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863R/2018-7985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发〔2018〕51号
- 成文日期:
- 2018-12-21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00-2018-0019
- 关联类型: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1日
温岭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台政函〔2017〕131号)、《台州市国土资源局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农业局 台州市公安局关于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台土资发〔2018〕40号)等规定,结合温岭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范围和对象。温岭市范围内,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所有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行政村中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均应列为本办法的保障对象。
未满16周岁、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国有企业正式人员、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已达到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的被征地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的养老保险)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第四条 温岭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国土资源、人力社保、财政、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联合审核机构,负责审核镇(街道)上报的参保指标数量、参保人员名单。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名额,参与参保指标管理工作。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政策解释等工作,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经办工作。与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建立参保指标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政府承担部分的资金筹集调剂等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农林部门负责土地承包政策的界定和土地承包经营相关资料。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改之前的农业人口数、16周岁以上农业人口数以及被征地村户籍信息。
监委、民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被征地村户籍信息,结合该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相关信息,负责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被征地农民参保名单和工作程序。
各部门必须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梳理信访事项,认真查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对严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买卖指标的,坚决予以清退。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章 参保指标核定
第五条 测算参保指标基本参数,国土部门应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为基数,合理确定参保人员数量。在每年1月底前,根据被征地村上年度末土地变更调查相关数据和户改之前16周岁以上扣除已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口后的农业人口,测算被征地村人均农用地数,作为核定参保指标的基本参数。
参保人数核定应以被征收耕地和园地为主,被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减半核定。即:最终核定参保人数=(被征收耕地+被征收园地+被征收其他农用地*0.5)/人均农用地。
第三章 参保指标管理
第六条 参保名额指标期限以国土部门核定后函告人力社保部门和相关镇(街道)的时间开始计算,指标有效期一年(不含各部门的审核时间),安排本次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对在规定期限内放弃参保而节余的指标,可调剂用于解决本地块已征地但尚未保障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者预留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的,参保指标可调剂用于解决本村内已征地但尚未保障的人员。对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调剂或调剂后仍有结余的指标,由镇(街道)及时报国土资源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核销,参保指标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让、买卖。
第四章 参保人员确定
第七条 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根据农户承包地中被征收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情况,确定参保农户,由农户在家庭中选择符合条件的成员作为参保对象。被征地行政村要合法合理、公开民主、公平公正确定参保对象,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等民主权利。最终参保对象以行政村为单位一次性上报镇(街道)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户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后,经被征地农民确认,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第八条 确定参保指标、参保名单、调剂名单要公开、公平、公正,必须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即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表决结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监委主任签字确认。
第九条 规范操作流程。国土部门根据批准时点的参保指标基本参数,依法核定参保人数,并将核定的参保人数函告人力社保部门和相关镇(街道),由镇(街道)通知到被征地村。被征地行政村根据核定的参保人数,按要求确定参保对象,将具体参保人员名单上报镇(街道)审核。镇(街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参保名单,审核通过后的参保人员名单在被征地行政村公示7天。被征地行政村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结果反馈镇(街道)。公示无异议的,由镇(街道)上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联合审核机构复核,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复核通过名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人员名单经过联合审核机构复核后不得变更。(若确需调整,仅限在户内同一地块人员中调整。)
本办法实施后新增被征地农民应在联合审核机构复核通过后的3个月内选择参保险种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此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的,政府的补助标准(或社会统筹权益)按批准征地时点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标准确定。逾期将不再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手续,按本办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办理。
第五章 参保缴费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政府补助按照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后,就业年龄段内应按规定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在办理参保时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征地农民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政府补助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其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为18%。
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龄每增加1周岁,一次性补缴金额降低5%,依此递减,最低降至一次性补缴金额的50%。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村集体和个人缴费标准为:参保时温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77倍。
女性55周岁、男性6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年龄每增加1周岁,缴费标准降低5%,依此递减,最低降至一次性缴费标准的50%。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增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政府补助标准统一为批准征地时点温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33倍。
2014年12月8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土地被征收尚未参保的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政府补助标准统一为参保时温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33倍。
第十三条 参保缴费、转移衔接办理时间为每月25日前。
第六章 待遇享受
第十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待遇。
第十五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符合领取条件的,自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原则上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适应。
本办法实施后新增土地被征收人员及2014年12月8日后土地被征收尚未参保人员,均按本办法参保,其基本养老保障金月标准为温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参保的人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按以下办法衔接: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始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的人员,自本办法实施起适当提高基本养老保障金,调整办法为:按原标准增加10%;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参保但尚未达到享受年龄的参保人员,待其达到享受年龄时,按本办法实施前待遇已享受人员的生活保障金标准执行;
(三)本办法实施后,基本养老保障金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月基本养老保障金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比例同步调整。即:增加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比例*本人基本养老保障金。
第七章 保障资金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府补贴资金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按征地区片综合价的25%收取和按征地面积20万元/亩收取,计入征用土地成本组价,在征地报批前及时足额到位。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政府补贴资金及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应当足额列入工程概算,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主要由政府、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个人三方出资构成。村集体和参保个人承担的资金主要来源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由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账户组成。村集体和个人缴费资金进入个人账户,财政补助资金进入社会统筹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按照7:3的比例分别支付。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计息标准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账利率执行。
第八章 政策衔接
第二十一条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衔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月参保,次月衔接),其个人账户资金及其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余额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年限。
2014年12月8日前土地被征收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社会统筹部分权益按其本人原参保档次相应的政府补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土地已被征收但未办理参保手续的被征地农民,须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选择参保险种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将不再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手续。按本办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办理。2014年12月8日前土地被征收人员,其缴费标准、政府补助仍按本办法实施前政策执行,待遇标准按本办法实施前已参保人员的标准执行。2014年12月8日后土地被征收人员,其缴费标准、政府补助及其待遇标准按本办法实施后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满3年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时缴费能达到15年的被征地农民,经本人申请,可选择一次性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府补贴额度(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标准执行,其中2014年12月8日前土地被征收尚未参保人员政府补贴额度为本办法实施前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最高档的政府贴补标准,2014年12月8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土地被征收尚未参保人员政府补贴额度标准为本办法实施时温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33倍。),同时自愿放弃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参保资格,参保指标核销。
既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待遇也可按照“自愿选择、单项享受”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既不愿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又不愿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人可在指标有效期限内申请将其政府补贴额度(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标准执行,其中2014年12月8日前土地被征收尚未参保人员政府补贴额度为本办法实施前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最高档的政府贴补标准,2014年12月8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土地被征收尚未参保人员政府补贴额度标准为本办法实施时温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33倍。)一次性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专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自愿放弃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参保资格,参保指标核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我市原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遇特殊情况的,由市联合审核机构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