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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一件事集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10- 17 14: 29 信息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温岭市“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一件事集成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医疗保障局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10月17日                       

温岭市“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

备案”一件事集成服务实施方案

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多处跑、多次跑、材料多等问题,精简材料,优化流程,实现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一件事”办理模式,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深入贯彻“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通过信息、数据共享等方式,精简流程和材料,实行“一件事”模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办事满意度。

二、范围条件

1.参保人员患有规定的特殊病种需门诊治疗的,目前有20个病种:患各类恶性肿瘤、失代偿期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血友病、糖尿病合并并发症、高血压病合并并发症、慢性病毒性肝炎、帕金森氏病、矽肺病、肺结核、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冠心病血运重建术后、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病、黄斑变性眼内注射治疗。

2. 经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有相应资质的医师确认同意备案。

三、办理地点

温岭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窗口。

四、办理流程

1. 备案申报。参保人员在温岭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窗口进行备案申报,提交《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表》;

2.窗口受理。窗口人员自行调取查看参保人员疾病诊断相关证明(未在该医院诊治过的须提供相应纸质材料),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收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表》,当场录入医保接口平台登记备案信息,经另一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窗口制发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封面给参保人员;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医疗保障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一件事”改革工作,根据本方案强化组织和经费保障,抓好落实,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二)明确职责分工。医疗保障部门、卫健委部门和医疗机构共同负责医疗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保障必须的办公设备及专用设备。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业务系统的权限开放、业务委托、业务指导等工作,统一市区通办业务标准;卫健委部门和医疗机构负责医疗信息的数据共享、资料保存等工作。

(三)强化政策宣传。做好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一件事”办理模式宣传工作,通过数据共享、一站式服务等方式,减少材料提供,简化备案办理程序,实现参保人员办理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最多跑一次”,提高“规定病种(特殊慢性)待遇备案”一件事服务知晓度和办理量。

(四)不断深化创新。在现有办理模式上不断深化创新,推出更多更便捷的服务措施,提升“规定病种(特殊慢性)待遇备案”一件事服务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本方案自2019年10月17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另行明确。

附件:1.温岭市“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一件事集成服务指南

2.温岭市“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一件事集成服务申请表

附件1

温岭市“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

一件事集成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涉及事项: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医院确认、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登记及审核。

(二)适用对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有规定的特殊病种需门诊治疗的,且经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有相应资质的医师确认的。

二、事项办理类型

前审后办

三、办事依据

(一)《台州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台政办发〔2018〕79号)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享受住院待遇标准,不设起付线,以医保年度为一个结算周期,并计入当年度住院最高可报费用内。

(二)《台州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台医保发〔2019〕1号)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就医管理: 1、参保人员患有规定的特殊病种需门诊治疗的,可持二级或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病的需经二级(含)以上精神专科医院中级(含)以上医师或二级(含)以上综合性医院精神、心理科中级(含)以上专业医师确诊)审核填写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病种待遇备案表》、相关的病历资料、相应的检查(化验)结果、具体治疗方案以及参保人员的证历本、本人社保卡或有效身份证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经办机构可以要求参保人员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复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医疗保险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 2、符合特殊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申报特殊病种时,选择一家市内已开通特殊病种实时刷卡结算功能的医疗机构(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选择一家)作为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指定医院,所发生的特殊病种医疗费中应由医保支付部分在指定医疗机构刷卡记账,其余部分由个人支付。

四、受理机构

温岭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受温岭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委托)

五、决定机构

温岭市医疗保障局

六、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统筹区内基本医疗参保人员;

(二)患有规定的特殊病种需门诊治疗的;

(三)经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有相应资质的医师确认的。

八、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子项名称

申请材料

材料形式

详细要求

出具单位

必要性

医院确认、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

确诊的病理切片报告或出院记录或病历

窗口经办人员自行调取,该医院未诊治过的须参保人提供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表》

纸质或

电子

一份,需医生签字医院盖章。

窗口提供

必要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联系电话:温岭市医疗保障局     0576-86212012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来温岭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窗口申请办理温岭市“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一件事相关手续同时填写所需资料。窗口经办人员自行调取查看参保人员疾病诊断相关证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收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表》,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二)窗口经办人员当场通过医保接口平台登记备案信息,制发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封面给参保人员;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十六、结果送达

(一)送达期限:当场送达。

(二)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十七、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参保人申请温岭市“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一件事集成服务的,应当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可通过咨询热线、浙江政务服务网或医保部门门户网站,获取温岭市“转外就医”一件事集成服务指南。

(三)决定机构做出不予办理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八、咨询途径

0576-86212012,现场经办窗口,浙江政务服务网。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0576-12333,0576-1234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

温岭市医疗保障局  温岭市九龙大道555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B区

办公时间:

夏季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冬季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6:30

附件2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

(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表

备案编号:


姓  名


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疾病诊断


门诊治疗

建议

医师签名:

年   月   日

定点医疗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就诊医院(根据参保地政策选填)



温医保发 〔2019〕57号 关于印发《温岭市“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一件事集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