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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01 00:00 浏览次数:

 局机关各科室,安监大队,培训中心:

为切实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制度,特制定《温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温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7


温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试行)

 

为切实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制度,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决策机制,确保“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运行,有效遏制腐败现象发生,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上级关于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领导班子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必须按照行政机关职责、程序和权限进行。

(三)坚持事项报告原则。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了解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求或者报告。

(四)坚持责任追究原则。建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滋生。

二、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我局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以及为贯彻执行上级工作部署、重要决定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2.我局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调整,年度工作报告的审议制订,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任务的确定;

3.全局年度经费预算的安排和调整;

4.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局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惩防体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重大问题;

6.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系统内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

7.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与废除;

8.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

9.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和奖惩

1.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和事权划分;

2.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聘)用、推荐、任免、调动、奖惩;

3.其他需要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由我局牵头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

2.未列入预算的重大物资的采购;

3.国有资产的处置;

4.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的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单项支出在20000元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或超预算资金的调动、使用、运作,经营性资产管理等情况;

2.全年经费预算,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执收执罚资金的收支等情况;

3.其它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替代集体决策。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动议和酝酿,应及时书面告知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班子会议研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时,须提前三日向派驻纪检组提交相关议题和讨论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相关资料。会议形成决议后制定下发的关于“三重一大”内容的文件或其他材料,应在签发之日起七日内报派驻纪检组备案。

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

2.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相关科室(单位)要按照程序和责任分工原则采取适当形式充分酝酿,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将有关材料送达班子成员,并做好必要的会前准备。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决策。

(二)决策阶段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班子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示意见。会议决策应按大多数成员的意见形成,讨论应执行有关回避规定。

2.会议作出决定时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进行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存在分歧,应暂缓决策,在充分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下次再进行表决。

3.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意见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明确具体事项、决策过程和决策结论,对参会班子成员提出的异议内容应形成书面材料,并签字认可,会议记录、文件等资料应进行整理归档。

4.有关职能科室和安监大队、培训中心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局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

(三)执行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按分工和职责由相应班子成员组织实施。

2.会议作出决策后,应按照责任分工及时通知有关科室及相关人员执行。

3.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4.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策,必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复议,作出新的决策,并按规定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组织实施的分管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其作为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局领导班子通过听取汇报、走访核实、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及时掌握进展情况。

3.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同时负责做好与派驻纪检组的对接和事项报备。除按规定落实保密要求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

4.对涉及 “三重一大”事项的来信、来访、来电要及时受理,认真调查核实;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相关科室(单位)予以纠正和处理。

五、责任追究

.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领导班子应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或终止“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决策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3.不执行、不正确执行集体决定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4.未提供真实情况或资料供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

5.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可能造成损失,未及时向局领导班子汇报的,或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

6.泄露酝酿、讨论重大问题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附则

1.本局已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第七纪检组。

温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