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7-19 14:38:1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各培训机构:
《温岭市文化课程类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教育局
2018年7 月10日
温岭市文化课程类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对本市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和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的《浙江省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浙教计2018[38号])及台州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印发的《台州市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台教民2018[78号])精神,更好地加强我市文化课程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取得办学许可证并经市市场监管局或市民政局登记的文化课程类教育培训机构,适用本管理细则。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二、管理办法
本办法按培训机构的组织机构管理、规范管理、招生管理、财务管理、师资管理、教学管理及安全管理七个方面对培训机构设置管理分为100分。年度内通过对培训机构的资料检查、常规巡查、不定期检查、暗访等形式,如若发现问题则进行管理分扣减,再根据最终管理分进行年检结果的评定。下一年度,管理分重置为100分。
三、管理细则
第一条、组织机构管理(8分)
(一)党组织建设(4分)
1.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如党员在3人以上的培训机构,应及时建立党支部并上报教育局党务办公室;党员人数少于3人,应及时上报教育局与其他机构组织联合支部。(2分)
2.党员及时缴纳党费(1分)
3.党组织活动正常开展(1分)
(二)行政组织建设(4分)
4.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其产生程序、人员组成以及议事规则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机构章程的规定。(2分)
5.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标准任职条件聘任校长(行政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独立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2分)
第二条 规范管理(12分)
6.培训机构门头应与所审批名字一致,应当按审批的业务范围进行办学,不得超范围开展培训。发生变更事项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3分)
7.培训机构应当在教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消防竣工验收登记备案表》以及收费标准,缺一不可。(3分)
8.证照遗失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发。不得以任何名义出租、出借、转让 。(1分)
9.《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及时换发新证。(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同意的除外)(1分)
10.培训机构的信息及时公开,资料及时上交,会议准时参加,相关部门布置的工作要配合完成。(4分)
第三条 招生管理(11分)
11.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在招生宣传时,不得简称为“××学校”、“××学院”或者“××中心”,所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相关部门审批,再报主管部门备案。(3分)
12.招生简章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学事项、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2分)
13.广告形式与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受教育者及其家长,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广告中不得出现与升学挂钩的宣传内容。(4分)
14.培训机构应当与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需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条款予以说明,合同中还应注明解决争议的方法。培训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捆绑推销贷款、金融等与培训服务不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出现不能退费等字样。(2分)
第四条 财务管理(18分)
15.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2分)同时,应当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机构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2分)
16.培训机构应有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2分)
17.培训机构应当向已缴费的学生开具正式发票。(2分)
18.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收退费标准。收取费用应当以一个培训周期为基准,培训周期超过一年的,按照学年(最长为12个月)收取费用。如有学生退费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退费。(4分)
19.培训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2分)
20.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法人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4分)如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师资管理(14分)
21.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6分)
22.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利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介绍生源或提供相关信息。(4分)
23.培训机构如需聘用外籍人员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分)
24.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辱骂学生。(2分)
第六条 教学管理(10分)
25.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举办者应当对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4分)
26.培训机构应当制订基于相应课程(职业)标准的教学评价办法,建立有效的质量监控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2分)
27.培训机构不得擅自设立教学点;如有经过审批的教学点,应当加强对教学点的教学管理,确保教学点按照统一教学标准提供培训服务。(3分)
第七条 安全管理(28分)
28.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2分)应当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并将各类负责人员及职责公示在机构内显著位置。(2分)
29.培训机构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机构内安防设施完备,管理维护有专人负责,所有消防器材按规定要求定期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建立台账。(2分)
(2)机构内每位教师及工作人员均会使用消防器材。每位教师的岗位职责明确,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并有培训记录。(2分)
(3)培训机构每年进行一至两次消防演练,消防演练的方案及相关资料、照片留存备案检查。(2分)
(4)培训学校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并可使用,出入口和公共活动区域有监控并保留半月以上。(建议机构周边安装紧急报警装置)(2分)
(5)周边环境无明显的安全隐患;消防应急通道畅通,无堆放杂物,疏散指示标志明显,有消防通道示意图,灭火器或消火栓前无遮挡。(2分)
(6)内部电器、开关设施安全,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电线按规范纳管,无乱拉乱接电线,无电线老化。(2分)
(7)灭火器数量充足(按50平方米配一个4公斤的灭火器计算)、质量符合标准,消防栓可使用。有消防应急灯且断电会亮。(2分)
(8)培训机构内无违规用火用电,无大功率电器、无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为师生提供的饮用水清洁安全。(2分)
(9)机构内无违规停放电瓶车,尤其不能停放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楼梯间,电瓶车充电设施符合用电安全要求。(2分)
30.培训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厨房,不得违规安排学生食宿,场地无分租他人。(4分)
31.培训机构应加强学生出勤管理,有完善的学生出勤管理系统或签到记录。如有学生缺课,应及时与家长沟通。(2分)
第七条 其他
32.出现下列情况的培训机构年检不能评为合格:
(1)聘用在职教师的。
(2)有举报投诉达2次以上,且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3)有超范围经营的。
(4)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
(5)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被举报或造成社会影响的。
33.出现下列情况的培训机构年检直接为不合格:
(1)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或场地分租他人的。
(2)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造成严重影响的。
(3)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4)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擅自设置教学点。
(6)出现严重安全责任事故。
(7)教学内容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34.按照各培训机构年度管理分的结果,评定年检结果:
管理分90分以上且无上述第32、第33规定条款的,年检结果为优秀;管理分75分以上且无上述第32、第33规定条款的,年检为合格;管理分60分以上或有上述第32条规定条款,且无上述第33规定条款的,年检为基本合格;管理分为60分以下或者有上述第33规定条款的,年检为不合格。
35.未尽事宜或其他未在本管理细则中出现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或《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台州市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处理。
本细则解释权归温岭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