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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2-21 11:18 信息来源:市府办 浏览次数: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我市现行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温政发﹝2004﹞100号)是2004年6月出台的,该办法实施以来,仅在2005年和2008年对该办法作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至今该项政策并未作重大调整。此外,我市自2014年《温岭市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温政发﹝2014﹞74号)出台以来,也没作过调整。期间上级部门对上述两个相关政策均有了较大的变化调整。我市现行的保障办法与上级相关政策已不相适宜,严重滞后,须对该项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完善。2017年根据省政府的部署,省审计厅对全省征地保障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对审计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上级要求我市限期予以政策调整,整改落实。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一)《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

(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

(四)《台州市国土资源局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农业局 台州市公安局关于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台土资发﹝2018﹞40号)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了参保范围和对象。将已达到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的被征地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二)建立联审制度,严格落实“人地对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国土资源、人力社保、财政、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联合审核机构,负责审核镇(街道)上报的参保指标数量、参保人员名单。确保“人地对应”政策落实。

(三)明确了核定范围、指标使用期限,实施即征即保。

1.参保人数核定应以被征收耕地和园地为主,被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减半核定。即:最终核定参保人数=(被征收耕地+被征收园地+被征收其他农用地*0.5)/人均农用地。

2.参保名额指标期限以国土部门核定后函告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镇(街道)的时间开始计算,指标有效期一年(不含各部门的审核时间),安排本次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对在规定期限内放弃参保而节余的指标,可调剂用于解决本地块已征地但尚未保障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者预留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的,参保指标可调剂用于解决本村内已征地但尚未保障的人员。对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调剂或调剂后仍有结余的指标,由镇(街道)及时报国土资源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核销,参保指标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让、买卖。

3.实施“即征即保”,被征地农民应在联合审核机构复核通过后的3个月内选择参保险种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调整了缴费标准、待遇享受标准,建立了缴费、待遇调整刚性机制。

1.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村集体和个人缴费标准为:参保时温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77倍。新增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政府补助标准统一为批准征地时点温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33倍。2014年12月8日至本办法出台前土地被征收尚未参保的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政府补助标准统一为参保时温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33倍。

2.本办法实施后新增土地被征收人员及2014年12月8日后土地被征收尚未参保人员,均按本办法参保,其基本生活保障金月标准为温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

3.本办法实施前参保的人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按以下办法衔接:

(1)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始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自本办法实施起适当提高基本生活保障金,调整办法为:按原标准增加10%;

(2)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参保但尚未达到享受年龄的参保人员,待其达到享受年龄时,按本办法实施前待遇已享受人员的生活保障金标准执行;

(3)本办法实施后,基本养老保障金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月基本养老保障金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比例同步调整。即:增加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比例*本人基本养老保障金。

(五)提高了资金筹集额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补贴资金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按征地区片综合价的25%收取和按征地面积20万元/亩收取,计入征用土地成本组价,在征地报批前及时足额到位。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政府补贴资金及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应当足额列入工程概算,由用地单位承担。

(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按照7:3的比例分别支付。

(七)妥善衔接新老政策,确保平稳过渡。按照征地人员既有保障,又不使其个人享有利益受损的原则制订衔接办法,妥善衔接新老政策。

1.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衔接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资金及其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余额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年限。

2.2014年12月8日前土地被征收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社会统筹部分权益按其本人原参保档次相应的政府补助标准执行。

3.本办法颁布前土地已被征收但未办理参保手续的被征地农民,须在本办法颁布后一年内选择参保险种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将不再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手续。按本办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款办理。2014年12月8日前土地被征收人员,其缴费标准、政府补助及其待遇标准仍按本办法实施前政策执行。2014年12月8日后土地被征收人员,其缴费标准、政府补助及其待遇标准按本办法实施后政策执行。

4.本办法实施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满3年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时缴费能达到15年的被征地农民,经本人申请,可选择一次性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府补贴额度(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标准执行,其中2014年12月8日前土地被征收尚未参保人员政府补贴额度为本办法出台前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最高档的政府贴补标准,2014年12月8日至本办法出台前土地被征收尚未参保的人员政府补贴额度标准为本办法出台时温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33倍。),同时自愿放弃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参保资格,参保指标核销。

5.被征地农民既不愿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又不愿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人可在指标有效期限内申请将其政府贴补额度(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标准执行,其中2014年12月8日前土地被征收尚未参保人员政府补贴额度为本办法出台前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最高档的政府贴补标准,2014年12月8日至本办法出台前土地被征收尚未参保的人员政府补贴额度标准为本办法出台时温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33倍。)一次性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专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自愿放弃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参保资格,参保指标核销。

四、其他

(一)解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二)解读机构:市农保处

(三)联系电话:86121717  

原文地址:http://www.wl.gov.cn/art/2018/12/21/art_1598604_290432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