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你刚刚发布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都有啥看点

发布日期:2018-04-03 09:47:3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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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相关规定。

    《办法》规定,对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进行审查。审查类型包括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及其申请权。转让行为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等三种主要情形。审查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办法》明确了两种审查工作机制。一是对于技术出口中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按照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进行归口管理,由相应的国家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审查。二是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由相关安全审查机构根据拟转让的知识产权类型,征求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查决定。

《办法》的出台具有怎样的意义?对我国营商环境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这样说。

规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秩序

       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快速发展,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均有显著提升。随着知识产权转让活动日益活跃,向国外转让知识产权的情况也逐年增多。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额超过40亿美元。

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过程中,如果未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核心知识产权转让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就有可能影响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的自主发展可控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培育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优势将带来重大负面影响。

对此,《办法》规定,对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机制,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必须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进行严格管理。   

同时,《办法》明确了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机制和制定审查细则等其他事项,相关审查工作涉及知识产权、贸易、科技、农业、林业等部门。

符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严格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符合国际条约规定,也符合国际惯例。《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明确规定,“不应阻止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

为维护本国综合利益,世界主要国家基本上对知识产权对外转移转让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审查制度。

美国是知识产权对外转移转让审查制度比较完备的国家,就一般的技术及技术产品对外转移转让事项而言,美国商务部对相关技术出口进行管理。在出现涉及企业并购等因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被动性知识产权转移转让情况下,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负责对知识产权对外转移转让的审查监管。欧盟和日本等均有类似的审查制度。

有利于营造更好营商环境

我国是外资利用大国。商务部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8775.6亿元人民币,创历史新高,是当年利用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

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机制,不会影响中国的投资环境,相反,是营造更好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办法》的出台将为技术出口和外商投资提供更加公平透明的制度规则。   

本着最大程度促进知识产权交易的原则,《办法》仅对技术出口中的限制出口技术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进行审查,严格控制了审查范围。(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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