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3-03 11:36: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绍兴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基〔2014〕38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2〕88号)、《温岭市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办法》(温教〔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义务教育实际,特制订《温岭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局具体负责温岭市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工作规程;负责学籍建立核准、学籍变更核准、学生毕(结)业认定等工作;指导督促本市学校开展学生学籍日常管理。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递交、报核,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日常维护等工作。学校应实事求是地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一级学校招生和其他需要提供参考。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全面实施学籍电子化管理。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汇总、全国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连续性。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所有公民办小学、初中,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 生
第六条 公办小学、初中要根据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办法组织招生工作,招生预录取名单要向社会公示,对确属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要予以清退。开学后一周内,各校的录取名单经当地镇(街道)社发办审核、分管镇长签批后,报市教育局一份。对违规招生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公民办小学、初中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书面考试。
第八条 民办小学、初中应主要立足于当地招生,确需跨区域招生,涉及台州市区域内跨县(市、区)招生的,由我市教育局核实后,将民办中小学扩大招生范围方案报台州市教育局审核,由台州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形成台州市跨县(市、区)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在每年的3月中旬向市教育局申报招生方案。
涉及跨台州市外招生的,民办初中范围内招生人数未超过10人的,学校可自行组织招生,在同一生源地招生名额超过10名的属规模招生,需事先明确招生名额,并纳入生源所在地招生计划统一招生,台州市外的民办初中在我市招生的,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九条 民办初中应在7月31日前最终确定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名单。对民办初中符合规定招收的学生,由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学生电子学籍迁移的审核工作,做到“一人一籍”,严格禁止学籍挂靠。对不按规定招收的学生,我市教育局将不予承认,不予登记学籍。
民办小学、初中招收新生,必须严格按照市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数执行。擅自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不能获得学籍,不能注册的学生清退工作由招生学校自行负责。对违规招生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入 学
第十条 至入学当年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不足龄儿童不得提前入学。
第十一条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入学的学生,由其法定监护人在学年开始前提出申请,附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窗口)批准,到所在学区的学校登记备案。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二条 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户籍所在地学区学校负责送教上门,特殊教育学校负责建立学籍。
第十三条 公办小学、初中的入学注册学生,必须是在向社会公示招生名册中的学生,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对不符合本区域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必须拒绝接收。
第十四条 小学新生入学时,由监护人如实提供《学生基本信息登记表》中的各项信息资料,由学校核准后1 个月内为其建立电子学籍基本信息,并逐步完善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三、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四、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五、享受资助信息;
六、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录入的信息必须做到准确、完整。公民办中小学新生的信息须于当年9月底锁定,学生照片于10月中旬录入完毕。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浙江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对接进行,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教育部制订,学籍辅号编排规则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但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能使其获得义务教育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所有小学、初中,无特殊理由不得拒收本学区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年龄不足十八周岁的未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学校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第四章 休学、复学
第十七条 凡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请假连续在三个月以上,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及其它有效证明(如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600元以上医药费收据等),非毕业班经学校批准,毕业班学生还须经市教育局(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窗口)审核,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严禁小学、初中学生借休学之名,搞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县级及以上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及其它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非毕业班学生可在次年相应学期复学,毕业班学生必须在次年相应的月份复学。休学学生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学手续。
第五章 转学、退学、学籍注销
第二十条 小学、初中学生因户籍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双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转学。办理转学时间:秋季学期为开学后至9月20日;春季学期为开学后至3月1日。
第二十一条 温岭籍学生转学须参照以下条件:
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温教〔2017〕4号)精神, 2017年9月1日开始,温岭市内所有公办小学、初中,原则上要求符合以下条件才允许转学:学区内“房户一致”且学校有空余学额。
2016年新的温岭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出台前(即2016年10月12日前),学生有学区户籍的视作在学区内“房户一致”。
市外转入优先。在温岭市外就读的申请转入的学生,符合上述条件者,转入学校可优先考虑接收。
同一镇(街道)范围内的公办学校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
2018年原则上要求转学学生户籍、房产都须满一年(即在2017年8月31日前取得户籍与房产)。以后相应年份转学学生户籍、房产条件参照当年招生文件。
严格禁止借转学名义达到择校目的,坚决制止挂读行为。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该生将被列入违规学生档案,不得进入今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中考)招生的相关批次学校。
第二十二条 非温岭户籍学生转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
二、监护人领取我市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六个月以上(含);
三、监护人一方在申请转学前需在我市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一年。
第二十三条 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接纳的转学学生,必须限定在市教育局下达的该校相应年级当年招生计划数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毕业班学生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二十五条 年龄不足十八周岁、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已超过义务教育年龄,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因病因事准予休学的时间除外),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报学校所在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市教育局基教科备案,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六章 跳级、留级
第二十七条 小学、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符合《温岭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跳级的相关规定》(温教基〔2015〕158号)的精神,由学生本人及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公示,报市教育局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毕业班学生一律不予跳级。
第二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留级。
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七章 奖励、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市教育局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提出处分意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若有异议,应举行有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然后申报,经学校校务会议决定,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诉,由市教育局最后裁定。
处分期限一般为半年。在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未成年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其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除。
第三十一条 对少数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送到专门接受此类学生的特殊学校继续学习。
有正当理由并在特殊教育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转回原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学习,原学校或其他学校应准予其转入(这个转入,也要符合房户一致且有空余学额)。
第三十二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学籍。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三条 凡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完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学科学习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
第三十五条 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初中毕业学生经补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
第三十六条 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注明肄业年限。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建立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培训与考核制度。
第三十八条 各学校要配合市教育局不断完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确保学生各项信息的完整准确,成长记录记载及时。
第三十九条 各学校要建立学籍信息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要严格按要求落实信息备份制度。
第四十条 各学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市教育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7 年 9月1 日起施行。此前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是市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日常管理的工作部门。