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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元宵清明两节期间森林消防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2-20 14:15 信息来源:市府办 浏览次数:

一、出台背景

元宵、清明两节临近,祭奠扫墓等活动较为集中,野外用火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森林消防形势严峻。为切实加强两节期间森林消防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或杜绝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绿色和谐社会,根据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本通知的草案。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

三、起草过程

我市历来有元宵、清明两节祭奠扫墓的习俗,两节期间也是森林火灾高发时段,我市以往发过加强两节森林消防工作的通知及通告,2017年2月6日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元宵节森林消防工作的通知(温政办发电〔2017〕5 号),2018年2月26日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元宵节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温政发〔2018〕7号),2018年3月23日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清明节期间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温政发〔2018〕12号),2019年2月12日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元宵清明两节森林消防工作的通知现在进行了修改,形成目前的《草案》。

四、主要内容及政策解读

《草案》共五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明确各级加强森林消防宣传教育。

是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宣传工作,普及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 

(二)明确各级加强野外火源管理。

是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加强昼夜值班和应急力量,加大森林消防巡查密度,严格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检查落实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措施,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进出路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森林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对违法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明确严肃查处森林火灾肇事者。

是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七章规定进行处罚。

(三)明确在两节期间加强值守,在发生火灾时,科学处置、及时上报。

是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按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力量扑救,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五、其他

解读机关: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