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MB1501720C/2019-578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9-05-09
- 发布单位:
- 市卫生健康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学死亡证明签发及缩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信息上报时间的通知
各医共体、各医疗卫生单位:
按照台州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办公室、台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身后”一件事“零次跑”实施方案(试行)》(台跑改办发〔2019〕3号)和《关于缩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信息上报时间的通知》(台卫监控函〔2019〕5号)要求,为顺利推进“身后”一件事“零次跑”信息化,经研究决定缩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明》)信息上报时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死亡信息上报时间调整
(一)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村(居、社区)代办员负责联系所在辖区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在12小时内与村(居、社区)代办员一同上门核查死亡情况,并负责现场签发《死亡证明》(附件1)。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签发《死亡证明》24小时内及时将死亡信息录入台州市慢性病信息管理系统。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签发单位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用于办理遗产处理等相关事宜;第三联由代办员送至镇(街道)保存。
(二)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的(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医师签发《死亡证明》并将死者姓名、死者身份证号码、死亡原因、死亡地点、死亡时间、家属信息(姓名、与死者关系及联系电话)等电话通知殡仪馆受理(殡仪馆电话:86182400)。医疗机构在签发《死亡证明》24小时内及时将死亡信息录入台州市慢性病信息管理系统。医疗机构需签发《死亡证明》一、二、三联,第一联由签发单位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三联交予家属,村(居、社区)代办员负责收集上报镇(街道)。无名、无主者遗体交殡仪馆接运保(暂)存。
(三)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由代办员通知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按照流程(一)执行;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出具死亡证明。
(四)《死亡证明》签章后生效。医疗机构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明》一、二、三联并盖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二、《死亡证明》的签发流程及管理
(一)签发流程:医疗机构的签发医生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明》,不得伪造、私自涂改。签发时,签发医生应要求家属(或代办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死者身份证和/或户口簿、生前病历及与死者关系、联系电话,并在《死亡证明》第一联下方签字确认。
(二)补办流程: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明》,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仅提供第一联的复印件,注明“补发”字样、补发时间和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原则上申请补办人员应与第一次办理时人员一致。若不一致,需要出具第一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同时签署委托书,签发单位做好相关证明存档,并做好补办登记。
(三)更改死因办理流程:死者家属要求更改死亡原因,签发单位需死者家属出具死者病例证明及已签《死亡证明》,将第一次签发的《死亡证明》作为废证处理,并做好废证处理登记(见附件2)。
(四)《死亡证明》原件(一、二、三联)与死亡病例相关信息必须一一对应,任何一联都不可多次签发。死者家属要求更改死亡原因的,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
三、加强宣贯与督查
台州市“身后”一件事“零次跑”是今年市政府主推的一项政治任务,凸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统一领导,周密部署,抓紧做好落实。
(一)做好人员轮值和信息对接。各《死亡证明》签发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内部《死亡证明》签发制度与流程,统筹安排院内临床(助理)执业医师轮值,特别是非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确保针对群众的服务不断档和《死亡证明》信息按时录入网络系统。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及时对外公布《死亡证明》签发服务联系方式或流程,做好与村级代办员的沟通衔接,在5月15日前实现正常运行。
(二)各签发单位要指定人员加强院内《死亡证明》签发业务培训,负责本单位所签发《死亡证明》的质量控制。市疾控中心要根据政策调整及时组织全市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并加强《死亡证明》签发工作督导,要在每年年底统计全市医疗机构《死亡证明》签发数量。
附件1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
