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府复[2017]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 岭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温府复〔2017〕54号
申请人陈XX。
被申请人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陈XX不服被申请人温岭市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7月22日作出的道路运输暂扣车辆决定,于2017年7月2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9月6日举行了听证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XX称:2017年7月22日,申请人在温岭市火车站被温岭市运管局工作人员围住,在没有亮明身份证件的情况下,抢走申请人的手机,依据手机上的滴滴软件,认定申请人非法营运,并暂扣了车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没有乘客笔录、现场录像等证据的情况下,仅以申请人手机上的滴滴软件作为认定申请人非法营运的事实,证据不够充分。因此,要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温岭市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7月22日作出的道路运输暂扣车辆决定。
被申请人温岭市交通运输局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暂扣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17年7月22日下午,被申请人下属运政大队执法人员在温岭火车站巡查执勤,在进站口发现申请人驾驶的浙JXXXX小轿车上有两名乘客,经核查,申请人与两名乘客互相不认识,是通过手机滴滴打车软件从黑桃水晶酒店上客送至温岭市火车站,并通过滴滴打车软件向申请人支付26.07元车费,申请人当场无法提供该车的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被申请人在告知申请人暂扣车辆的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上述车辆决定暂扣。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现场照片、道路运输暂扣车辆告知书等证据证实。二、没有乘客证言不影响对申请人暂扣车辆决定的作出。申请人现场手机滴滴打车软件付费照片及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均由本人签字,充分证明了申请人非法营运的事实。三、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没有亮证执法和抢走手机的情形。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都佩戴执法证件。根据《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有义务提供手机接受调查,执法人员有权就申请人的手机进行调查取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要求本机关维持该决定。
经本机关查明:2017年7月22日下午,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温岭火车站巡查发现,申请人驾驶的浙JXXXX小轿车有两名乘客,系通过手机滴滴打车软件从黑桃水晶酒店上客至温岭市火车站进站口,并通过滴滴打车软件已经向申请人支付26.07元车费,且申请人当场无法提供该车的车辆营运证和其他有效证件,被申请人于同日对申请人作出道路运输暂扣车辆决定。申请人不服该暂扣决定,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现场照片、道路运输暂扣车辆告知书、道路运输暂扣车辆决定书等证据所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陈XX驾驶未取得车辆营运证及其他相关有效证明的车辆搭载乘客,并通过“滴滴”软件收取车费,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的浙JXXXX车辆作出暂扣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作出暂扣车辆决定前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了调查取证、报批、询问、告知等程序。综上,被申请人温岭市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7月22日对申请人陈XX作出的道路运输暂扣车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岭市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7月22日对申请人陈XX作出的道路运输暂扣车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9月14日
附:本复议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申请人陈XX。
被申请人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陈XX不服被申请人温岭市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7月22日作出的道路运输暂扣车辆决定,于2017年7月2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9月6日举行了听证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XX称:2017年7月22日,申请人在温岭市火车站被温岭市运管局工作人员围住,在没有亮明身份证件的情况下,抢走申请人的手机,依据手机上的滴滴软件,认定申请人非法营运,并暂扣了车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没有乘客笔录、现场录像等证据的情况下,仅以申请人手机上的滴滴软件作为认定申请人非法营运的事实,证据不够充分。因此,要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温岭市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7月22日作出的道路运输暂扣车辆决定。
被申请人温岭市交通运输局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暂扣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17年7月22日下午,被申请人下属运政大队执法人员在温岭火车站巡查执勤,在进站口发现申请人驾驶的浙JXXXX小轿车上有两名乘客,经核查,申请人与两名乘客互相不认识,是通过手机滴滴打车软件从黑桃水晶酒店上客送至温岭市火车站,并通过滴滴打车软件向申请人支付26.07元车费,申请人当场无法提供该车的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被申请人在告知申请人暂扣车辆的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上述车辆决定暂扣。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现场照片、道路运输暂扣车辆告知书等证据证实。二、没有乘客证言不影响对申请人暂扣车辆决定的作出。申请人现场手机滴滴打车软件付费照片及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均由本人签字,充分证明了申请人非法营运的事实。三、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没有亮证执法和抢走手机的情形。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都佩戴执法证件。根据《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有义务提供手机接受调查,执法人员有权就申请人的手机进行调查取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要求本机关维持该决定。
经本机关查明:2017年7月22日下午,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温岭火车站巡查发现,申请人驾驶的浙JXXXX小轿车有两名乘客,系通过手机滴滴打车软件从黑桃水晶酒店上客至温岭市火车站进站口,并通过滴滴打车软件已经向申请人支付26.07元车费,且申请人当场无法提供该车的车辆营运证和其他有效证件,被申请人于同日对申请人作出道路运输暂扣车辆决定。申请人不服该暂扣决定,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现场照片、道路运输暂扣车辆告知书、道路运输暂扣车辆决定书等证据所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陈XX驾驶未取得车辆营运证及其他相关有效证明的车辆搭载乘客,并通过“滴滴”软件收取车费,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的浙JXXXX车辆作出暂扣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作出暂扣车辆决定前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了调查取证、报批、询问、告知等程序。综上,被申请人温岭市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7月22日对申请人陈XX作出的道路运输暂扣车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岭市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7月22日对申请人陈XX作出的道路运输暂扣车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9月14日
附:本复议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