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2018-02-01 11:16:5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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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自2018年1月1日起,《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此次出台的新条例对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做出了必要补充和完善。

一是制度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 参保范围扩大到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使工伤保险制度覆盖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职工,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是多项待遇政策进一步明确。出台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提前退休、未参保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长期保障办法。条例第26条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条例第36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破产等原因无法按月支付待遇的,可按规定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三是经办服务方式进一步优化。新条例解决了用人单位关心的全时参保问题,规定社保经办机构不得限定时间、不得增设条件,打破了月结期清算日的限制,让用人单位可以每周7×24即时申报。同时解决了工伤职工关心的直接发放问题,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确保杜绝申报停滞、待遇截留、拒不转付等情况。

(社保中心罗筱王赢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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