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6195/2018-3056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8-10-19
- 发布单位:
- 市交通局
关于印发修订后招投标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通知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文件
温交〔2018〕88号
关于印发修订后招投标管理有关
规章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交通运输系统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廉政建设,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温岭市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操作规程》、《关于印发<温岭市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操作规程>配套文件的通知》(温公管〔20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市交通运输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市交通运输局招标投标平台业务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
附件:
1. 市交通运输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
2. 市交通运输局招标投标平台业务操作办法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0月19日
附件1:
市交通运输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工程项目发包交易活动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促进项目顺利进展,建设廉洁、阳光工程,结合交通运输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路工程(包括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绿化工程及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等)、水运工程、公路大中修及养护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相关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交通运输系统相关中介服务采购、政府采购及构成固定资产的办公、生产设施等房屋建筑工程、公交站亭等交通运输系统承担的市政、公路附属设施的新、改建、修缮等工程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施工,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项目代建、工程咨询、监理、工程检测等服务采购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
(二)勘察、招标代理、项目代建、监理、工程检测、工程咨询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
(三)设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
(四)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单项合同估价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入相应级别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限额的,应按照《温岭市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操作规程》相关规定进入交通运输局招投标平台交易。
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可以邀请招标情形的,按规定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需采取邀请招标情形的,应报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意。
满足国家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五条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施工,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项目代建、工程咨询、监理、工程检测等服务采购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限额的,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施工、设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50万元;勘察、招标代理、项目代建、监理、工程检测、工程咨询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30万元;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30万元。
由招标人所在单位承办科室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等方式,招投标交易审批表格式见附表1。
(二)施工、设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勘察、招标代理、项目代建、监理、工程检测、工程咨询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
局内设科室负责的项目由科室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发包给有资质的单位。
局属单位负责的项目所在单位承办科室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经发包人所在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可以直接发包给有资质的单位。
其中施工、设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20万元的项目,应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报局招投标交易平台备案,备案表格式见附表2。
第六条 特殊项目,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公开招标:
(一)涉及市政府专项行动安排或涉及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工期特别紧,不适宜招标的;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五)按照正常招投标程序失败的项目。
满足上述情形,应报经局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个别工期特别紧的特殊项目,可以经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同意并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先行实施,在局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召开时予以研究确认。
满足第(五)项情形的,经局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招标人按下列原则发包:招标时有投标人的,应在原投标人中选择,但发包价不应大于原投标人报价或招标文件发布的招标控制价上限;无投标人的,可自行选择满足资质要求的单位,原则上发包价不应高于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上限,由于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过低造成招标失败的,应分析原因后经发包人集体研究后重新确定发包价。
第七条 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由省级及以上审批、核准、备案的重点建设项目应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台州市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应进入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温岭市本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应进入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由于其他原因未进入省、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在温岭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八条 进入县、市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委托招标代理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和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等造价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招标控制价应按程序集体研究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九条 进入市交通运输局招投标平台交易的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由业务科室(指挥部、下属单位)提出,招标人分管领导审核,招标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填报进入局招标平台交易申请表,由局招标平台按程序进入招标程序。
第十条 经局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选择邀请招标的,应进入局招标平台进行交易。
被邀请参加的投标人应当从温岭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或温岭市投资项目中介机构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备案的企业库中选择,特殊项目经局招投标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可以同意可以邀请有相应资质或有类似业绩的企业参加。
第十一条 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局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对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过程实行管理监督,局招投标交易平台具体负责招投标交易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温交〔2016〕84号文印发的相关规定废止。
