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府复[2018]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 岭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温府复〔2018〕76号
申请人温岭市滨海XX沙场。
委托代理人黄军辉。
被申请人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杨XX。
申请人温岭市滨海XX沙场不服被申请人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温工伤认定[2018]0275号工伤认定决定,于2018年7月17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理,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温岭市滨海XX沙场称:2017年5月6日中午,第三人杨XX在维修机器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双手,当时有证人在场,第三人受伤的只有右手外伤,当天下午第三人就去温岭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2018年2月7日,申请人与第三人将医药费及误工费全部结算两清。2018年4月23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中,病历的时间全部是2017年5月7日,且病情为左中指末节指骨骨折,右手外伤,与受伤实际情况有出入,很有可能第三人借机会故意左手骨折要求赔偿。被申请人根本没有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就做出工伤认定,事实未弄清,证据不实,显失公正。因此,请求本机关依法撤销温工伤认定[2018]0275号工伤认定决定。
被申请人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调查核实的证据作出认定。被申请人在受理第三人杨XX的工伤申请后,根据需要向申请人发出调查举证通知书(温工伤核字[2018]15号),但申请人签收后未予置否,因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工伤认定。从申请书、调查笔录、病历资料、领款凭证等证据来看,可以证实第三人系申请人的职工,从事切石材工作,2017年5月6日下午,第三人在申请人处维修机器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双手,导致左中指末节指骨骨折、右手外伤的伤害事实。申请人称病历时间和实际时间不符,但病历资料和第三人的调查笔录能相互印证并证实,第三人系“双手外伤肿痛1天”即受伤次日5月7日才去医院诊疗的,而且事故时还有在场人,也并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第三人有自残的故意。因此,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第三人的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温工伤认定[2018]027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请求本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杨XX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陈述意见。
经本机关查明:第三人杨XX系申请人温岭市滨海XX沙场的职工,从事切石材工作。2017年5月6日下午,第三人在申请人处维修机器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双手,导致左中指末节指骨骨折,右手外伤。2018年4月23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同日受理,并于2018年4月25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温工伤核字[2018]15号工伤认定调查举证通知书,向其述明举证的期限以及拒不举证的后果。申请人于2018年4月25日签收该调查举证通知书,并于同日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用人单位栏目签名,但未填写用人单位意见,也未在被申请人告知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2018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温工伤认定[2018]0275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第三人杨XX的受伤为工伤。申请人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于2018年7月17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认定决定书、病历资料、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杨XX的调查笔录、领款凭证、温工伤核字[2018]15号工伤认定调查举证通知书、EMS回执等证据所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认定申请书、病历资料、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杨XX的调查笔录、领款凭证、本机关对申请人员工谭XX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第三人杨XX系申请人温岭市滨海XX沙场的员工,于2017年5月6日下午,在申请人处维修机器时受到事故伤害,导致左中指末节指骨骨折、右手外伤的事实,被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第三人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主张第三人左手的伤势不属于工伤,但其在收到被申请人的工伤认定调查举证通知书后怠于举证,且在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时也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温工伤认定[2018]0275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本机关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的温工伤认定[2018]0275号工伤认定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9月6日
附:本复议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