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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城东街道东湖社区殿前区块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14 14:42 信息来源:温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温岭市城东街道东湖社区殿前区块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2日


温岭市城东街道东湖社区殿前区块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条  为实施城市规划、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保障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温岭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温政发〔2018〕35号)和《温岭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温政发〔2016〕36号)等规定,结合实施城东街道东湖社区殿前区块城中村改造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条  城东街道东湖社区殿前区块范围内因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房屋改造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及安置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征地房屋补偿的管理部门,城东街道办事处受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为东湖社区殿前区块城中村改造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具体承担区块内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四条  殿前村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被补偿房屋所有权人的征迁补偿安置工作,督促被补偿人按期签订征收协议书并做好搬迁腾空,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补偿的,房屋属个人住宅正屋的,被补偿人可以根据本方案规定,在异地复建、货币补偿二种方式中任选一种。选择异地复建的,实行联排立地式农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原则上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

有效人口2人的家庭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大于55平方米;有效人口3至4人的家庭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大于85平方米;5人以上的家庭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大于110平方米。

每间被补偿房屋合法权源正屋建筑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可以“拆一还一”,但每户总数不得超过3间。正屋单间建筑占地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房屋采取合并计算。正屋单间建筑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对本村村民唯一合法权源的,可安置联排立地式住宅1间。

第六条  异地复建安置房屋与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可免缴配套费,超面积部分配套费按相关规定收取。居民点小区道路、绿化、给排水、强弱电等基础设施由殿前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建设,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按异地复建拟安置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予以贴补。

被补偿人要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要求复建,安置用地超过原房屋占地面积部分所涉及的征地与报批费用由被补偿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非住宅合法建筑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按照市场评估价的1.1倍系数进行补偿。

村集体所有的小队屋、村办学校、办公场所、祠堂、上间等房屋,房屋建筑按重置折旧价给予补偿,土地补偿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价,不再安置。

第八条  土地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被补偿人在补偿前合法取得宅基地建造住宅房屋,但未按规定拆除原有宅基地住宅房屋的,其原有宅基地住宅房屋不予补偿。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结合已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重置折旧价给予补偿,但不予安置。

第九条  申请农房用地的有效人口计算(户籍制度改革后,依据原户口簿或公安机关人口信息数据备份库历史信息,以改革前的户口性质为准):

(一)本户在册人口(已婚女性应在男方计算人口数,入赘除外);

(二)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军官除外)、在校学生(父母户口在本市)以及服刑人员;

(三)原农居混合户中温岭户籍城镇居民未享受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优惠政策的;

(四)回乡落户的职工、干部、军人以及返回农村定居的华侨、港澳台胞和外籍华人。

原村民转为居民且户籍在本市的(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中正式在编或在编过的除外),在农房用地审批中,经原籍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在原籍村以农民身份享受宅基地待遇。

第十条  下列人口可按户口性质增加1人列入申报人数,同一对象符合两个以上条件的只能增加1人计算:

(一)单独子女(离婚户除外);

(二)未育夫妇;

(三)22周岁以上的未婚男性;

(四)有女无子户,20周岁以上的未婚女性(限1人)。

第十一条  未婚及离异户建房用地审批:

(一)离婚5年内双方均未再婚的,不得申请新增建房用地;

(二)离婚后一方已再婚的,符合建房条件的,经户口所在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按正常性规定申请建房用地;

(三)离婚5年以上(含5年)未再婚的,可作为家庭成员与父母合并计算人口;

(四)离婚10年以上(含10年)未再婚的女性或未婚女性40周岁以上(有兄弟),可单独申请在公寓式住宅中解决,面积在80平方米以内;如无公寓式住宅规划的,实际人口达到2人及以上的,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申请联排立地式农房。但已作为家庭成员与父母合并计算人口的,不再享受以上待遇。