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地区、州、盟)______县(区、旗) 行政区划代码□□□□□□编号:□□□□□□□□□□□□□□□□□ | ||||||||||||||||||
第 一 联
填 写 单 位 存 根 | 死者姓名 |
| 性别 | 1男,0未知的性别 2女,9未说明的性别 | 民族 |
| 国家或 地区 |
| ||||||||||
有效身份 证件类别 | 1身份证,2户口簿,3护照 4军官证,5驾驶证 6港澳通行证,7台湾通行证 9其他法定有效证件 | 证件 号码 |
| 年龄 |
| 婚姻 状况 | 1未婚,2已婚,3丧偶 4离婚, 9未说明 | |||||||||||
出生 日期 | 年月日 | 文化 程度 | 1研究生,2大学,3大专 4中专,5技校, 6高中 7初中及以下 | 个人 身份 | 11公务员, 13专业技术人员, 17职员 21企业管理者, 24工人, 27农民, 31学生 37现役军人, 51自由职业者, 54个体经营者 70无业人员, 80离退休人员, 90其他 | |||||||||||||
死亡 日期 | 年月日 时分 | 死亡 地点 | 1医疗卫生机构,2来院途中,3家中 4养老服务机构,9其他场所,0不详 | 死亡时是否处于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内 | 1是,2否 | |||||||||||||
生前 工作单位 |
| 户籍 地址 |
| 常住 地址 |
| |||||||||||||
可联系的 家属姓名 |
| 联系 电话 |
| 家属住址 或工作单位 |
| |||||||||||||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 | 疾病名称(勿填症状体征) | 发病至死亡大概间隔时间 | ||||||||||||||||
I. (a)直接死亡原因 |
|
| ||||||||||||||||
(b)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 |
|
| ||||||||||||||||
(c)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 |
|
| ||||||||||||||||
(d)引起(c)的疾病或情况 |
|
| ||||||||||||||||
II.其他疾病诊断(促进死亡,但与 导致死亡无关的其他重要情况) |
|
| ||||||||||||||||
生前主要疾病 最高诊断单位 | 1三级医院, 2二级医院,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4村卫生室, 9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0未就诊 | 生前主要疾病 最高诊断依据 | 1尸检,2病理,3手术,4临床+理化 5临床, 6死后推断, 9不详 | |||||||||||||||
医师签名 |
| 医疗卫生 机构盖章 | 填表日期:年月日 | |||||||||||||||
(以下由编码人员填写) 根本死亡原因: | ICD编码: | |||||||||||||||||
死亡调查记录 | ||||||||||||||||||
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症:
以上情况属实,被调查者签字: | ||||||||||||||||||
被调查者 姓名 |
| 与死者 关系 |
| 联系 电话 |
| 联系地址 或工作单位 |
| |||||||||||
死因推断 |
| 调查者签名 | 调查日期 | 年月日 | ||||||||||||||
注:①此表填写范围为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在医疗卫生机构或去医院途中死亡者((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②被调查者应为死者近亲或知情人;③调查时应出具以下资料;调查者有效身份证件,死者身份证和/或户口簿、生前病史卡。 |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
行政区划代码□□□□□□编号:□□□□□□□□□□□□□□□□□ | ||||||||||
第 二 联
死者家属 保 存 | 死者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国家或 地区 |
| 年龄 |
|
身份证件 类别 |
| 证件 号码 |
| 常住 地址 |
| |||||
出生 日期 | 年月日 | 死亡 日期 | 年月日 | 死亡 地点 |
| |||||
死亡 原因 |
| 家属 姓名 |
| 联系 电话 |
| |||||
家属住址 或单位 |
| 医师 签名 |
| 医疗卫生机构盖章
年月日 | ||||||
| 注:①无医师签字、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无效。②请家属自死者死亡之日起30日内及时办理遗产处理等相关事宜,期限界满公 安部门将注销其户口。③由开具单位签发后交予家属保存。(无名、无主者由遗体接运交殡仪馆保(暂)存)
|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
行政区划代码□□□□□□编号:□□□□□□□□□□□□□□□□□ | ||||||||||
第 三 联
乡镇(街道) 保 存 | 死者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国家或 地区 |
| 年龄 |
|
身份证件 类别 |
| 证件 号码 |
| 常住 地址 |
| |||||
出生 日期 | 年月日 | 死亡 日期 | 年月日 | 死亡 地点 |
| |||||
死亡 原因 |
| 家属 姓名 |
| 联系 电话 |
| |||||
家属住址 或单位 |
| 医师 签名 |
| 医疗卫生机构盖章
年月日 | ||||||
| 注:①无医师签字、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无效。②请家属自死者死亡之日起30日内及时办理遗产处理等相关事宜,期限界满公 安部门将注销其户口。③由开具单位签发后交予家属,村(居、社区)代办员负责收集上报乡镇(街道)。(无名、无主者由遗体接运交殡仪馆保(暂)存) |
附件2
___年《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补办、废证、复印证明登记表
签发机构名称:
日期 | 证书编号 | 办理事项 | 原因描述 | 家属(代办人)签名 | 经办人签名 |
说明:各签发机构须对补办、作废和复印死亡证进行逐份登记并签名,作为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