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9-04-24 15:24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将政务公开工作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各职能部门(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违背上级机关关于政务公开的要求和规定,制定本级机关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未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内部考核、社会评议、保密审查、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八)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

(九)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十)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二)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三)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四)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的;

(十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保密机关、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为人所在的单位,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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