第十二条  多子的家庭,父母、祖父母及未婚女性应共同落到一户,并签订建房落户协议。对已出现父母、祖父母重复落户的,以最后落户审批为准。

在签订建房落户协议时,确因家庭实际原因一时无法全部签字的,可以由父母和被落户的儿子同意并签字,经殿前、街道办事处证明属实,但必须落户合理。

对四代以上(含四代)的家庭,可分为2户进行申报宅基地,第一代与第二代合并为一户可申报联排立地式1间,第三代与第四代等合并为一户,按有效人口数申报宅基地。

涉及房屋析产的,应先办理析产手续,且分家析产必须符合建房规定。对因各种原因造成一时无法办证的,采取家庭分家析产的方式,由家庭成员在分家契约上签字,经村(社区)同意,并经街道办事处确认。

对继承的房屋,应计入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面积。

第十三条  房屋评估。对被补偿人原有的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构筑物等价值,由城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予以公示。

补偿评估标准按照《被征地房屋拆除补偿标准》(附件1)、《被征地房屋装修补偿标准》(附件2)和《被征地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附件3)执行。

被补偿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不收取费用。被补偿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四条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支付,每户不低于1200元。

第十五条  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补偿人一律自行解决临时周转用房。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标准,或者按报批实际人口1-3人家庭每户每月1200元、4-6人家庭每户每月2200元、7人及以上家庭每户每月320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自房屋腾空搬迁并经验收合格之月开始计算,选择异地复建安置的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腾空之月至办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绿本)后10个月,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限为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季支付一次。

第十六条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参照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或按被补偿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1%支付。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拆除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包括附属物、临时建筑、装修补偿)的5%一次性支付。

第十七条  签约和腾空奖励费。

被补偿人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公告规定的集中签约期限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50元。

被补偿人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公告的搬迁期限内腾空的,经验收合格,核发“并列第一”的搬迁腾空顺序号,优先于搬迁期限后腾空的被补偿人选房定位。同时,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每提前一天另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6元,腾空奖励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元。

第十八条  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与被补偿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95%及以上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告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本次城中村改造项目终止,被补偿人补偿安置不再适用本方案。

第十九条  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与被补偿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补偿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土地已经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并经政府公告和组织实施,被补偿人的建筑物、构筑物已依法依规得到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拒不腾空房屋交出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责令其交出土地,仍拒不交出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有产权纠纷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征收实施单位可就被征收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征收实施单位对上述被征收房屋提出的补偿方案,报相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本方案已明确事项与我市现行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征地房屋实施单位可在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规定的框架内,制订出台具体的操作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被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被征地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3.被征地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件1

          被征地房屋拆除补偿标准

            单位:元/㎡

结构

类别

等级

主要结构标准

补偿

标准

一等

基础为混凝土,主体梁柱齐全,多孔板或现浇板楼地面,结构完整,内外墙面砖、涂料或均为中级抹灰以上,小青瓦注泥屋面或平屋面,门窗配备完整,水电卫配置较完善。

800

二等

基础为混凝土,主体有圈梁,多孔板楼地面,局部现浇板,结构基本完整,内外墙均为中级抹灰,小青瓦注泥屋面或平屋面,门窗配备完整,水电卫配置一般。

700


三等

基础为块石,承重墙与隔墙完整,多孔板楼地面,内外墙粉刷一般,小青瓦注泥屋面或平屋面,门窗配置一般,水电卫配置一般。

650


砖石

(木)

一等

基础为块石,砖墙承重或较好木立柱承重,较好隔墙与围护砖墙,内外墙粉刷一般或木板壁较完好,门窗油漆完整较好,水泥或石板地面,木楼板、阁栅较好,木桁条,椽一般,小青瓦注泥屋面,水电卫配置一般。

600

砖石

(木)

