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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府复〔2019〕1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12-30 10:12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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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府复〔2019131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

第三人XX

申请人XX不服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于201973日作出的温公(罚决字[2019]500XX不予行政处罚决定201981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XX称:2019年5月5日,申请人王XX和姐姐王XX到申请人前妻姜XX家探视女儿,被姜XX家人雇人围殴和抢夺贵重财物。徐XX抢申请人的手机和车钥匙,对申请人的肩膀和手臂又掐又咬,造成申请人后颈部的伤痕。第三人姜XX则把申请人的行车记录仪毁坏,见行车记录仪被毁坏,申请人没有了取证的工具,在场的几人就一起围上来,姜XX和第三人殴打王XX,造成王XX手臂和脸部受伤,姜XX、陈XX、姜XX三人拳打申请人的后脑勺,申请人身上多处受伤,在慌乱中跑到小区外面报警。现对方向民警否认殴打申请人的事实,污蔑申请人和姐姐王XX闹事,与事实完全不符。因此,要求本机关撤销温公(牧)不罚决字[2019]500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称:一、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姜XX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9年5月5日13时30分许,第三人姜XX、陈XX等人因探视小孩问题在温岭市泽国镇姜家村姜家小区XX号前门与申请人王XX、王XX发生纠纷,后双方在争夺手机、车钥匙过程中造成申请人、王XX等人受伤。上述事实有第三人的陈述与申辩,申请人、王XX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姜XX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19年5月5日,被申请人接申请人的报案后,于当日受理案件,牧屿警务区民警依法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询问,并同时开展调查取证,查明第三人殴打他人的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经局领导审批,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3日对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第三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温公(牧)不罚决字[2019]500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要求本机关依法维持温公(牧)不罚决字[2019]500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人XX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陈述意见。

经本机关查明:2019年5月5日13时30分许,申请人王XX、王XX到温岭市泽国镇姜家村姜家小区XX号探视小孩,与第三人姜XX及陈XX、姜XX、姜XX、姜XX、姜XX、徐XX发生纠纷,双方在争夺手机、车钥匙过程中,申请人、王XX等人受伤。后申请人通过110指令报警,温岭市公安局牧屿警务区接案后于当日受案。2019年6月4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至201973日。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3日作出温公(牧)不罚决字[2019]500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给第三人。申请人不服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81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受案登记表,温岭市公安局牧屿警务区XX(申请人)、XX(第三人)、XX、XX、姜XX、XX、姜XX、XX、姜XX制作的询问笔录,对王XX(申请人)、王XX、姜XX、徐XX制作的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伤势照片,视频资料,温公(牧)不罚决字[2019]500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证据所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温岭市公安局牧屿警务区对申请人XX、第三人XX及王XX、XX、姜XX、XX、姜XX、XX、姜XX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无法证明第三人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作出第三人殴打他人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认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询问法定程序,经延期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本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温公(牧)不罚决字[2019]500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于201973日作出的温公(牧)不罚决字[2019]500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1012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本复议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