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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岭市农村饮用水价格管理的意见通知

2019-11-07 14:56:14浏览次数:字体:[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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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村级供水站:

   农村饮用水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饮用水工程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水农电[2019]18号)、《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温岭市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温政办发[2019]3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单村(联村)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水费收缴对象为供水范围内生活、生产用水户。对并入市政供水管网供水的村实行“同网同价”,按照属地区域现行供水价格标准收费,区域水价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及《浙江省定价目录》制定和调整。

二、农村饮用水工程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制,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三、农村饮用水价格按照“尊重事实、分类管理、补偿成本、合理收费、节约用水”和不增加村民负担的原则确定。水价成本由制水成本、输配成本、管理费用等组成。根据我市供水成本实际,村民用水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1.00元/吨,非村民用水户水价可按村民水价的1.5-2倍收取。具体水价标准由村级供水站所在村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公示,并报当地镇(街道),由镇(街道)汇总上报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备案。

四、各村级供水站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抄表,收取水费。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用水户应按时交纳水费。用水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用水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水户收到《催款通知》后15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停止供水。停止供水前,供水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用水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水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五、各村级供水站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工程维护费用等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属地镇(街道)加强财务监管,指导行政村在收取的水费中计提部分费用作为供水站的运行维护费,确保供水站长效运行。

六、农村低收入家庭等特殊用户可免交限额内用水水费。按照节约用水原则和浙江省农村居民用水定额,限额标准为3吨/每人·每月,免交水费的用户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并公布。

七、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                    温岭市财政局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19年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