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2日在温岭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温岭市财政局局长 顾雪荣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审议批准温岭市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2017年末我市政府债务规模情况
根据中央、省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控的要求,截止2017年末,我市纳入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的政府债务余额为113.0534亿元,其中一般债务85.7695亿元,专项债务27.2839亿元,债务总额及分项债务均未突破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2017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14.265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86.97亿元,专项债务限额27.295亿元。根据省财政厅计算核定,2017年末我市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的债务率为46.0%,未超警戒线。
此外, 2017年末我市尚有纳入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的政府或有债务5.9787亿元,其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债务0.0187亿元,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债务5.96亿元。
二、关于2018年我市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经省政府批准,6月上旬省财政厅下发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新增限额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浙财预[2018]26号)文件,核定我市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131.06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101.17亿元,专项债务限额29.89亿元,比上年净增债务限额规模16.795亿元。
为用足用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议以省财政厅核定数131.06亿元作为我市2018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其中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一般债务限额101.17亿元,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专项债务限额29.89亿元。
三、关于下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控的举措
根据预算法、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控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一步将在以下方面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债务管理,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发生:
(一)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预算管理。根据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省财政厅下达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2018年度我市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执行,做好债务规模控制工作;按照财政部制定发布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做好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工作。
(二)积极发挥新增建设债券资金的作用。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核准我市2018年新增地方建设债券额度18亿元,预计6月底前新增债券资金将部分到位。市政府已研究确定新增债券项目预算安排方案,提请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财政部门将根据人大通过的新增债券预算调整决议,根据债券项目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同时,将切实加强债券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用于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防损失浪费,充分发挥有限债券资金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高度重视市、镇(街道)政府隐性债务问题,根据浙委办发[2017]88号文件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隐性债务存量消化工作,同时根据三个“不得立项”的要求,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要积极关注地方政府债务率和偿债率指标动态管理,严控债务率从相对安全区跌入风险区,严防政府债务违约事件发生。要强化政府债务管控的主体责任,完善问责追责机制,严肃财经纪律。
(四)做好政府债券的还本付息和日常债务统计工作。随着不同期限的地方政府债券规模的逐年增大,在政府债务结构得到优化的同时,需刚性纳入预算管理的还本付息压力也在不断累积。财政部门将积极做好资金的调度保障工作,确保到期债券本息的足额兑付。要做好政府债务的日常统计工作,及时掌握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镇(街道)的债务余额,以及PPP、政府购买服务和产业基金等中长期政府支出责任的动态变化情况。
以上议案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