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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相关业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02 15:13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温人社发〔2018〕106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浙政发〔2006〕48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关于贯彻落实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浙人社发〔2011〕398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相关业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我市范围内用人单位及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登记

本市范围内用人单位及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应当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社会保险;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本市户籍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9年1月1日起,对仍未按规定参保登记的人员应予以规范调整。

二、关于我市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1、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跨年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已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年补缴的基数以职工实际收入为准。

2、已在我市正常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期间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人员,应在2018年12月25日前个人申请缴纳中断缴费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历年的基数为浙江省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逾期不再办理个人跨年度补缴业务。

3、2019年1月1日起,当年有中断缴费的人员可在办理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时申请补缴,补缴基数为参保登记时的缴费基数。

4、符合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补缴条件但未缴费的人员,应在2018年12月25日前申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不再办理。

三、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问题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参保人员,申请异地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不能提供的,需按规定清退已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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