物流、信保、融资等服务的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当年增量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增量部分每1美元0.015元奖励。
8.支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点和对外贸易预警点经省商务部门评估,考核优秀的,分别给予25万元的奖励;考核合格的或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服务于本市外贸企业且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公共检测等第三方服务平台,给予15万元的补助。
9.鼓励保税物流发展。鼓励通过温岭保税仓库进口本地企业需要的原材料和居民生活消费品,当年每新增1美元给予保税仓库经营企业0.02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支持属地报关服务。凡温岭出口企业在本地开展“全国通关一体化”业务,给予每单50元奖励;开展“转关”业务,给予每标箱30元奖励。
11.培育出口品牌。企业当年获得“浙江出口名牌”(不含复评)、“台州出口名牌”(不含复评)称号的,每个品牌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此项奖励就高计算,不重复计奖。对当年获得浙江“品质浙货”出口领军企业称号的,每家企业奖励3万元。对当年出口额5000万元及以上省、市出口名牌企业,当年自主品牌出口率(出口率以浙江商务百事通统计数据为准)达到30%—50%的奖励10万元,达到50%及以上的奖励15万元。
12.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当年自营出口额达8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幅不低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以上一年度出口实绩为基数,每增加1美元奖励0.02元。新办企业以当年自营出口实绩为基数,按全市自营出口增速计算增长量,每1美元奖励0.02元,上一年度零出口视同新办。同一区域母公司控股50%以上的关联企业合并统计。本条款不适用引进的外贸公司。
13.支持企业赴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设立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资源开发和技术研发机构等项目,经使〔领〕馆经商处〔室〕备案确认的,中方一年内累计实际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15万元,实际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对并购海外知名品牌以及研发机构所发生的支出,给予实际投资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4.支持企业设立境外经贸合作区、专业市场。企业经上级商务部门批准赴境外建立工业园区、专业商城等,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
二、促进商贸流通业加快发展
15.鼓励企业提升。商贸企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限额以上标准(批发业2000万元、零售业500万元、住宿餐饮业200万元)的,并纳入国家统计局直报系统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6.做强样本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直报系统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样本企业,对当年销售额增速达到年度增长目标的,按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四大行业,分别对增速排名前十强企业和总量排名前十强企业,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17.支持商贸设施项目建设。对符合商业网点规划布局的,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首次开业时,一次性给予投资方30万元补助;对在温岭新注册的建筑面积在5千平方米以上的汽车4S店,一次性给予投资方20万元补助。
18.奖励行业先进。对首次获得省级以上、台州市级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省级城乡统筹现代商贸服务示范镇(街道)、农村现代商贸服务示范村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19. 培育高成长型企业。对省、台州市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实行绩效评估,每年税收及营业收入增速同比均超过10%的省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对其地方综合贡献绩效增长10%以上的部分给予奖励;每年税收及营业收入增速同比均超过15%的台州市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对其地方综合贡献绩效增长15%以上的部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推动电子商务提速增效
20.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规范发展。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规范发展。电子商务企业和生产企业剥离电子商务业务成立电子商务独立法人企业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直报系统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电子商务企业和生产企业剥离电子商务业务成立电子商务分支机构企业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直报系统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每新增1500万元奖励10万元;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的,每新增3000万元奖励10万元。
21.鼓励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温岭景点、民宿、农家乐、农(渔)产品基地主体开展网上销售,对经一年以上运营,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鼓励改造提升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经验收合格且正常运转的每个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一次性补助1000元。
22.鼓励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加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温岭产品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年出口成交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生产或贸易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企业自行设立的且被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项目,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租用省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给予租费最高50%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3.鼓励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为我市支柱产业开展电子商务服务,对经一年以上运行,平台注册用户500家以上或平台成交额5000万元以上的,按软硬件投资额的20%给予平台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专业市场开展网络销售、网上订货,对经一年以上运行,年成交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软硬件投资额的20%给予市场运行主体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4.鼓励创建电子商务园区。对园区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及以上,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配套服务设施齐全,运作规范稳定,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入驻面积率达60%及以上且入驻本地注册企业10家以上的,按总投资额的20%给予园区运营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5.鼓励电子商务综合示范培育。对获得省级以上、台州市级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台州市级的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台州市级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6.支持电子商务技能培训。经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或实践基地,按计划为企业电子商务人员提供业务技能培训,每场培训人数不少于50人,按实际培训费用(以师资、场租等费用为主)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场次,单个机构全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电子商务企业选送中高级管理人员首次参加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可的全国各类能力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经认定按培训费用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
27.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对经省商务部门评估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的电商服务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8.支持电子商务重大项目发展。对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电子商务项目,以及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投资的电商企业、园区等项目,可积极予以扶持。
四、鼓励会展产业做大做强
29.支持举办国家级展会。被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冠以“中国”名称,国际标准展位在450个以上的专业展览会,每届奖励10万元;列入当年商务部重点引导支持的展会,再增加奖励5万元。对参加中国工量刃具展览会的温岭本地生产性参展企业实行补助,标准展位1000元/个;特装展位8000元/个,每家企业最多补助2个标准展位或1个特装展位。
30.支持举办规模型展会。举办单位在温岭会展中心按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展览会,且连续举办两届的,每届展出面积在5000平方米~6000平方米的,给予5万元奖励;展出面积在6000平方米~7000平方米的,给予6万元奖励;展出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8万元奖励。
31.支持引进战略性新兴专业展会。为我市引进战略性新兴专业展览会,对引进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办展规模达到350个以上国际标准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规模达到500个以上的国际标准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2.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展会。对由市政府新主办的展会,给予本地参展企业展位费补助,每个标准展位1000元,连续补助三届。对列入政府支持名录的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20%补助,单个企业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市政府组团参展的展会,可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全额补助。
五、附则
33.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一般是指在温岭市范围内注册、依法纳税、查账征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奖励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另有规定的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在资金管理办法中给予明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另行制订。
34.对企业同一项目享受上级资金补助额(含切块分配资金)已达到本支持政策标准的,不再重复享受,未达到的可予以补足,本政策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对企业同一项目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国家、省、台州市若出台新的奖项,可参照本政策同类同级标准予以奖励。
35.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补助资格:(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2)因违法排污被环保部门查封扣押、责令停产整治或被依法关停的,(3)税收违规行为被税务机关稽查处罚的。
36.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读。原《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温政发〔2016〕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