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863R/2018-4217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发〔2018〕44号
- 成文日期:
- 2018-09-14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4日
温岭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7〕139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因购建或租赁房屋、稳定就业、人才引进、投资纳税、贡献突出以及亲属投靠等原因申请在本市城镇落户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原则,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四条 在城镇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住宅用房,下同)或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在其房屋所在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第五条 台州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可按规定申请在城镇(除太平、城东、城西以外)登记为常住户口。
第六条 在城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有合法稳定就业,按国家规定在本市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满二年的人员,可申请在城镇登记为常住户口。
第七条 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录用、调动的人员,可申请在城镇登记为常住户口。
第八条 在城镇有合法稳定就业,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引进的,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初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各类人员,可申请在城镇登记为常住户口。
第九条 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等荣誉称号,可申请在城镇登记为常住户口。
第十条 在本市从事体育、文艺、民间传统工艺等行业的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员,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需要的特殊人才,经本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申请在城镇登记为常住户口。
第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环卫、养老、残疾人照顾等工作满一年的特殊艰苦岗位一线从业人员,经本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申请在城镇登记为常住户口。
第十二条 在本市投资经商、兴办实业,年缴纳税收达五万元以上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可申请在城镇登记为常住户口。
第十三条 与被投靠人在城镇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随同登记为常住户口。
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现与城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三代之内直系亲属共同居住的,可按规定申请在直系亲属处代际投靠落户。
第十四条 在城镇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房屋权属转移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按规定申请将户口迁至本市该城镇地区(除太平、城东、城西以外)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无处投靠的,可迁至现户口所在地镇(街道)社区集体户。
第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后,城镇户口申请迁往乡村的,一般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镇是指行政村规模调整前全市的社区及居委会(不包含户改居),乡村是指行政村规模调整前全市的村及户改居(不包含城南镇大闾街村集体户组)。
第十七条 户口迁移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此前本市有关户口迁移政策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现行国家、省、市户籍政策规定办理;国家、省、市另有新规的,按新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温政发〔2016〕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