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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6月起高温津贴标准提高至每月300元

发布日期:2018-06-27 15:19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这几日,我市气温已经上升到35℃以上。高温的到来,也引发了市民对于高温补贴的关注。 

根据浙江省的统一规定,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6月—9月共四个月。与往年相比,此次高温津贴将适用岗位调整为室外作业和室内作业两类,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我市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14年以来一直按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的标准发放。本次大幅度调整,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作业的关心,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