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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横峰街道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检查执法积分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20 09:04 信息来源:横峰街道 浏览次数:

各村、各办、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横峰街道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检查执法积分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横峰街道办事处

2019年11月16日

 

 

  抄送:市府办,市安委办,市应急管理局

  横峰街道党政办                   2019年11月16日印发

横峰街道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检查执法积分制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动态管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和出租单位管理职责,规范分类分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台州市、温岭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街道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出租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开展检查执法适用本制度。

记分为街道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分值6分以上的列入C类企业(重点监管),累计分值12分以上的为严重隐患企业,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关停,并给予立案查处;企业属“厂中厂”的,若该出租企业内的所有承租企业累计扣分36分以上的,同属企业连带停产停业;同时所属网格、各职能部门对其加大安全检查频次。

第三条  街道各村网格员对排查情况及时反馈应急中队,应急中队通过复核、判定隐患情况,具体实施记分登记、告知、复核和记分处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执法检查记分实行周期为12个月的滚动管理办法,满分为12分。

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执法检查记分以生产经营单位和出租单位为记分对象。依据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12 分,并处停产停业整顿一周以上:

(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火灾事故的;

(三)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行需经许可的生产、建设、经营、储存、使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指令的;

(五)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瞒报、谎报、不报生产安全事故或不配合事故调查的;

(七)存在“三合一”、大量重型机械上楼危及建筑安全、搭建违章或其他构筑物影响消防通道等严重安全隐患的。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6 分:

(一)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的;

(二)未设置不同方向的两部以上室内封闭式楼梯或室外楼梯;

(三)生产车间内存在吸烟现象及烟蒂;

(四)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违反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处置规定的;

(六)已通过消防验收的未能保持设施完好、未配备管理人员的;

(七)存在土制升降机等特种设备。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3 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违反规定开展危险作业的(包括动火作业);

(三)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包括出租企业与承租企业,承租企业与同一区域的承租企业);

(五)电气线路未入箱套管、未配置空气开关;

(六)未依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未落实专人每日开展巡查的;

(七)未设置微型消防站的。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2 分:

(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

(二)未依法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状的(与各车间主任、车间主任与员工);

(五)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通道、警示标志等设置及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未配备配足有效的消防设备(设施);

(七)未设置管理看板。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1 分:

(一)未为从业人员提供或督促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三)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四)在工作时间防火门未处于关闭状态;

(五)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化品(包括胶水、油漆等)未独立存放;

(六)电梯(含载人、载货或人货两用)未定期检测合格。

第十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处理与记分同时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一条  检查执法人员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领有的相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批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出租单位负责人应当在记满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应急局安全生产部门培训中心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核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重新审发相关安全生产批准;考核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核。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核的,由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列入企业信用惩戒名单。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违法行为已按规定处理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处理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四条  检查执法人员将检查结果接入全市统一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系统”。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信息系统查询记分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应急中队有专人负责记分管理,收集归档台帐资料。检查执法人员若违反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对标记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或者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街道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街道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