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太平街道肖泉村城中村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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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温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温岭市太平街道肖泉村城中村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示,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被征收人如对《补偿方案》有意见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 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 现场征收办公室:温岭市太平街道城市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6-89939728。 附件:温岭市太平街道肖泉村城中村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6日 温岭市太平街道肖泉村城中村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实施城市规划、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温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温政发〔2016〕13号)《温岭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温政发〔2018〕35号)等规定,结合实施太平街道肖泉村城中村改造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条 因太平街道肖泉村范围内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房屋改造需要,所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方案。 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太平街道办事处为肖泉村城中村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区块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太平街道办事处(市旧城改造建设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全面做好规划、建设用地指标、资金等要素的保障工作。 第三条 肖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南泉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要负责做好被征收人的思想工作,督促被征收人按期签订征收协议书并做好搬迁腾空,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合法建筑的,按照《温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温岭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可在产权调换、货币补偿、迁建安置三种方式中任选一种。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应按规定要求申报安置方式,列入协议内容。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公寓式安置房由征收实施单位通过在本区域国有土地出让,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安置房用于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后仍有多余的,归征收实施单位所有。公寓式安置楼房不采用装配式建筑,竣工验收后,公寓式安置房以毛坯房的标准(不采用全装修)交付。 按被征收房屋(正屋)《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等面积安置,一层平房(正屋)增加50%的建筑面积系数,二层房屋(正屋)增加20%的建筑面积系数。被征收人根据可安置建筑面积,以“套数就少、面积就近”的原则,依次选择安置房套型和数量。公寓式套型面积分别设计为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左右,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应按规定要求申报套型组合。具体幢号楼层(含车位)以及能否满足所申报的套型组合,以选房定位抽签为准。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登证面积和购房款结算以房产实测面积为准,可安置建筑面积和套型面积包含公寓式商品房的公摊面积。 安置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原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结构差价(详见附件4)结算,安置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部分按成本均价4000元/平方米结算(具体按楼层朝向差价修正),因套型结构不可分割等原因,超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70%支付购房款。每户被征收人因套型结构不可分割等原因所增加的面积,累计不得超过20平方米(或该户可安置建筑面积的5%)。因公寓房套型组合致使被征收人无法选足可安置建筑面积,或者被征收人自愿减少安置建筑面积的,面积差按照市场评估价扣除建筑结构差价(或4000元/平方米成本均价)后结算补偿。 每户被征收人的套型组合中,单套公寓式安置房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上的,每套必须配购1个地下停车泊位;单套公寓式安置房面积少于100平方米的,在有多余停车泊位的前提下,按比例配购。停车泊位按每个10万元结算,每户首个车位享受5万元的优惠。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按期签约奖励费、按期腾空奖励费等作为第一期购房款。在公寓式安置房定位抽签认购后15日内,被征收人结清安置房购房款(包括停车泊位费用)、物业维修资金等款项。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1倍系数进行补偿。征收实施单位在补偿协议生效并将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选择迁建安置的。迁建用地安置在本村居民点(村庄)内,每间被征收房屋合法权源正屋建筑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实行“拆一还一”安置。拆除1间的,可安置一小套联排立地式住宅;拆除2间的,可安置两小套或一大套联排立地式住宅;拆除3间的,可安置三小套或一小套加一大套联排立地式住宅,以此类推。小套联排立地式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大于55平方米,大套联排立地式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大于110平方米。 第五条 征收涉及非住宅合法建筑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按照市场评估价的1.1倍系数进行补偿。 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拆未拆老屋,不予补偿。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结合已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重置折旧价给予补偿。 第六条 对被征收人原有的房屋、装修、附属物等价值,以及公寓式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楼层朝向差价等事项,由太平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予以公示。 补偿评估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附件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标准》(附件2)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附件3)执行。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不收取费用。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七条 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支付,每户不低于1200元。选择迁建安置或产权调换的,被补偿人回迁安置用房时,再次支付搬迁费。 第八条 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解决临时周转用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标准。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自房屋腾空搬迁并经验收合格之月开始计算,选择异地复建安置的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腾空之月至办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0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为高层建筑36个月、多层建筑为24个月,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限为12个月。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超过过渡期限未交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季支付一次。 第九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参照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或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1%支付。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包括附属物、临时建筑、装修补偿)的5%一次性支付。 第十条 签约和腾空奖励费。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公告规定的集中签约期限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50元。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公告的搬迁期限内腾空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每提前一天另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6元,腾空奖励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元。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95%及以上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告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本次城中村改造项目政策终止,被征收人补偿安置不再适用本方案。 第十二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应向市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由市政府审查并把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退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对有产权纠纷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征收实施单位可就被征收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征收实施单位对上述被征收房屋提出的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本方案已明确事项与我市现行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在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规定的框架内,制订出台具体的操作意见。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被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3.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4.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结构差价 附件1 被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
说明:1.工业企业、商业用房被征收房屋层高5米(含5米)以内的,评估单价按本表执行,超过5米的,乘1.2的系数。 2.拆除补偿标准根据房屋楼层、成新、质量、朝向等因素进行修正。 3.相邻等级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副等。 附件2 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说明:1.装饰材料品种繁多,特殊材料、构件按市场实际价格和使用年限,参照装修定额计算。 2.一般砂浆粉刷、地板油漆、墙体涂料粉刷、角线及踢角线等,一概不予补偿。 3.折旧后折旧率不足30%,按30%计算。 附件3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砖砌围墙每平方米100元;天井庭院中的水泥地面、石板地面每平方米50元。水井每口500元,化粪池每只500元。 二、花坛每只50—100元。(盆栽一律不补)。柑桔、枇杷、橙、文旦、葡萄、梨等初生树每株20—50元,成年大树每株50—200元。竹林50-200元每篷。用材树(杂树):胸径在3公分以下每株10元,胸径在3公分以上的每公分补5元。 三、三眼灶每座400元,铺瓷砖800元;二眼灶每座300元,铺瓷砖增加600元;单眼灶每座200元,铺瓷砖增加400元。特殊炉灶酌情估价。 四、空调迁移补偿费15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补偿费1000元/只,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迁移补偿费150元/只,电话移机补偿108元/只,有线电视凭证补偿300元/户,三相电表凭证补偿1800元/户、自来水表凭证补偿1000元/户,宽带网、管道煤气等具体按拆迁时初安装收费标准补偿。 附件4 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结构差价 单位:元/㎡
说明: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结构差价根据房屋楼层、成新、朝向等因素进行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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