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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元宵清明两节期间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2-20 11:46 信息来源:市府办 浏览次数:


一、出台背景

元宵、清明两节临近,祭奠扫墓等活动较为集中,野外用火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森林消防形势严峻。为切实加强两节期间森林消防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或杜绝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绿色和谐社会,根据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本通告的草案。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

三、起草过程

我市历来有元宵、清明两节祭奠扫墓的习俗,两节期间也是森林火灾高发时段,我市以往发过森林消防禁火令或禁火通告,2013年8月夏季遇高温、干旱时市政府发布了禁火令,2016年2月春节期间遇持续晴燥干旱天气市政府发布了《森林消防禁火令》,2016年8月G20峰会期间市政府也发布了森林消防禁火令(温政发〔2016〕43号),2017年2月6日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元宵节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温政发〔2017〕7号),2018年2月24日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元宵节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温政发〔2018〕7号),2018年3月23日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清明节期间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温政发〔2018〕12号),2019年2月12日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元宵清明两节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现在进行了修改,形成目前的《草案》。

四、主要内容及政策解读

《草案》共六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 明确禁火期限:2019 年 2 月 17 日至 2019 年 2 月 20 日(元宵), 2019 年 3 月 25 日至 2019 年 4 月 15 日(清明)。明确禁火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50米以内的森林防火区域。

是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

(二) 明确在禁火期内,禁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是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应当设立标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 要求在禁火期内各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林区野外火源管理,要在重点林区、水库库区、风景名胜区、坟墓集中区等重点部位的进山路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卡点,做好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的收缴工作,严防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禁火区域。

是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进出路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森林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对违法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四) 违反禁火令的处罚。

是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七章规定进行处罚。

五、其他

解读单位:温岭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