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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府复〔2019〕1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11-21 16:09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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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府复〔2019122


 

申请人X

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X不服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987日作出的编号为33108110581200XX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201987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8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X称:申请人在2019年7月31日,驾驶浙JD396XX小型轿车行驶在温岭市大石松一级(城东街道西岙咀隧道)处被拍到未系安全带,但实际申请人已系安全带。申请人胸前有个疤,因个人疤痕体质,安全带系肩上会加重病情,故把安全带系在腋下。因此,要求本机关撤销编号为33108110581200XX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称:一、本案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19年7月31日08时07分,申请人驾驶浙JD396XX轿车在温岭市大石松一级15KM+515m处(城东街道西岙咀隧道西口),因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记录。2019年8月7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民警依法进行调查,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经处罚前的告知等相关法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伍拾元的处罚决定,决定书号为33108110581200XX。申请人辩解称因胸前有疤无法正常使用安全带,故将安全带系于腋下。三点式安全带由一条腰带和一条肩带组成,擅自将肩带系于腋下将影响安全带的正常使用,该行为已经构成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二、抓拍本次交通违法行为的监控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在投入使用前经过验收合格,并已按规定通过网络报纸等途径向社会公布设置地点。该设备采集了浙JD396XX轿车违法照片,足以证实申请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恰当。因此,要求本机关依法维持编号为33108110581200XX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经本机关查明:2019年7月31日8时07分,申请人张X驾驶浙JD396XX轿车在温岭市大石松一级15KM+515m处(城东街道西岙咀隧道西口)因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记录。2019年8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33108110581200XX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8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车辆违法详情照片、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108110581200XX)、诚信守信责任书等证据所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车辆违法详情照片,可以证实申请人张X2019731日驾驶JD396XX轿车实施了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因其胸前有疤,为避免加重伤情,故将安全带系于腋下,该主张并非法定的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免责事由,故对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3108110581200XX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87日作出的编号为33108110581200XX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916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本复议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条文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一)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