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太平街道TP060701地块规划条件
WL020-B0501-2019-0009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温自然资规条〔2019〕9号
温岭市太平街道TP060701地块规划条件
根据温岭市TP06单元07街区(TP060701-TP060722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号:温政函(2018)83号],经我局研究,现将温岭市太平街道TP060701地块规划条件明确如下:
1.用地情况
1.1 用地位置及界限:东至规划路、TP060702地块,南至石夫人路、TP060702地块,西至东环路,北至南屏路,四至界限详见用地红线图。
1.2 用地面积:25886平方米。
1.3 用地使用性质:二类居住用地(R2);兼容商业(B1)。
2.用地使用强度
2.1 容积率不大于2.18;商业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建筑密度不大于40%;绿地率不少于30%;建筑限高60米。
2.2 容积率计算按照《温岭市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执行(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18】第387号)。
3.建筑间距与退让
3.1 建筑间距要符合消防、日照等规范要求。按要求应当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标准按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2016)执行。
3.2 建筑退让要求:(详见用地红线图)
建筑后退东侧用地边界线不少于5米,后退南侧用地边界线不少于10米,后退西侧用地边界线不少于20米,后退北侧用地边界线不少于10米。
3.3 围墙退让要求:
西侧后退东环路不少于5米,南侧后退石夫人路不少于5米,后退东侧规划路不少于1.5米,有商业建筑一侧,围墙后退应与商业用房保持一致。
3.4 地下室后退用地边界线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7倍,且不少于5米。
4.交通组织
4.1 交通出入口要求:沿南屏路、石夫人路开设机动车出入口。(详见用地红线图)
4.2 交通组织及停车泊位须按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划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规定设置。并按台发改能源〔2016〕142号文件(关于印发《台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设置充电设施。
4.3 非机动车智能充电桩的配置要满足规划居住人口与智能充电口比例不少于50:1的要求,且服务距离不超过200米。
4.4 地块须实行人车分流,住宅停车泊位(除公共停车泊位外)须配置于地下室,且地下停车库须考虑预留净空高度不少于3.6米的机械式停车空间。
5.公共配置(建筑面积均按实用面积)
5.1 须按照《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39号)有关要求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5.2 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须按《关于修订〈台州市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台建规〔2010〕430号)执行。
5.3 环卫设施的配置须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新建项目配套环卫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温政办发〔2017〕6号)执行。
5.4 E邮站的配置须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温岭市E邮站和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发〔2016〕66号)执行。
5.5 须沿路配置一处社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有独立出入口,底层面宽不少于30米,产权无偿归政府所有。
5.6 群众健身设施的配建须按《中共温岭市委办公室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温岭”建设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温市委办〔2017〕63号)执行。
5.7 须沿路配置一座二类公厕,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有独立出入口,面宽不少于3.6米,产权归政府所有。
6.建筑设计要求
6.1 建筑的体量、材料、色彩应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简洁、明快、大方的现代建筑风格。
6.2 须根据周边道路的设计标高做好出让地块的竖向设计,室外场地设计基准标高不得高于国家85高程基准4.2米,并满足无障碍设施要求。
6.3 临南屏路、东环路、石夫人路的住宅建筑立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
6.4 出让用地范围内住宅建筑高度不得低于27米,住宅建筑面宽不得超过45米。
7.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及环艺
7.1 节能设计须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2016)执行。
7.2 须考虑建筑与环境的亮化设计。
7.3 海绵城市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系数不得小于75% 。
7.4 须按照台建规〔2009〕397号文件规定实施“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并在方案阶段明确附属市政管线、绿化、环艺的内容
7.5 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须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办发〔2017〕54号)执行。根据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18)第414号文件,该项目取消住宅全装修。
8.开发(建设)要求
8.1 该项目在开发时必须具备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
8.2 受让单位负责受让用地内规划确定的全部项目的建设。
8.3 受让单位须建设技防设施和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8.4 用地内管线须根据相关部门要求统一考虑。
8.5 建筑方案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后,按程序报审。
9.其它
9.1 涉及电力、建筑节能、消防、水利、气象防雷、环保、人防、抗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设计条件和要求由相关部门提供。
9.2. 受让单位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依法向我局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3 受让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规定向我局缴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9.4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范、规定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9.5 本规划条件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壹年。原核发的温建规许【2018】179号“关于核发温岭市太平街道TP060701地块规划条件的通知”同时予以注销。
附件:用地红线图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3月7日
抄送:太平街道办事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19年3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