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自2013年1月14日,市政府发布了《温岭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温政发[2013]2号)以来,中央和省级层面陆续对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政策作出了一些实质性的调整,如刚性要求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和政府偿债资金,从出让金中按规定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不再作为土地出让金支出等。为此,需根据相关政策变化,对我市原发布的《温岭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温政发[2013]2号)作出修订,并重新予以公布实施。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11〕34号)、《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17〕266号)等有关规定。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具体收支管理。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土地出让收入的3%计提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等支出;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计提建立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含上缴省级);按土地出让收益的10%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按土地出让收益的10%计提教育资金,专项用于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支出;按核定和认定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和规定的标准,安排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明确使用管理。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保障性住房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三、明确预决算管理。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开始,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计划,报经市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地方自定计提的专项资金,根据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实行专户管理。
四、明确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温岭市支行、市审计局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土地出让成本的列支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四、其他
(一)解读单位:市财政局
(二)解读机构:综合科
(三)联系电话:86086513
原文地址:http://www.wl.gov.cn/art/2018/12/21/art_1598604_290436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