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2-01 14:12:1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各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市直属学校,各民办学校:
党的十九大提出“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就是保障每个孩子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也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增强学生对党和国家热爱之情,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重大举措。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活动的通知》要求,为扎扎实实地做好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健全学生资助制度,现就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资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标准、目标
(一)学前教育学生资助
1.文件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浙财教[2011]152号)等。
2.资助对象: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五类生(即: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残疾幼儿)和低保边缘家庭幼儿及特困家庭幼儿。
3.资助项目和标准:资助项目为保育费,资助标准为三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即每学期1750元/生。
4.资助方式:每学期开学初由家长提出申请,幼儿园初验合格后,交镇(街道)幼教专干初审,再由幼教专干汇总交局学前办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幼儿园将资助资金发放至幼儿家长的银行存折(卡)中。
5.资助目标:学前教育阶段对上述资助对象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做到“应助尽助”。幼儿园要从事业计划收入中提取3%的比例资金用于对其它有困难的幼儿进行园内资助。
(二)义务教育学生爱心营养餐资助
1.文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30号)。
2.资助对象:低收入(持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特困证)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持全国扶贫手册)。
3.资助标准:在实行全免费教育基础上,享受一餐免费营养午餐(教育局资助每生每餐5元,全学年为1000元,不足部分由学校负责,用公用经费转入食堂帐)。
4.资助方式:每学期开学初由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初审合格后,由学校直接免收午餐费,原则上不允许“先收后退”;复核后发现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对象,可补收午餐费。
5.资助目标:做到“应助尽助”,鼓励各校对其它有困难的学生进行校内资助。
(三)义务教育家庭困难住宿生生活费补助
1.文件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财教[2016]79号)。
2.资助对象:在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的下列学生,低收入(持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特困证)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持全国扶贫手册)。
3.资助标准:小学生给予1200元/年的生活费补助,初中生给予1600元/年的生活费补助。
4.资助方式:每学期开学初由家长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由学校将资助资金发放至学生本人或家长的银行存折(卡)中。
5.资助目标:做到“应助尽助”,各学校对其他家庭有困难的学生需进行校内资助。
(四)普通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
1.文件依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123号)等。
2.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下列学生:低收入(持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特困证)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持全国扶贫手册);其他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资助标准:享受国家助学金2000元/人·学年。
4.资助方式:每学期开学初由家长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由学校将资助资金发放至学生本人或家长的银行存折(卡)中。
5.资助目标:各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面要达到总学生数的6%。
(五)普通高中学生免除学杂费
1.文件依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16]4号)等。
2.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下列学生:低收入(持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特困证)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持全国扶贫手册)。
3.资助标准:免除学杂费标准为省一级重点中学为1650元/学期,省二级重点中学为1350元/学期,省三级重点中学为1200元/学期,其他高中按每生1000元/学期减免。
4.资助方式:每学期开学初由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初审合格后,由学校直接免收学杂费,原则上不允许“先收后退”;复核后发现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对象,可补收学杂费。
5.资助目标:做到“应助尽助”,同时各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资助经费,用于资助对象的住宿费减免、生活费补助以及因受灾、疾病等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减免学杂费和设立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六)中职学生资助
1.文件依据:《关于切实做好2017学年新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浙学助〔2017〕21号)。
2.资助对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低收入(持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特困证)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持全国扶贫手册);其他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免除学费的基础上还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
3.资助标准:2000元/人·学年。
4.资助方式:每学期开学初由家长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由学校将资助资金发放至学生本人或家长的银行存折(卡)中。
5.资助目标:我市职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面可达到总学生数的10%,资金由财政按照享受标准和享受人数补助学校。
二、资助程序
1.摸底。学校(幼儿园)在新生预报名时,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及时掌握新生家庭经济情况,初、高中学校要做好与小学和初中的衔接,确保学生入学时,基本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把资助工作的关口前移。
2.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于每学年开学报到注册时向学校提交《温岭市中小学生教育资助申请表》,出具相关证件/证明并提交证件复印件。
3.审核、公示、上报。各相关学校(幼儿园)组织人员对全部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校内公示一周,如无异议,确定专人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资助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同时建立学校“教育资助”专项档案。
4.复核。教育局通过实地抽查部分学校和网上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每学期的“教育资助”学生名单。
5.拨付。各资助款项由教育局拨付至学校账户中。
6.发放。义务教育学校须直接免除被资助学生的午餐费,普通高中学校须直接免除被资助学生的学杂费,其他资助项目须在教育局资助款项到学校账户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款发放到学生或家长的银行卡中。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对做好学生资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党和政府为实现教育优先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必须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的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执行。
(二)切实加强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各校要做好各类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要将资助政策、资助项目、资助对象、资助标准、申请程序等作为宣传的重要内容,利用家访、校讯通、告家长书等各种方式进行宣传,确保资助政策人人知晓。
(三)认真落实学生资助各项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执行,不得擅自缩小资助范围,要确保每一个提出申请且符合资助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资助。同时,各学校(幼儿园)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对于符合资助政策但不愿意申请的困难学生要做好动员工作,对于提出申请但不符合以上资助政策的困难学生要做好入户调查工作(如确实困难,可作为特殊学生享受资助),既要做到“应助尽助”,但又需避免将专项经费作为对部分非困难学生的奖励,如发现学校将资助经费作为对非困难学生的奖励,将追究相关责任。
(四)各校公示学生资助信息时,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拧紧“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和隐私”这根弦,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要让资助工作更合规、更有爱、更有温度,确保将好事做好。
(五)规范学生资助工作档案。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资助工作档案制度,并落实专人整理保管。妥善保管好各资助系统内信息和纸质资助资料,确保资助学生和资助业务数据的安全。
资助工作档案整理要求如下:1.封面;2.目录;3.上级相关资助文件、通知;4.学校资助工作方案(含学校资助机构);4.分项目资助汇总表(含资助人数、金额);5.资金拨付凭证(含到学校财务账、银行发放成功清单等);6.受助学生名单;7.学生个人申请表(含各类证件复印件/证明);8.公示照片;9.学年资助工作总结。
(六)职责分工。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由学前办具体负责。义务教育营养餐、义务教育家庭困难住宿生生活费补助、普高国家助学金、普高免学杂费及校内其他资助由基教科具体负责。职业高中资助工作由职成教科具体负责。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并落实资助工作人员专人负责,如有变动,及时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附件:温岭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资助申请表
温岭市教育局
2018年2月1日
WL004-B0408-2018-0005温教计〔2018〕1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