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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农田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12- 20 15: 47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现将《温岭市农田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191216

 

 

 

 

温岭市农田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 2019年第4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3 号),《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工作的意见》(浙农专发201839)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农田建设项目类型含高标准农田建设(含耕地质量提升,下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等项目。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为建设高标准农田,改善或消除主要限制性因素,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开展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其它工程建设,并保障其高效利用的建设活动;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是指农业园区智能化标准型微灌工程、坡耕地雨水集蓄喷滴灌工程、稻区管道灌溉工程的新建或改造提升。

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是指对照高标准农田通则要求,对现有粮食生产功能区基础设施根据因缺补缺的原则进行改造提升。

第五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道;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六条  由镇(街道)组织实施、纳入市级及市级以上财政资金补助的农田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适用于未建成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的耕地,其它项目建设地点不受上图入库的限制。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验收等制度。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农田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规划、建设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牵头农田建设;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和监督使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投资计划和项目立项等,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前期

第十条  各镇(街道)于每年的7月底之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市级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预算、实际需求、农田现状以及相关规划等统筹安排全市农田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

第十一条  对已列入计划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水利行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再由各镇(街道)按照批复要求组织实施。涉及中央资金与省补资金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则按规定经浙江省级或受委托的台州市级方案复审后才能立项。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建设业主一般为项目所在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同时做好政策处理、施工监督管理、工程自验收、建成后落实管护等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方案评审、督促检查、市级验收、技术指导等。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温岭市招投标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具有三级(含)以上水利施工资质的企业。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监理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水利工程监理资质。

第十八条  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农业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规范施工管理,切实加强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对施工质量的评定应坚持标准、实事求是。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质量与安全控制职责。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中,不得随意进行设计变更;如确需变更的,要及时履行变更手续,具体按《温岭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温政办〔201738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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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府办、市审计局、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会计核算

中心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1912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