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8-05-11 15:18:1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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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一)涉及的内容:申请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适用对象:统筹地内协议管理定点医药单位。

二、事项办理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3号);

(三)《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台政发〔2015〕17号);

(四)《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台人社发〔2015〕159号)。

四、受理机构

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力社保综合窗口

五、办理机构

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六、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统筹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

1.两定医药单位与医保结算信息一致的费用;

2.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正常结算费用。

八、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1.《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申请核拨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一份;

2.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定点单位需提供相关医嘱、病历等复印件各一份。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联系电话:0576-86233819

办公地址: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555号(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B1-B12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收件—受理—审核—办结—执行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转入拨付流程

十六、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

送达方式:内网告知

十七、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申请核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人力社保部门门户网站,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三)做出不予核准支付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法律救济途径。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6-86233819

网上咨询:http://www.zjzwfw.gov.cn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555号(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B1-B12窗口)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9:00-12:00 -- 下午13:30-17:00

冬季:上午9:00-12:00 -- 下午13:00-16:30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6-8623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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