附表1: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招投标交易审批表
工程名称
呈报科室(指挥部、直属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呈报时间
工程名称 | | ||
呈报科室 | | 责任人 | |
工程概况 | | ||
工程预算 | | 资金来源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直接发包 (拟资质条件: 拟委托单位: ) | ||
其他说明 | | ||
呈报科室 (指挥部、 局属音准) 负 责 人 意 见 | | 分管领导 意 见 | |
招投标 领导小组会议审查意 见 | | ||
领导审批 | |
附表2: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工程项目发包备案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 | ||
发包人 (盖章) | | 责任人 | |
工程概况 | (应说明工程合规性批件依据、项目情况及主要工程量等) | ||
发包人选择方式 | □ 邀请招标 □ 竞争性谈判 □ 直接发包 | ||
合同价 | | 工期 | |
承包人 | | ||
资质等级 | | 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
其他说明 | | ||
资料清单:(以下内容根据项目情况可增减) □工程项目合规性文件 □工程发包相关集体研究文件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相关记录资料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共 份) □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件□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书 其他应备案的资料: | |||
局招投标平台备案记 录 | |
附件2:
市交通运输局招标投标平台业务操作办法
为规范非必须招标项目招投标交易活动操作行为,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根据《温岭市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操作规程》、市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温岭市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操作规程>配套文件的通知》(温公管〔20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局招标投标平台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一)交通运输局设立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和招投标交易平台的运作机制:
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设立交通运输局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下设交通运输局招投标交易平台,受温岭市政府领导和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业务指导。领导小组负责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招投标交易平台负责具体业务操作,交易平台日常业务由局党风廉政室承办。
交通运输局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潘华荣
副组长:应连友、陈成军、卢敦祥、杨平池、鲍永胜
江再永、王卫军、陈志雷、应文明、程玲华
成 员:各科室(指挥部、下属单位)负责人、财政委派会计
下设市交通运输局招投标交易平台
主 任:应连友(兼)
副主任:谢加军、林云飞
成 员:蔡明、陈华鸿、朱宇容、伊旭春、江志良、陈林一、江海、牟小康
领导小组及交易平台人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局党风廉政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二)交通运输局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交通运输系统招投标市场的管理,履行交易活动的实施监督、协调,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设区市、市各级有关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交通运输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制度;
2.监督交通运输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依法规范进行;
3.协调处理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4.管理交通运输系统招投标市场,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交通运输局招投标交易平台的主要职责是:
1.统一受理和发布各类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2.为各类招投标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
3.为招投标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4.做好交通运输系统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维护招投标交易场内活动秩序;
5.监督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履行承(发)包合同,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交易纠纷;
6.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7.做好交易平台交易活动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相关工作;
8.代表交通运输局参加市公管委牵头组织的温岭市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督查等相关活动;
9.做好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交易受理审核制度
1.交通运输系统工程非必须招标项目交易活动按照《温岭市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操作规程》(温政办发〔2018〕61号文印发)、《温岭市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操作规程》配套文件(温公管〔2018〕5号)及部门联席会议有关纪要规定运行。
2.进行局招投标交易平台的项目应填写交易申请表(格式见附表),并提交相关项目合规性资料及招标文件,由交易平台按程序报主任批准。批准后进入局招投标交易平台组织招投标。
3.进入局招投标平台交易的项目条件应满足《温岭市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操作规程》相关规定,交通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应采用交通行业浙江省现行招投标范本编制,其他项目招标文件应按市公管委等多部门联合发文公布的范本编制。局招投标交易平台负责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项目复杂的由局招标平台组织有关单位召开标前会议集体研究。
4.单项合同金额大于50万元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预算书(工程量清单预算)应向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或台州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进行投标限价备案手续。招标文件中投标报价有关下浮范围、调整系数应由招标人所在单位集体研究并出具会议纪要等证明文件。
三、招标信息发布制度
1.招标业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应报交通运输局招投标交易平台备案。
2.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相关资料、中标公示等信息应在市政府交通运输局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局交通大楼布告栏等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到投标截止时间最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经二次发布信息的项目,投标报名单位不足3家,经招投标管理平台同意后,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服务商、供应商)。
四、开标、评标管理制度
1.建设工程招投标开标会议必须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时间在局招投标平台开标室举行,并按规定开启视频监控,全过程接受市公管委监督。开标由招标代理主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其它主要内容,并公布标底。开标的全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2.评标委员会组建应执行《温岭市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操作规程》配套文件的通知(温公管〔2018〕5号)相关规定,招标平台工作人员应做好评标专家身份检查,维护开标、评标秩序,组织协调做好招标过程保障。
五、附则
1.《温岭市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操作规程》、《温岭市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操作规程》配套文件(温公管〔2018〕5号)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本办法由温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招投标交易申请表
工程名称:
招标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
申报时间:
工程名称 | | 招标人 | |
招标代理 | | 责任人 | |
招标代 理人员 | 主代: 从代: | 联系方式 | |
工程概况 |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 ||
投标强制资格条件 | | ||
项目合规性依据 | | 资金来源 | |
投标限阶 | | 报价方式 | |
申报资 料清单 | | ||
交易平台受理意见 | | ||
领导审批 | |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