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补助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11-15 08:56:1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经信局投资与装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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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工业企业深入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加强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水平,规范资金补助流程,根据《中共温岭市委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优化升级振兴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温市委发〔2018〕38号)及《关于调整推进产业优化升级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申报技术改造补助时的在库规上工业企业或已列入成长型小微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企业须是在温岭市范围内注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查账征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项目管理

计划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在投资建设前须报经信部门备案立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建设内容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项目调整。企业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根据申报要求及时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申报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补助。项目建设期在两年内的,在项目完成后凭备案通知书一次性申报资金补助;建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允许企业分阶段申报资金补助,申报次数不得超过建设年数,分阶段申报的投资额可累计计算。

第四条  补助内容和标准

(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并经备案(核准)后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在建设起止年限内所购置的生产性设备(含环保处理等设备)投资总额达到200万元(含税)以上〔单台设备6万元(含税)以上〕的,分档给予设备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项目设备投资额(含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6%给予补助;

(2)项目设备投资额(含税)1000万元-3000万元(含 3000万元)的部分,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9%给予补助;

(3)项目设备投资额(含税)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12%给予补助;

(4)列入省级“机器换人”示范(试点)行业的企业,或列入省级“四个百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且完成计划设备投资额70%以上的项目,或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进行技改升级的,在(1)-(3)的基础上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5%给予追加补助。

总合同金额须在10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合同单价20万元以上),且在规定期间内已经支付的融资费用超过30%或500万元以上的融资租赁设备(不含保证金)纳入补助范围。                 

(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额与工业企业绩效评价结果挂勾,A类企业在原补助基础上提高10%,B类企业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保持不变,C类企业在原补助基础上下降50%,D类企业不得享受补助政策。对不参加绩效评级的当年新建投产企业及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污泥处理等公益性企业按B类标准享受补助;对参加绩效评级但不实行差别化政策的当年新进规上企业、个转企企业,新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两年内的企业,按B类标准享受补助。

(三)“瞪羚企业”在享受上述技改补助的同时,可在原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最高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是对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内(精确到月)购置的生产性设备,按照发票开具的实际设备投资额(不含税)进行补助,企业实际设备投资额超出项目备案通知书中设备购置费的部分照常予以补助。具体认定如下:

(1)须是生产性设备,包含环保处理设备及模具、瓦楞辊、叉车、立体仓库、功能附件等设备;

(2)对于向关联企业购置的设备,只对企业购置并已用于生产的设备予以补助;

(3)对企业购置的一台设备,涉及分多次并跨月开具的发票,若第一张发票在建设起止年限内,则此台设备的其它发票一并予以认可;若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足1台但大于0.5台(包含0.5台)的且单台设备含税金额6万元以上(含6万),或者发票开具不足0.5台但已开的发票总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予以补助;

(4)对于融资租赁的新设备,融资租赁设备合同签订时间未在项目建设期限内但设备发票在项目建设期限内的,予以补助;

(5)企业购置的进口设备关税是价内税,进口设备的关税应计入设备实际投资额予以补助。

不可纳入技术改造项目补助的内容:

(1)单台(套)6万元(含税)以下的生产性设备(包含模具);

(2)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没有在项目建设期内的设备;

(3)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足0.5台且已开发票总额小于50万元的设备;

(4)企业将购置的设备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加工生产的,或者外借给客户或其他单位用于非生产性用途的;

(5)各类车辆、客梯、货架、软件、办公用品、宿舍设施等;

(6)温岭市外设备(政策鼓励的飞地经济除外);

(7)二手设备,代开、手开发票的设备;

(8)土建工程、咨询费、安装费等。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发的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经镇(街道)初审加盖公章,并将上述资料装订成册分别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同时按要求在温岭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申报。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数据审核、联合商定、项目公示,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第六条 企业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一)温岭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三)设备购置清单(按发票时间先后顺序填列);

(四)由销货单位开具的设备购置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发票联);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第4季度所得税申报表;

(七)进口设备需提供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并附海关进口关税复印件、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八)融资租赁设备需提供融资租赁设备采购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应确保与原件一致,并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所有申报材料按顺序胶装,一式两份。在封面注明申报项目名称、申报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资金拨付

(一)经审核确定的补助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市财政局根据公示后无异议的补助金额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补助金额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二)各有关用款单位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追回,同时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报技改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二)市财政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

第九条  附 则

(一)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两次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或受到三次以上安全生产黄牌警示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3)税收违规行为被税务机关稽查处罚的。

(二)本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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