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月1日起我市执行职工医保新办法

发布日期:2019-01-09 09:57:3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
分享至: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职工医疗待遇水平,降低看病成本,近日,《台州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发布,规定从1月1日起正式执行新办法。 

该办法实施后,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用于建立个人账户,统筹基金适当配套划入。企业在职参保人员按本人当月缴费基数的1.8%建账,其中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的1%划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建账。职工医保C类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纳入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超过个人账户当年资金额度后进入医保基金统筹。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职工医保缴费标准也被适当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8%降到7%缴纳。用于原重大疾病保险支出的在职职工个人每人每年66元(每月5.5元)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缴纳。

另外,职工医保报销待遇上调,已参加公立医院改革的一级及以下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市内二级医疗机构、市内三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按86%,75%和70%支付,分别较以前提高了6个点、5个点、5个点。在已纳入浙江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和国家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范围的市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报销,门诊报销比例为40%;住院报销比例在职和退休统一为55%。此外,大病保险待遇提高,调整为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后累计个人负担部分及大病保险特殊用药费用,2万元以上至5万元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承担60%;5万元(含)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承担65%。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不设封顶线。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转外就医,以前允许在参保地以外就医的,只限台州市范围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省外二级限公立),而调整后,转外就医的医疗机构扩展至台州市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浙江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纳入国家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极大地扩大了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时医疗机构的选择范围,实现了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社保中心 王瑜)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