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5-11 17:21: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社保中心】
一、适用范围
(一)涉及的内容: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二)适用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的参加统筹地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及其他人员。
二、事项办理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619号);
3.《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355号);
4.《台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台政发〔2011〕25号);
5.《关于调整台州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偿定额标准和补偿办法的通知》(台人社发〔2012〕37号);
6.《关于生育津贴享受期限的通知》(台人社发〔2012〕128号);
7.《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温政办发〔2014〕100号)。
四、受理机构
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力社保综合窗口
五、决定机构
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一)统筹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
(二)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
(三)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定条件生育的,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住院发票及费用清单原件一份;
(二)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一份;
(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
(四)医疗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复印件一份;
(五)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联系电话:0576-86233835
办公地址: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555号(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B1-B12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收件—受理—审核—办结—执行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受理申请后50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十六、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5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银行转账、快递送达
十七、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申请平产、剖宫产、助娩产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的,应当如实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人力社保部门门户网站,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三)做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6-86233835
网上咨询:http://www.zjzwfw.gov.cn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555号(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B1-B12窗口)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9:00-12:00 -- 下午13:30-17:00
冬季:上午9:00-12:00 -- 下午13:00-16:30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6-86233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