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863R/2018-161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发〔2018〕13号
- 成文日期:
- 2018-03-30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休渔禁渔制度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2018年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浙海渔政〔2018〕5号)有关规定与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8年我市海洋捕捞休渔禁渔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二、休渔时间
(一)单船桁杆拖网(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类、围网类及船敷箕状敷网(敷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二)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农业部规定的海洋捕捞过渡渔具中其它张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三)拖网类及其它未列举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均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四)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原则上为:5月1日12时至9 月16日12时;确需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提前结束休渔的,应报农业部批准同意。
(五)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或一种作业类型两种作业方式的,只要其中某个作业仍处于休渔期内,则该捕捞渔船仍要进行休渔。不得在休渔期间实施作业变更(变更为休渔时间一致或更长的作业除外)。
三、禁渔时间
(一)梭子蟹禁渔期:北纬27度至31度沿岸和近海,4 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以抱卵梭子蟹或幼梭子蟹为主要捕捞对象的作业渔船生产。
(二)产卵带鱼保护区禁渔期:北纬28度30分至30度 30分、东经125度以西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海域, 5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禁止拖网渔船及其他以捕捞产卵带鱼为主的作业渔船进入该保护区生产。
(三)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期:核心区4月16日12时至7月1日12时,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生产。(注:核心区由以下6点连接而成:A点:北纬30度30分、 东经123度10分;D点:29度0分、122度35分;H点:28度30分、122度10分;I点:28度30分、122度30分;E 点:29度0分、122度55分;B点:30度30分、123度30 分)
(四)大戢洋、马鞍列岛、岱衢洋、舟山渔场、韭山列岛、 渔山列岛、大陈洋、温台渔场、七星岛、官山岛等10个产卵场保护区禁渔期:4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禁止除钓具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生产。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农业部通告〔2018〕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休渔禁渔要求
(一)所有休渔渔船应当在休渔禁渔期前进港停泊,休渔禁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从事违禁作业。违者依法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渔具、罚款等行政处罚后,并按规定扣减本年度柴油补贴或不予补贴。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休渔禁渔期间,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为休渔渔船违禁作业提供油、冰,严禁收购违禁渔获物,违者依法予以处罚。休渔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
(三)各相关镇政府要会同公安、边防、海洋渔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港口和道路的封堵,防止违禁渔获物上岸和进入流通渠道。
(四)市场监管部门在休渔禁渔期间要加强对水产品市场、冷冻企业、饭店、经营户等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牵头联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收购、销售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堵住违规渔获物的销售渠道。经信、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制冰、冷冻、供油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销售台账。对发现存在违规行为,要依照规定计入征信系统,切实抓好源头管理。
(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管理机构要严格执法,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休渔禁渔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维护正常的渔业经济秩序,促进渔业生产可持续发展。
本通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