二等

基础为块石,砖石墙承重或木立柱承重,围护墙、隔墙粉刷差、木门窗,一般水泥地面,木楼板,阁栅桁条较差,屋面尚好,水电卫配置一般。

550

三等

基础为块石,石板墙承重或较差木立柱承重,护围结构和内结构材料很差或较差,屋面地面差或一般,阁栅及楼板面较差,水电卫配置一般。

500


一等

基础为块石,较差木柱承重,护围结构和内结构材料较差,水泥或石板地面,楼板面较差,较差小青瓦屋面,水电卫配置一般,无卫生设施。

400

二等

基础为一般块石,较差木柱承重,房屋不完整,混合土地面,楼板面较差,较差小青瓦屋面,水电卫配置不全,无卫生设施。

300


说明:1.工业企业、商业用房被征收房屋层高5米(含5米),评估单价按本表执行,超过5米的,乘1.2的系数。

   2.补偿标准根据征收房屋成新等因素进行修正。

   3.相邻等级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副等。



附件2

            被征地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序号

项       目

价格

(元∕㎡)

年折旧率(%)

备     注

1

塑料扣板

30

10


普通板、石膏板

50

10

三夹板、

五夹板

铝塑板

70

10


集成吊顶

100

10


2

墙纸

40

10


3

墙面装饰板

60

10


4

水磨石

50

10


5

马赛克

50

10


6

瓷砖

100

10


7

一般花岗石(大理石)

120

8


8

中档花岗石(大理石)

200

8


9

高档花岗石(大理石)

300

8

进口材料

10

玻璃镜子

90

10

固定不可拆卸

11

普通地砖

100

10


12

中高级地砖

150

10


13

普通木地板

150

10

杉木地板等

14

中高档木地板

150-300

10

按市场价格确定15

15

三夹板

60

10


16

榉木等

75

10


17

浴室柜

50

10


18

壁柜/楼梯柜(有门)

60

10


19

壁柜/楼梯柜(无门)

50

10


20

中低档座便器

350

10

以只为单位

21

高档座便器

350-1000

10

按市场价格确定,以只为单位

22

普通洗脸盒、洗涤槽

350

10

以只为单位

23

中高档洗脸盆

350-1000

10

按市场价格确定,以只为单位

24

普通浴缸

500

10

以只为单位

25

高级浴缸

500-2000

10

按市场价格确定,以只为单位

26

纱门窗

100

10


27

合金、铁制防盗门窗

100

10


28

不锈钢防盗门窗

150

10


29

谷仓

100

10

以只为单位

30

楼梯扶手木/

不锈钢/铁

200/150/100


以M为单位

31

防火板

80

10


32

色板

60

10


33

胶合板

50

10


34

玻璃

65

10


35

无门

45

10


36

连体水槽(花岗石)

250

10

以只为单位

37

连体水槽(不锈钢)

150

10

以只为单位

38

单体水槽(陶瓷/水泥/不锈钢/花岗石)

60/40/90/200

10

以只为单位

39

整体浴房

1200

10

以只为单位

40

热水器

150

10

移费

41

吸顶灯/吊灯

50-200

10

移费

42

玻璃雕花/磨砂

300/100

10


43

门套/窗套

100/80

10

以只为单位









说明:1.装饰材料品种繁多,特殊材料、构件按市场实际价格和使用年限,参照装修定额计算。

   2.一般砂浆粉刷、地板油漆、墙体涂料粉刷、角线及踢角线等,一概不予补偿。

   3.折旧后折旧率不足30%,按30%计算。



附件3

被征地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砖砌围墙每平方米100元;天井庭院中的水泥地面、石板地面每平方米50元。水井每口500元,化粪池每只500元。

二、花坛每只50—100元。(盆栽一律不补)。柑桔、枇杷、橙、文旦、葡萄、梨等初生树每株20—50元,成年大树每株50—200元。竹林50-200元每篷。用材树(杂树):胸径在3公分以下每株10元,胸径在3公分以上的每公分补5元。

三、三眼灶每座400元,铺瓷砖800元;二眼灶每座300元,铺瓷砖增加600元;单眼灶每座200元,铺瓷砖增加400元。特殊炉灶酌情估价。

四、空调迁移补偿费15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补偿费1000元/只,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迁移补偿费150元/只,电话移机补偿108元/只,有线电视凭证补偿300元/户,三相电表凭证补偿1800元/户,自来水表凭证补偿1000元/户,宽带网、管道煤气等具体按拆迁时初安装收费标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