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03-03 11:37: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绍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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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我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加强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基〔201438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2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普通高中阶段教育的实际,特制订《温岭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局具体负责温岭市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工作规程;负责学籍建立核准、学籍变更核准、学生毕(结)业认定等工作;指导督促本市学校开展学生学籍日常管理。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递交、报核,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日常维护等工作。学校应实事求是地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校招生、军队征兵、社会招工等提供参考。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全面实施学籍电子化管理。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汇总、全国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连续性。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所有公民办普通高中,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第六条  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地范围内招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跨省、跨县(市、区)招生的,必须经我市教育局和生源地所在省、县(市、区)教育局共同同意。招生结束后,我市教育局和生源所在地教育局共同确认名单,由生源所在地教育局对相关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下达允许外招指令后,招生学校方可录入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注册并获得学籍。  

  第七条  民办普通高中应主要立足于当地招生,确需跨区域招生,涉及台州市区域内跨县(市、区)招生的,由我市教育局核实后,将民办普通高中扩大招生范围方案报台州市教育局审核,由台州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形成台州市跨县(市、区)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在每年的3月中旬向我局申报招生方案。 

  涉及跨台州市外招生的,普通高中县(市、区)范围内招生人数未超过10名的,学校可自行组织招生,在同一生源地招生名额超过10名的属规模招生,需事先明确招生名额,并纳入生源所在地招生计划统一招生,台州市外的民办高中在我市招生的,也按上述规定执行。民办普通高中招收的新生,不得招收低于生源地当年普高最低分数线15分以下的学生。 

  第八条  民办普通高中应在731日前最终确定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名单,对民办普通高中符合规定招收的学生,由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学生电子学籍迁移的审核工作,做到“一人一籍”。严格禁止学籍挂靠。对不按规定招收的学生,市教育局将不予承认,不予登记学籍。 

  民办普通高中招收新生,必须严格按照市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数执行。擅自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不能获得学籍,不能注册的学生清退工作由招生学校自行负责。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凡是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中考)或符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初中升高中条件的学生,进入全省普通高中阶段学校学习,均实施电子化学籍管理。  

  第十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普通高中学籍,由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确认。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到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对报到时间内未报到、也不办理延期报到手续者,由招生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保留或取消其入学资格的申请,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确认。  

  第十一条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但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能使其获得普通高中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对接进行,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教育部制订,学籍辅号编排规则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应按规定有序招生,在学生入学之日起 1 个月内为其建立电子学籍基本信息,逐步完善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三、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四、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五、享受资助信息;  

  六、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四章  休学、复学 

  第十八条  凡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请假连续在三个月以上,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及其它有效证明(如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600元以上医药费收据等),非毕业班经学校批准,毕业班学生还须经市教育局(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窗口)审核,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县级及以上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及其它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非毕业班学生可在次年相应学期复学,毕业班学生必须在次年相应的月份复学。休学学生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学手续。 

    

  第五章  转学、退学、学籍注销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转学有以下规定: 

  (一)市内普通高中间原则上不得转学,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以及跨县(市、区)或跨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的,须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分别经转出、转入学校和我市教育局同意,报台州市教育局审批后办理转学手续。高一年级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二)普通高中学校转学要坚持“转低不转高,同层次、同分数”的原则,即非重点普通中学不得转入重点中学,同是普通重点中学的,须在同级别或下级别之间转学,同一级别普通高中间转学,应达到转入学校当年中考相应的录取分数线。 

  (三)外省市普通高中转学的学生在提出转学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经转出地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签署同意的原学校转学证明,转出地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成长记录(包括各学期各门课程的成绩、综合实践活动记录,任职和教学教育活动获奖等情况),转出地省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会考)办公室确认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以及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证明。 

  (四)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准予转学。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申请转入普通高中学习,其中考成绩须达到普通高中当年录取分数线,经普通高中学校考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准予转学。 

  (五)对极个别品德行为出现较大偏差和有违法行为且不适合在一般学校读书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对学生进行专门教育,未成年学生须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征得转入的专门学校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方可转学施教。  

  在专门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转回原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学习,原学校应准予其转入,其他学校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接收其转入。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判决生效后,即时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或送其转到专门学校学习,学校应协助有关部门、家长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应允许复学或转入专门学校学习。 

  第二十一条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办理退学手续。退学的学生不能重新建立电子学籍。  

  (一)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过20 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二)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5 天或累计旷课45 天,学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三)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四)本人及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六章  升级、留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每学年经综合素质测评和学业考核,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及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经学校审查批准,即使学科成绩尚不能完全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也可准予升级。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必修科目中仍有三科及以上不及格者,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准予留级。 

  普通高中留级数控制在该校某年级段学生数的2%以内。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毕业班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学校教育以奖励为主。  

  第二十七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二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充分的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确犯有严重错误、造成严重后果且屡教屡犯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依规定程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学校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或勒令学生退学。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德育部门提出处分意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听取其意见。当事学生和监护人可申请举行听证会。处分结果须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处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如遇毕业年级等特殊情况,可适当予以缩短。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学校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给予学生的处分解除之日起六个月后(如遇毕业年级等特殊情况,可适当予以缩短),经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学校相关师生评议通过,学校可消除学生的处分记录。学校决定消除学生的处分记录,应将其处分记录从学生成长档案中撤除。受处分的学生,在毕业时,如未成年,则所有处分记录均从其成长档案中撤除;如已成年,尚未被消除的处分记录,学校应将处分决定记入其成长档案。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须在三年内完成学业,允许学生提前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和学分,达到规定的普通高中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根据毕业要求自动生成毕业学生汇总表。  

  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  

  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普通高中毕(结)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监制,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编号同学生学籍辅号。  

  毕(结)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发。但经学生本人申请,可由毕(结)业学校开具毕(结)业证明书;证明书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肄业证明由学校负责开具,并注明肄业年限;肄业证明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三十三条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写实性证明须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参军、被教育部批准提前招生的高校提前录取或其他符合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的,毕业认定及证书发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各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建立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培训与考核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各学校要配合市教育局不断完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确保学生各项信息的完整准确,成长记录记载及时。  

  第三十七条  各学校要建立学籍信息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要严格按要求落实信息备份制度。  

  第三十八条  各学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市教育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章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91日起施行。此前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是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日常管理的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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